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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误读之九:“旅游主管部门不保护旅游经营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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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调研和处理旅游投诉时,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经常抱怨旅游主管部门只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只会要求企业向旅游者赔偿,而当旅游者损害了旅游企业的权益时,旅游主管部门不要求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不保护旅游经营者的权益。旅游企业如此理解当然有失偏颇。
1、“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含义。这是《旅游法》第一条的规定,这是法律对于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双方合法权益保护一般性的规定。旅游企业对此规定的理解有些机械,他们认为旅游主管部门既然可以要求旅游企业向旅游者做出赔偿,同样也可以要求旅游者给予旅游企业赔偿,否则就是对旅游企业过于严苛,对旅游者过于放纵。这是旅游企业将旅游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混为一谈的结果,人民法院才是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最终保护者。
2、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理,旅游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授权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授权,旅游主管部门必须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时,有义务监督旅游企业予以赔;旅游主管部门为旅游经营者营造公平的和谐的经营环境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而要求旅游者向旅游企业做出赔偿,法律并没有授权。
3、旅游主管部门如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旅游主管部门要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并不是简单地单纯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虽然法律没有赋予旅游主管部门要求旅游者向旅游企业赔偿的权力,但旅游主管部门依然可以保护旅游企业的权益,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不支持旅游者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得以实现,比如在违约纠纷中,要求旅游企业赔偿精神损害,旅游主管部门不支持该赔偿要求,就是对于旅游企业合法权益最大的保护。
其次,在同等情况下,旅游主管部门优先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在同等情况下,对于旅游者的优先保护,是全球范围内的共同规则,因为相对于旅游企业而言,旅游者永远是弱势群体,尽管有些时候旅游企业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比如对于旅游企业没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但事实上旅游者权益受到了损害,虽然不能要求旅游企业予以赔偿,但旅游主管部门就有义务要求旅游企业给予旅游者适当的补偿,这也是优先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


1楼2013-11-27 11: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