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周末吧 关注:778贴子:1,585

【吧务公告】贴吧严厉打击恶意散播网络谣言等行为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网络谣言指通过网络介质(如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网络谣言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等特点,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极易造成不良影响。尤其在一些突发事件发生时,网络谣言极易引发公众的恐慌心理,威胁社会稳定。网络谣言的危害显而易见,打击网络谣言犯罪迫在眉睫。


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楼2013-09-25 11:51回复
    ========================================================================

    ========================================================================

    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温床;
    科学知识的欠缺,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社会信息管理的滞后,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下降,使公众的不信任感增强;
    国内一些媒体及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
    网络推手制造谣言,强化了谣言的扩散,挟持了网民的意见;
    商业利益的驱动,是谣言滋生的经济动因。


    2楼2013-09-25 11:53
    回复

      七条底线,全体网民应该共守;
      谣言猛于虎网民须自律;
      用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部署打击网络谣言;


      3楼2013-09-25 11:55
      回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部署打击网络造谣传播谣言行为》
        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jrzg/2013-05/02/content_2394679.htm
        新华社北京5月2日电 记者2日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了解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正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部署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和故意传播谣言行为,近日已查处贵州李某等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关闭了一批造谣传谣的微博客账号,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处以了治安拘留等处罚。
        记者了解到,贵州网民李某和龚某为了吸引眼球,利用其新浪微博客账号制造传播贵阳发生禽流感的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行政拘留5日、龚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依法依规关闭了李某、龚某等人的20多个微博客账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极少数网民在网上散布各类谣言的情况不时出现,有的拼接图片诽谤他人,还有一些所谓“大V”账号以“求辟谣”、“求证”等方式故意扩散谣言,让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跟风,损害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扰乱了正常传播秩序,社会公众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对这一现象一直予以高度关注,在加强日常执法的同时,正进行集中打击。
        有关负责人强调,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是违法行为,我国有多部法律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规定。我国刑法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恐怖信息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正根据网民的举报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线索,会同各地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对一些经常传播不实信息的网站和微博客账号、微信账号进行深入核查,将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负责人还强调,遏制和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将进一步查处不落实法定责任,致使谣言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规网站。欢迎社会公众及时举报谣言,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将始终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正常有序的网络环境。


        5楼2013-09-25 12:01
        回复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另据新华网报道: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后果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明确共同犯罪内容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对他人犯罪活动不明知的,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明确网络诽谤犯罪适用公诉条件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本楼含有高级字体7楼2013-09-25 12:09
          回复
            【免责声明】
            版权归原作者,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立场,本吧转载出于信息传播的目的、仅供吧友参考,帖子作者不对文章内容负责,如果认为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本吧的吧务团队,核实后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删除,谢谢理解与合作!
            北方周末吧
            2013.9.25.


            8楼2013-09-25 12:12
            回复
              【“北方周末吧”欢迎你】——来自贴吧外交专用客户端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3-10-08 15:24
              回复
                楼主你好,我是中国精神病研究中心的主治医师。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你的情况,派我来帮你摆脱病魔的困扰。请你相信医生,配合我们,精神病可防可控。你要树立起坚强的信心,我们一定能让你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3-11-26 09:17
                回复
                  生活总是充满希望的,成功总是属于积极进取、不懈追求的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4-04-02 00:18
                  收起回复
                    生活总是充满希望的,成功总是属于积极进取、不懈追求的人!


                    15楼2014-06-04 12:34
                    回复
                      生活总是充满希望的,成功总是属于积极进取、不懈追求的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4-10-19 22:38
                      回复
                        生活总是充满希望的,成功总是属于积极进取、不懈追求的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5-01-28 17:06
                        回复
                          生活总是充满希望的,成功总是属于积极进取、不懈追求的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5-04-04 21:38
                          回复
                            2015.10.29.


                            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5-10-29 15:21
                            回复
                              2017.6.26


                              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17-06-26 10: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