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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诉法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我有个问题搞不懂,求大神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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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卟
声名远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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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这里的报请上级法院,是报请受移送法院自己的上级还是两个法院共同的上级呢?
crystal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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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我想知道这36条和37条的第二款怎么去区分。老师上课讲这个得时候没听,后来讲例题,关于有争议的管辖,都是报请共同上级指定,那么,36条中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句话不就有点废了么???
crystal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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