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宣太后吧 关注:79贴子:361

回复:睡虎地秦简文字版含译文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均工
原文
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功),其后岁赋红(功)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   均工
译文
新工匠开始工作,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第二年所收产品数额应与过去作过工的人相等。工师好好教导,过去作过工的一年学成,新工匠两年学成。能提前学成的,向上级报告,上级将有所奖励。满期仍不能学成的,应记名而上报内史。
原文
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   均
译文
隶臣有技艺可作工匠的,不要叫他给人赶车、烹炊的劳役。I


IP属地:辽宁18楼2013-11-04 08:40
回复
    百姓有赀赎债务而有一个男或女的奴隶,有一头马或牛,要求用其劳役抵偿,可以允许。
    原文
    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人奴妾(系)城旦舂,貣(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   司空
    译文
    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或以劳役抵偿赀债务而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人,不收取衣食,凡参加城旦舂劳作的,按城旦舂标准给予衣食。隶臣有妻,妻是更隶妾及自由人的,应收取衣服。私家男**隶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由官府借予衣食,其劳作日数未满而死,注销其衣食不必偿还。
    原文
    (系)城旦舂,公食当责者,石卅钱。   司空
    译文
    拘系服城旦舂劳役,官府给予饭食应收代价的,每石收三十钱。
    原文
    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   司空
    译文
    以劳役抵债赀赎债务的人回家农作,播种和管理禾苗的时节各二十天。
    原文
    毋令居赀赎责(债)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居赀赎责(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将。司寇不(),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   司空
    译文
    不得令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的人监率城旦舂。城旦司寇的人数如不够监率,可令隶臣妾监率。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与城旦舂同样劳作的,以及城旦傅坚或城旦舂应加监管的,每二十人,由城旦司寇一人监率。如司寇人数不足,可以把已劳作三年以上的城旦减刑为城旦司寇。
    原文
    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毡),拘椟欙杕之。仗城旦勿将司;其名将司者,将司之。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当行市中者,回,勿行。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治(笞)之。直(值)一钱,治(笞)十;直(值)廿钱以上,孰(熟)治(笞)之,出其器。弗辄治(笞),吏主者负其半。   司空
    译文
    城旦舂身穿红色囚服,头盖红色毛巾,施加木械、黑索加胫钳。老年的城旦不必监管;有指名须监管的,加以监管。舂城旦外出服役的,不准前往市场和市场门外停留休息,路经市场中间的,应绕行,不得通过。城旦舂毁坏了陶器、铜器、木器,制造大车时折断了轮圈,应立即答打。所毁损器每值一钱,答打十下,值二十钱以上,加以重打,注销其所毁器物。如不立即答打,主管的吏应赔偿其价值的一半。
    原文
    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   司空
    译文
    不得任用司寇作赶车的仆、烹炊的养、看守官府或其他的事。如有上级命令任用他们,一定要重新请示。
    原文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 或赎(迁),欲入钱者,日八钱。   司空
    译文
    百姓有母亲或亲姐妹现为隶妾,本人没有流放的罪而自愿戍边五年,不算作戍边的时间,用来赎免隶妾一人成为庶人的,可以允许。有赎迁罪,愿缴钱的,刑期每天缴纳八钱。I


    IP属地:辽宁20楼2013-11-04 08:42
    回复
      军爵律
      原文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   军爵律
      译文
      从军有功应授爵和赏赐的,如还没有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后嗣有罪依法从应耐迁的;以及本人依法应耐迁的,都不能得到爵和赏赐。如已经拜爵,但还没有得到赏赐,本人已死及依法应耐迁的,仍给予赏赐。
      原文
      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   军爵
      译文
      要求退还爵两级,用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以及隶臣斩获首应授爵为公士,而请求退还公士的爵,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许,所赎的都免为庶人。工隶臣斩获首和有人斩首来赎免他的,都令作工匠。如果形体已有残缺,用作隐官工。I


      IP属地:辽宁21楼2013-11-04 08:42
      回复
        置吏律
        原文
        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   置吏律
        译文
        县、都官和十二个郡,任免吏、佐和各府属员,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到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则可补充,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
        原文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遗之,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置吏律
        译文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
        原文
        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
        译文
        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I


        IP属地:辽宁22楼2013-11-04 08:42
        回复

          原文
          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节(即)官啬夫免而效,不备,代者与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效
          译文
          贮藏谷物官府中的佐、吏分别免职或调任时,官府的啬夫必须同离职者一起核验,向新任者交代。如果官府的啬夫免职时已经核验,再发现不足数,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原任的吏不进行核验,新任的吏在职不满一年,由离职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新任的吏不承担;如已满一年,虽未核验,也由新任的吏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离职者不承担,其余都依法处理。
          原文
          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数论负之。   效
          译文
          粮仓漏雨而烂坏了粮食,和堆积粮食而腐败了,不能食用的粮量数不满百石,斥责其官府的啬夫;一百石以上到一千石,罚官府的啬夫一甲;超过一千石以上,罚官府的啬夫二甲,都要令该官府啬夫和众吏一起赔偿败坏的粮食。粮虽败坏然而还可食用的,应加估量,根据所损耗的石数判令赔偿。
          原文
          度禾、刍稾而不备十分一以下,令复其故数;过十分以上,先索以禀人,而以律论其不备。   效
          译文
          称量谷物、刍稾 ,所缺数量不到原数十分之一的,应补足原数;超过十分之一以上,先全部发放给领用的人,再依法处理缺数的问题。
          原文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   效
          译文
          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加以排列,设置仓门,登记上[某仓贮有谷物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在该县入仓,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而给仓啬给的仓佐各一门,以便发放粮量。谷物出仓,也要记下出仓的人名,和入仓时一样。
          原文
          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堤(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效
          译文
          啬夫免职而进行核验,核验的人验视仓上的封缄和题识,可据以核验,不必再量,只再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到年末应统计出仓总数:[某仓已出谷物若干石,尚余谷物若干石。]仓啬夫和佐、吏,如有免职离任的,新任的仓啬夫,新任管仓的佐、史,必须根据仓的簿藉加以再量,如有问题,应向县啬夫报告,由县啬夫令人重加再量,并参加一起出仓。谷物多过应有数的,应交官,不足数的依法论处。
          原文
          禾、刍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赏(偿),皆与同法。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至计而上廥籍内史。入禾、发(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刍如禾。   效
          译文
          谷物、刍稾贮藏在仓里,有超出或不足数情形而隐藏不报,和种种移多补少,假作注销而用以补垫其他应赔偿的东西,都和盗窃同样论处。大啬夫、丞知情而不加惩处,以与罪犯同等的法律论处,并和管仓者一起赔偿缺数。到每年上报帐目的时候,应将仓的簿藉上报内史。谷物入仓,打开漏仓,必须命长吏会同验视。 刍稾和谷物同例。
          原文
          效公器赢、不备,以齎律论及赏(偿),毋齎者乃直(值)之。   效
          译文
          核验官有器物而发现超出或不足数,按《齐律》论处和赔偿,律文没有规定的则加以估价。
          原文
          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   效
          译文
          官有器物未加标记,该官府啬夫应罚一盾。I


          IP属地:辽宁23楼2013-11-04 08:43
          回复
            行书
            原文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行书
            译文
            传送命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应立即传送;不急的,当天送完,不准搁压。搁压的依法论处。
            原文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   行书
            译文
            传送或收到文书,必须登记发文或收文的月日朝夕,以便及时回复。文书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官府。隶臣妾年老体弱及不足信赖的,不要派去送递文书。征召文书上写明须急到的,该人已应来到而没有到达,应加追查。I


            IP属地:辽宁25楼2013-11-04 08:43
            回复
              内史杂
              原文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   内史杂
              译文
              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通用的法律。
              原文
              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   内史杂
              译文
              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在九月把帐报内史。
              原文
              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   内史杂
              译文
              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要口头请示,也不要托人为请示。
              原文
              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   内史杂
              译文
              官府的啬夫免职,……该官府赶快任命啬夫。如超过两个月仍未任命啬夫,令、丞就是违反法令。
              原文
              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   内史杂
              译文
              任命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刚傅籍的没有爵的人。苑囿的啬夫不在,由县安排代理其职务的人员,依《厩律》行事。
              原文
              令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   内史杂
              译文
              犯过罪而经赦免的史不能再在官府供职。不是史的儿子,不准在学室学习,违反这一法令的有罪。
              原文
              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   内史杂
              译文
              下吏即使能够书写,也不准作史的事务。
              原文
              侯(候)、司寇及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   内史杂
              译文
              侯、司寇以及众下吏,都不准作官府的佐、史和禁苑的害盗。
              原文
              有实官县料者,各有衡石羸(累)、斗甬(桶),期()。计其官,毋(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   内史杂
              译文
              贮藏谷物的官府需要进行称量的,都应备有衡石的权、斗桶,以足用为度。 这些器具应在官府中量用,不要借给百姓。当时不使用的器具,也要和使用的一样校正准备。
              原文
              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   内史杂
              译文
              贮藏谷物的官府要加高墙垣。有其他墙垣和它连接的,可单独加高贮刍草的仓和用茅草覆盖的粮仓。令人不得靠近居住。不是本官府人员,不准在其中居住。夜间应严加守卫,开门时即应灭掉附近的火,谨慎警戒。有违反法令而遗失、损坏或失火的,其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也须承担罪责。
              原文
              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   内史杂
              译文
              不准把火带进收藏器物或文书的府库。吏将物品收好后,由官府的啬夫和吏轮翻值夜看守。经检查没有火,才可开闭门户。叫令史巡察其衙署的府库。如果新建吏的居舍,不要靠近收藏品物、文书的府库。I


              IP属地:辽宁26楼2013-11-04 08:44
              回复
                尉杂
                原文
                岁雠辟律於御史。尉杂
                译文
                每年都要到御史处去核对刑律。
                原文
                □其官之吏□□□□□□□□□□□法律程籍,勿敢行,行者有罪。尉杂(本条不能译读——录者注)


                IP属地:辽宁27楼2013-11-04 08:44
                回复
                  属邦
                  原文
                  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   属邦
                  译文
                  各道官府输送隶臣妾或被收捕的人,必须写明已领口粮的年月日数,有没有领过衣服,有没有妻。如系领受者,应依法继续给予衣食。


                  IP属地:辽宁28楼2013-11-04 08:44
                  回复
                    效律
                    原文
                    为都官及县效律:其有赢、不备,物直(值)之,以其贾(价)多者罪之,勿羸(累)。
                    译文
                    制定都官和县核验物资财产的法律:如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形,每种物品均应估价,按其中价值最高的论罪,不要把各种物品价值累计在一起论罪。
                    原文
                    官啬夫、冗吏皆共赏(偿)不备之货而入赢。
                    译文
                    官府的啬夫和众吏应都共同赔偿不足数的财货,而上缴多余的财货。
                    原文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
                    译文
                    衡石不准确,误差在十六两以上,罚该官府啬夫一甲;不满十六两而在八两以上,罚一盾。桶不准确,误差在二升以上,罚一甲;不满二升而一升以上,罚一盾。
                    原文
                    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
                    译文
                    斗不准确,误差在半升以上,罚一甲;不满半升而在三分之一升以上,罚一盾。半石不准确,误差在八两以上;钧不准确,误差在四两以上,斤不准确,误差在三铢以上;半斗不准确,误差在三分之一以上;参不准确,误差在六分之一升以上;称黄金所用天平法码不准确,误差在半铢以上,均罚一盾。
                    原文
                    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以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赀啬夫一盾;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甲;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二甲。
                    译文
                    清点物品数目而有超过或不足数情形,价值在一百一十钱以上到二百二十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罚啬夫一盾;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罚啬夫一甲;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啬夫二甲。
                    原文
                    县料而不备者,钦书其县料(也)之数。
                    译文
                    称量物资而不足数的,都要记明称量出的数量。
                    原文
                    县料而不备其见(现)数五分一以上,直(值)其贾(价),其赀、谇如数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值)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谇官啬夫;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谇官啬夫;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盾。
                    译文
                    称量物资而不足现应有数五分之一以上,加以估价,其罚金或斥责的处理和清点物品的规定一样。不足数在十分之一以上而不满五分之一,价值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罚啬夫一盾;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啬夫一甲。不足数在百分之一以上而不满十分之一,价值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的,罚啬夫一盾。
                    原文
                    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
                    译文
                    在同一官府任职而所掌管方面不同,分别承担所管方面的罪责。官府的啬夫免职,如县令已派人核验该官府的物资,则该官府啬夫因核验中问题被罚时,大啬夫(县令)和丞相免罪。县令免职,新任啬夫(县令)自行核验,原任啬夫(县令)和丞都不能免罪。I


                    IP属地:辽宁29楼2013-11-04 08:45
                    收起回复
                      (自此以下至“公器不久刻者”多与《《秦律十八种》重复》)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节(即)官啬夫免而效不备,代者与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数论()之。度禾、刍而不备,十分一以下,令复其故数;过十分以上,先(索)以禀人,而以律论其不备。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堤(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禾、刍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赏(偿),皆与同法。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入禾及发(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刍如禾。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石一积。效公器赢、不备,以齎律论及赏(偿),毋齎者乃直(值)之。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
                      原文
                      甲旅札赢其籍及不备者,入其赢旅衣札,而责其不备旅衣札。
                      译文
                      甲的旅札(指古时的甲和甲叶——录者注)数超过或不足簿籍登记数的,多余的应上缴,不足的责令补赔。
                      原文
                      官府臧(藏)皮革,数穆风之。有蠹突者,赀官啬夫一甲。
                      译文
                      官府收藏皮革,应常曝晒风吹。有被咬坏的,罚该官府的啬一甲。
                      原文
                      器职(识)耳不当籍者,大者赀官啬夫一盾,小者除。
                      译文
                      器物标记编号与簿籍不合的,如为大的器物,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小的器物则可免罪。
                      原文
                      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赀官啬夫一盾。
                      译文
                      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错标了次第,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
                      原文
                      殳、戟、弩,相易(也),勿以为赢、不备,以职(识)耳不当之律论之。
                      译文
                      殳、战和弯、涂黑色和涂红色的调换了,不要认为是超过或不足数的问题,应按标错次第的法律论处。
                      原文
                      工禀它县,到官试之,饮水,水二百斗以上,赀工及吏将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赀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赀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禀县中而负者,负之如故。
                      译文
                      工匠到别的县领漆,运抵官府,加以测试,饮水,水减在二百斗以上,罚工匠及率领他们的吏各二甲;不满二百斗而在一百斗以上,罚各一甲;不满一百斗而在十斗以上,罚各一盾;不满十斗以及从该倒领漆时亏欠的,应补赔使足原数。
                      原文
                      上节(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就(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
                      译文
                      朝廷如征发运输的劳役,百姓有到县里雇车或转交给别人运送的,应依法论处。
                      原文
                      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偿)。
                      译文
                      会计不合法律规定而有出入,按核验实物时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法律罚金,但不令赔偿。
                      原文
                      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於乡者,如令、丞。
                      译文
                      官府的啬夫罚二甲,则令、丞应罚一甲;官府的啬夫则一甲,则令、丞罚一盾。主管该事的吏与该官府啬夫同样罚金或斥责。其他群吏、令史掾参预会计的,以及都仓、库、田、亭啬夫承担下面属于乡的分支机构的罪责,都和令、丞同例。
                      原文
                      尉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译文
                      县尉的会计以及县尉官府中的吏如犯有罪行,该县令、丞应承担罪责。和其它官府一样。
                      原文
                      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计劾然。
                      译文
                      司马令史掾管理苑囿的会计,如会计有罪,司马令史应承担罪责,和令史承担官府会计的罪责一样。
                      原文
                      计校相缪(谬)(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一甲。人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
                      译文
                      会计经过核对发现差误,错算数目在二百二十钱以下,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二千二百钱,罚一盾;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一甲。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罚一盾;两户或两头以上,罚一甲。
                      原文
                      计脱实及出实多於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也)。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误自重(也),罪一等。
                      译文
                      会计帐目不足或多过实有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和不应销帐而销了帐,估计其价值,不满二十二钱,可免罪;二十二钱到六百六十钱,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超过六百六十钱以上,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甲,并仍责令赔偿所销帐的东西。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以上是大误。如系自行查觉错误,可减罪一等。I


                      IP属地:辽宁30楼2013-11-04 08:45
                      回复
                        秦律杂抄
                        原文
                        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 有兴,除守啬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 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徭)戍。 除吏律
                        译文
                        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罚二甲。战争时征发军队,任命留守的代理啬夫和佐,爵在上造以上的人不服徒命令,罚二甲。任用士吏或发弩啬不合法律规定,以及发弩射不中目标,县尉应罚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应罚二甲,免职,由县啬夫另行保举。驾驺(为官长驾车的人——录者注)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驾车,罚负责教练的人一盾;驾驺本人应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
                        原文
                        为(伪)听命书,法(废)弗行,耐为侯(候);不辟(避)席立,赀二甲,法(废)。
                        译文
                        装作听朝廷的命书,实际废置不予执行,应耐为候;听命书时不下席站立,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
                        原文
                        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 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游士律
                        译文
                        游士居留而无凭证,所在的县罚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应加诛责。有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罚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原文
                        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使其弟子赢律,及治(笞)之,赀一甲;革,二甲。除弟子律
                        译文
                        如有不适当地将弟子除名,或任用保举弟子不当者,均耐为候。役使弟子超出法律规定,及加以笞打,应罚一甲;打破皮肤,罚二甲。
                        原文
                        故大夫斩首者,(迁)。 分甲以为二甲搜者,耐。 县毋敢包卒为弟子,尉赀二甲,免;令,二甲。 轻车、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
                        译文
                        本为大夫而在陈前斩首,应加流放(这是因为大夫的责任在指挥——录者注)。在大搜 时以一支军队分充两支,应加耐刑。县不准把卒藏为弟子,违者县尉罚二甲,免职;县令罚二甲。轻车、(此字为走之加一个“斥”——录者注)张、引强、中卒用专车运送到军的物资,县不得截夺。夺取中卒传送的物资,县令、县尉罚二甲。
                        原文
                        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絷)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蓦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废)。
                        译文
                        蓦马(供乘骑的军马——录者注)体高应在五尺八寸以上,如不堪使用,在奔驰和羁系时不听指挥,县司马罚二甲,县令、丞各罚一甲。先征取蓦马,马数已足,即在从军人员中选用骑士。到军后进行考核,马被评为下等,县令、丞罚二甲;司马评为下等革职永不叙用。
                        原文
                        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
                        译文
                        自佐、史以上的官吏有驮运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用以贸易牟利,均加流放。
                        原文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 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 军人禀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禀,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赀各一甲。 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I


                        IP属地:辽宁31楼2013-11-04 08:46
                        回复
                          译文
                          不应自军中领粮而领取的,皆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如不是官吏,罚戌边二年。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令、县尉、士吏没有察觉,罚一甲。军人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出卖军粮,罚戌边二年;同属一车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司空、司空佐史、给军卒兵器,质量不好,丞及库的啬夫和吏均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
                          原文
                          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 中劳律
                          译文
                          擅敢增加劳绩天数的,罚一甲,并取消其劳绩。
                          原文
                          臧(藏)皮革橐(蠹)突,赀啬夫一甲,令、丞一盾。臧(藏)律
                          译文
                          贮藏的皮革被虫咬坏,罚该府库的啬夫一甲,令、丞一盾。
                          原文
                          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
                          译文
                          考查时产品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一甲,丞和曹长一盾,徒(一般工人——录者注)络组二十根。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二甲,丞和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根。
                          原文
                          非岁红(功)及毋(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县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
                          译文
                          不是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命书,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的,工师和丞各罚二甲。各县工官新上交的产品,评为下等,罚该工官的啬夫一甲,县啬夫(县令)、丞、吏和曹长各一盾。城旦做工而被评为下等,每人答打一百下。所造大车评为下等,罚司空啬夫一盾,徒各笞打五十下。
                          原文
                          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廿给。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废),令、丞各一甲。
                          译文
                          漆园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一甲,县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二十根。漆园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县令、丞各罚一甲。
                          原文
                          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废)。殿而不负费,勿赀。赋岁红(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赀啬夫一盾。
                          译文
                          采矿两次评为下等,罚其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年连续评为下等;罚其啬夫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评为下等而无亏欠的,则不加责罚。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在尚未验收时就丢失了,以及不能足数的,罚其曹长一盾。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在考核中评为下等,均罚其啬夫一盾。
                          原文
                          工择干,干可用而久以为不可用,赀二甲。 工久干曰不可用,负久者,久者谒用之,而赀工曰不可者二甲。
                          译文
                          工匠选择夯墙用的立木,立木本可使用而标上不可使用的记号,罚二甲。工匠在立木上标记为不可使用,以致不敷装设者的需要,装设者经过报请仍使用了,应罚认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
                          原文
                          射虎车二乘为曹。虎未越泛藓,从之,虎环(还),赀一甲。虎失(佚),不得,车赀一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赀一甲。 豹旞(遂),不得,赀一盾。 公车司马猎律
                          译文
                          射虎车以两辆为一组。虎没有弃掉肉饵走开,就加以追逐,使虎逃回,罚一甲。虎逃走,没有猎获,每车罚一甲。虎要进犯,出车徒步射虎,没有猎获,罚一甲。豹逃走,没有猎获,罚一盾。
                          原文
                          伤乘舆马, 夬()革一寸,赀一盾;二寸,赀二盾;过二寸,赀一甲。 课駃騠,卒岁六匹以下到一匹,赀一盾。 志马舍乘车马后,毋(勿)敢炊饬,犯令,赀一盾。已驰马不去车,赀一盾。I


                          IP属地:辽宁32楼2013-11-04 08:47
                          回复
                            译文
                            伤害了乘舆马,马皮破伤一寸,罚一盾;二寸,罚二盾;超过二寸,罚一甲。考核駃騠(一种好马——录者注),满一年所驯教数在六匹以下以至一匹,罚一盾。特马应养于驾车的马的后面,不准加以鞭打,违反这一法令的罚一盾。已经驾车奔驰的马,不及时卸套,罚一盾。
                            原文
                            肤吏乘马笃、(胔),及不会肤期,赀各一盾。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马劳课殿,赀皂啬夫一盾。
                            译文
                            评比吏的乘马,马行迟缓,以及评比时不来参加,均罚一盾。马服役的劳绩被评为下等,罚厩啬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马服役的劳绩被评为下等,罚皂啬夫一盾。
                            原文
                            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 羊牝十,其四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 牛羊课
                            译文
                            成年母牛十头,其中六头不生小牛,罚啬夫、佐各一盾。母羊十头,其中四头不生小羊,罚啬夫、佐各一盾。
                            原文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 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傅律。
                            译文
                            隐匿成童,及申报废疾不破实,里典、伍老应赎耐。百姓不应免老,或已应免老而不加申报、敢弄虚作假的,罚二甲;里典、伍老不加告发,各罚一甲;同伍的人,每家罚一盾,都加以流放。
                            原文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
                            译文
                            徒卒不到岗位值宿警衔,署君子、屯长、仆射不报告,各罚一盾。宿卫者已上以殿阶警衙,擅自下岗,每人罚二甲。
                            原文
                            冗募归,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赀日四月居边。 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假)者,耐;敦(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赀一甲;禀伍二甲。敦(屯)表律。
                            译文
                            应蓦的军士回乡,声称服役期限已满,但是证明其服役期满的文券未到,这种情况与本人所说不符,罚居边服役四个月。军中就最近攻城的功绩论赏,如有城陷时迟到没有进入战场,报告说在围城作战中死亡而弄虚作假的,应处耐刑;屯长、同什的人知情不报,罚一甲、同伍的人,罚二甲。
                            原文
                            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译文
                            在战争中死事不屈,应将爵授予其子。如后来察觉该人未死,应实在夺其子的爵位,并惩治其同伍的人;那个未死的人回来,作为隶臣。
                            原文
                            寇降,以为隶臣。
                            译文
                            敌寇投降的,作为隶臣。
                            原文
                            捕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 求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
                            译文
                            把所捕的人转交他人,备以骗取爵位的,处以耐刑。不准命求盗(亭中专司捕“盗”的人员——录者注)去做送迎或其他事务,有命求盗做送迎或其他事务的,罚二甲。
                            原文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
                            译文
                            同居者不要同时征服边戌,县啬夫(县令)、县尉和士吏如不依法征发边戌,罚二甲。
                            原文
                            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
                            译文
                            服边戌者筑城和修城,都要叫他们担保城垣一年,所筑如有毁坏,率领戌者的县司空署君子各罚一甲;主管率领的县司空佐罚一盾。要命服边戌者全力修城,所属地段不得叫他们做其他事务;城已修好,就命他们把要害处加高加厚,县尉应经常巡视工程和他们在做什么,有敢叫他们做其他事务的,役使他们的人应罚二甲。I


                            IP属地:辽宁33楼2013-11-04 08:47
                            回复
                              法律答问
                              原文
                              「害别徼而,驾(加)罪之。」 可(何)谓「驾(加)罪」? 五人,臧()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比此。
                              译文
                              [害盗背着游徼去盗窃,应当加罪。]什么叫“加罪”?五人共同行盗,赃物在一钱以上,断去左足,并黥为城旦;不满五人,所盗超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为城旦;不满六百六十钱而在二百二十钱以上,黥为城旦;不满二百二十钱而在一钱以上,加以流放。求盗与此同样论处。
                              原文
                              求,当刑为城旦,问罪当驾(加)如害不当?当。
                              译文
                              求盗盗窃,应刑为城旦,问是否应像害盗那样加罪?应当。
                              原文
                              甲谋遣乙,一日,乙且往,未到,得,皆赎黥。
                              译文
                              甲主谋派乙去盗窃,一天,乙去行盗,还没有走到,就被拿获,甲乙都应判处赎黥。
                              原文
                              人臣甲谋遣人妾乙主牛,买(卖),把钱偕邦亡,出徼,得,论各可(何)(也)?当城旦黥之,各畀主。
                              译文
                              男齤奴甲主谋叫婢女乙偷主人的牛,把牛卖掉,带着卖牛的钱一同逃越国镜,出边塞时,被拿获,各应如何论处?应按城旦的样子施以黥刑,然后分别交还主人。
                              原文
                              甲牛,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
                              译文
                              甲偷牛,偷牛时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应完城旦。
                              原文
                              或采人桑叶,臧()不盈一钱,可(何)论?赀(徭)三旬。
                              译文
                              有人偷摘别人的桑叶,赃值不到一钱,如何论处?罚服徭役三十天。
                              原文
                              司寇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
                              译文
                              司寇盗窃一百一十钱,先已自首,如何论处?应耐为隶臣,一说应赀二甲。
                              原文
                              甲,臧()直(值)千钱,乙智(知)其,受分臧()不盈一钱,问乙可(何)论?同论。
                              译文
                              甲盗窃,赃值一千钱,乙知道甲盗窃,分赃不满一钱,问乙应如何论处?与甲同样论处。
                              原文
                              甲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何)(也)?毋论。其见智(知)之而弗捕,当赀一盾。
                              译文
                              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问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应罚一盾。
                              原文
                              甲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乙论可(何)(也)?毋论。
                              译文
                              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
                              原文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丙,毚(才)到,乙亦往丙,与甲言,即各,其臧()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谋,当并臧()以论;不谋,各坐臧()。
                              译文
                              甲乙素不相识,甲去丙处盗窃,刚到,乙也去丙处盗窃,与甲交谈,于是分别偷盗,其赃物各值四百钱,在离开丙处后同时拿获。如有预谋,应将两人赃数合并一起论处,没有预谋,各依所盗赃数论罪。
                              原文
                              工以出,臧()不盈一钱,其曹人当治(笞)不当?不当治(笞)。
                              译文
                              工匠偷出来东西,赃不满一钱,其同班工匠应否答打?不应答打。I


                              IP属地:辽宁34楼2013-11-04 08: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