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把“知识学”的基本原理规定为三条:
A.正题:自我设定自身。这是一切哲学的核心和实质,是一条绝对无条件的原理。
B.反题:自我设定非我与自己对立。这条原理在形式上是无条件的,它在质料上又是有条件的
C.合题:自我在自我之中对设一个可分割的非我与可分割的自我相对立。这是自我和非我的对立统一(统一于自我)原理,它在形式上是有条件的,即要以前两个命题为条件,是对前两个已有命题的“综合”;但在质料上是无条件的,它表达了“绝对自我”的原则,因为正是它在自身中安排了自我和非我的相互对立和限制。
类似于康德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分类中引出知性范畴,费希特也力图把自己的三条原理立足于形式逻辑,认为第一条原理“自我设定自我”相当于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即A= A,第二条原理“自我设定非我”相当于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即“—A≠A”,第三条原理“自我设定非我和自我的对立”则相当于形式逻辑的“充足理由律”。这样建立起来的三条原理也恰好相应于康德“质的范畴”中的“实在性”、“否定性”和“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