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夫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不智(知),为收。
译文
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三百,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而藏钱,应按盗窃三百论处;不知道,作为收藏。
原文
夫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夫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以百一十为;弗智(知),为守臧()。
译文
丈夫盗窃三百钱,告知其妻,妻和他一起用这些钱饮食,妻应如何论处?没有预谋,应作为收藏;如系预谋,与其夫同罪。丈夫盗窃二百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一百一十,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应按盗钱一百一十论处;不知道,作为守赃。
原文
削(宵),臧()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
译文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一十钱,其妻、子知情,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其妻、子应同样论罪 。
原文
削(宵),臧()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
译文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五十钱,盗犯将此事告甲,甲和甲的妻、子知情后,与盗犯一起用赃钱买肉吃,甲的妻、子和甲都应同样论罪。
原文
「父子,不为。」 今(假)父(假)子,可(何)论 当为。
译文
「父亲盗窃儿子的东西,不作为盗窃」。如义父(义父为养父的意思——录者注)盗窃义子的东西,应如何论处?应作为盗窃
原文
律曰「与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 人奴妾其主之父母,为主,且不为?同居者为主,不同居不为主。
译文
律文说“与盗同法”,又说“与同罪”,这两类犯罪的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都应连坐。律文说“与同罪”,但又说“反其罪”的,犯罪者的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不应连坐。私家奴婢盗窃主人父母的东西,作为盗主,还是不作为盗主?主人的父母是与主人同居,就作为盗主;不同居,不作为盗主。
原文
「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
译文
“盗窃和其他类似犯罪, 同居应连坐”。什么叫“同居”?同户就是“同居”,但奴隶犯罪,主人应连坐,主人犯罪,奴隶则不连坐。
原文
「人,买(卖)所,以买它物,皆畀其主。」今甲衣,买(卖),以买布衣而得,当以衣及布畀不当?当以布及其它所买畀甲,衣不当。
译文
盗窃犯行窃后,将所窃出卖,另买他物,均应退给还原主。如盗窃犯偷得甲的衣服,把衣服买掉,换买了布,然后被拿获,是否应把衣服和布给甲?应把布和其他所买东西给甲,衣服不应给还。
原文
「公祠未,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今或益〈〉一肾,益〈〉一肾臧〈〉不盈一钱,可(何)论?祠固用心肾及它支(肢)物,皆各为一具,一具之臧()不盈一钱,之当耐。或直(值)廿钱,而柀之,不尽一具,及不直(置)者,以律论。
译文
公室祭祀尚未完事,将供品盗去,即使是应赀罚以下的罪,均应耐为隶臣。如有人盗窃,盗取了一个肾,肾作为赃物不值一钱,应如何论处?祭祀时必然要用牲畜的心、肾和肢体,各作为一份供品,这一份供品作为赃物价值虽不满一钱,盗窃了它也应耐为隶臣。又有供品值二十钱,但只盗窃了一部分,没有盗完一整份,以及所盗窃的是不作为供品陈放的东西,这两种情况按一般法律论处。
原文
可(何)谓「祠未」?置豆俎鬼前未彻乃为「未」。未置及不直(置)者不为「具」,必已置乃为「具」。
译文
什么叫“祠未(此字为门内加“羔”) ”?将豆俎陈放在鬼神位前,没有撤下,就是 (此字为门内加“羔”) 。还没有陈放以及不准备陈放东西不算具,一定要已经陈放了的才算具。I
夫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不智(知),为收。
译文
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三百,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而藏钱,应按盗窃三百论处;不知道,作为收藏。
原文
夫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夫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以百一十为;弗智(知),为守臧()。
译文
丈夫盗窃三百钱,告知其妻,妻和他一起用这些钱饮食,妻应如何论处?没有预谋,应作为收藏;如系预谋,与其夫同罪。丈夫盗窃二百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一百一十,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应按盗钱一百一十论处;不知道,作为守赃。
原文
削(宵),臧()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
译文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一十钱,其妻、子知情,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其妻、子应同样论罪 。
原文
削(宵),臧()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
译文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五十钱,盗犯将此事告甲,甲和甲的妻、子知情后,与盗犯一起用赃钱买肉吃,甲的妻、子和甲都应同样论罪。
原文
「父子,不为。」 今(假)父(假)子,可(何)论 当为。
译文
「父亲盗窃儿子的东西,不作为盗窃」。如义父(义父为养父的意思——录者注)盗窃义子的东西,应如何论处?应作为盗窃
原文
律曰「与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 人奴妾其主之父母,为主,且不为?同居者为主,不同居不为主。
译文
律文说“与盗同法”,又说“与同罪”,这两类犯罪的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都应连坐。律文说“与同罪”,但又说“反其罪”的,犯罪者的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不应连坐。私家奴婢盗窃主人父母的东西,作为盗主,还是不作为盗主?主人的父母是与主人同居,就作为盗主;不同居,不作为盗主。
原文
「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
译文
“盗窃和其他类似犯罪, 同居应连坐”。什么叫“同居”?同户就是“同居”,但奴隶犯罪,主人应连坐,主人犯罪,奴隶则不连坐。
原文
「人,买(卖)所,以买它物,皆畀其主。」今甲衣,买(卖),以买布衣而得,当以衣及布畀不当?当以布及其它所买畀甲,衣不当。
译文
盗窃犯行窃后,将所窃出卖,另买他物,均应退给还原主。如盗窃犯偷得甲的衣服,把衣服买掉,换买了布,然后被拿获,是否应把衣服和布给甲?应把布和其他所买东西给甲,衣服不应给还。
原文
「公祠未,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今或益〈〉一肾,益〈〉一肾臧〈〉不盈一钱,可(何)论?祠固用心肾及它支(肢)物,皆各为一具,一具之臧()不盈一钱,之当耐。或直(值)廿钱,而柀之,不尽一具,及不直(置)者,以律论。
译文
公室祭祀尚未完事,将供品盗去,即使是应赀罚以下的罪,均应耐为隶臣。如有人盗窃,盗取了一个肾,肾作为赃物不值一钱,应如何论处?祭祀时必然要用牲畜的心、肾和肢体,各作为一份供品,这一份供品作为赃物价值虽不满一钱,盗窃了它也应耐为隶臣。又有供品值二十钱,但只盗窃了一部分,没有盗完一整份,以及所盗窃的是不作为供品陈放的东西,这两种情况按一般法律论处。
原文
可(何)谓「祠未」?置豆俎鬼前未彻乃为「未」。未置及不直(置)者不为「具」,必已置乃为「具」。
译文
什么叫“祠未(此字为门内加“羔”) ”?将豆俎陈放在鬼神位前,没有撤下,就是 (此字为门内加“羔”) 。还没有陈放以及不准备陈放东西不算具,一定要已经陈放了的才算具。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