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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刘志民控告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法院副院长李向东渎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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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刘志民
实名控告举报边腐败边升迁的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法院副院长李向东违法腐败行为
控 告 状
控告人:刘志民,党员,法律本科生,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科协干部。手机:15831839762。
被控告人:李向东,党员,法律本科生,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
请求事项:因控告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华兰服装有限公司、曲周县橡胶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法对被控告人不履行法律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侵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楼2013-04-05 01:06回复
    河北省委政法委张越书记讲话指出:
    确保做到法律账、经济账、感情账“三不欠”。凡是拖着不办、解决问题不到位、反馈报告不及时的,严肃追究责任,并通报全省。如果让徇私枉法者过了关,就是出卖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谁和老百姓过不去,就砸谁的饭碗。


    5楼2013-04-0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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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出现了一起严重的执行腐败“窝案”。其中曲周县法院原主办人执行人员李向东违背事实和法律,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而乱作为,这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此,应该依法严肃立案调查曲周县法院李向东久拖不执行,并成为“老赖”保护伞的渎职侵权行为!


      6楼2013-04-0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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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1、判决胜诉:
        因1999年10月16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曲周县法院在2003年12月31日作出(2003)曲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





        7楼2013-04-0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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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1999年10月16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曲周县法院在2003年12月31日作出(2003)曲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




          8楼2013-04-0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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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中级法院在2004年5月21日作出(2004)邯市民一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9楼2013-04-0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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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执行:
              2004年6月19日,法院送达了(2004)邯市民一终字第36号和第37号民事判决书,并生效。2004年6月29日,我依法申请强制执行;7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





              11楼2013-04-0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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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月29日,我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邯郸华兰服装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车间、债权等和曲周县橡胶厂有固定资金787万元、经营场地33960平方米、在邯郸恒天鞋业有限公司中股权411.6万元等证据及线索。





                12楼2013-04-0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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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执行过程:
                  曲周县法院在2004年7月8日受理执行申请后,经过了曲周县法院→→邯郸市中级法院→→邱县法院→→邯郸市中级法院→→馆陶县法院→→邯郸市中级法院→→鸡泽县法院→→邯郸市中级法院→→曲周县法院,法院推诿扯皮、“踢皮球”。其中,曲周县法院李向东不但不依法执行,甚至随意违法中止执行。


                  13楼2013-04-05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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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渎职侵权
                    4、违法中止:
                    ①、【主办人李向东】2004年9月14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该案由鸡泽县法院执行。可是,曲周县法院李向东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在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4)曲执字第105号和第106号民事裁定:对上述四份判决书“中止执行”。
                    这次违法中止执行,导致十八个月都不知道该案在哪个法院,引起我到市、赴省、进京申诉、控告,曾遭受鸡泽县法院干警对我进行两个多小时的非法拘禁,造成伤害。




                    14楼2013-04-0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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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主办人李向东】2006年10月1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邯市执监字第28号和第29号民事裁定,撤销鸡泽县法院执行裁定书,该案由曲周县法院继续执行。



                      15楼2013-04-0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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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然造假:
                        【“中止”变“已结”】2009年11月1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得知,邯郸华兰服装有限公司和曲周县橡胶厂案件“已结”, 曲周县法院李向东严重违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法发[2009]15号)三、5、“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之规定。





                        17楼2013-04-05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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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邯郸华兰服装有限公司和曲周县橡胶厂既没有破产,也没有注销,仍然存在,而且有上千万元资产可供执行。真是无法无天,荒谬至极。
                          【在1997年北方宏达公司变更橡胶厂,自此北方宏达公司不存在了,可是,在1999年北方宏达公司又申请破产】



                          18楼2013-04-05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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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后果严重
                            6、损失巨大:
                            因为曲周县法院李向东不依法执行,甚至随意违法中止执行,给我造成巨大的政治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并引起我依法连续到市、赴省、进京申诉、控告,曲周县法院为了接访或者截访,以及销号,据说已经花掉几十万元,引起法院干警强烈不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19楼2013-04-0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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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执行联动:
                              诉讼难,执行更难。法律文书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必须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协助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打“法律白条”,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彻底清理执行难,必须穷尽执行手段,并严打“老赖”保护伞!
                              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7日法发[2010]15号),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3楼2013-04-05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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