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这个春节,陈春薷终于可以和家人一道吃着热气腾腾的饺子。
十年来,河北唐山农业银行职员陈春薷一直奔走在举报领导经济问题的告状之路上。她没有告倒领导,反而在2008年接受记者采访的视频公开后,被以诬告陷害、诽谤等罪名审理,并被判刑一年半。从那以后,她的告状和上访又增添了一项新内容:为自己的获罪申诉。
直至2013年11月18日,陈春薷才拿到唐山市中院的一纸无罪判决,在宣布她无罪的判决中,却还留了个尾巴———事实存在,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对于这个无罪判决,陈春薷仍不服,已经51岁的她希望得到一个完全的清白。
举报未果
检方认为被举报者“犯罪没证据,但有违纪”
虽然在2013年底拿到一纸无罪判决,但陈春薷仍然一直在告状。告状十年,除了给自己增添了诬告陷害诽谤的罪名,没有实际性效果。
陈春薷最初举报领导跟自己个人待遇相关。陈春薷告诉南都记者,她1986年进入唐山市农业银行工作,并在2003年左右担任储蓄专柜主任,基本工资在800元左右,但效益工资有时可达三四千元,因认为原来的行长克扣效益工资,陈春薷与行长崔某产生矛盾,后被从储蓄专柜调到储蓄所。她一气之下,于2004年开始向单位纪检部门及丰润区检察院实名举报。
对于矛盾,崔某在接受唐山警方调查时称,2004年5月,陈春薷在工作期间任务完不成被扣工资,对单位的决定不服就开始上访告状。
陈春薷举报她所在的唐山农业银行新城支行行长崔某、副行长侯某、清收保全部经理张某等人贪污公款1764万元、贪污职工工资782万元,受贿518万元,与债务人勾结逃废银行债务1335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8126万元,涉及金额1.2亿余元。
根据案卷中警方的调查笔录,对于陈春薷的举报,唐山市农行纪检部门口头向陈春薷答复举报事实不存在。侯某在接受调查时还介绍称,2005年4月,该行组成陈春薷上访问题小组,调查结果与陈所反映的问题“有较大差距,有的问题不存在,有的问题言过其实”。
陈春薷继续向唐山市纪委、检察、信访等部门举报,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陈春薷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在2005年11月2日出具的调查报告中,结论为“不能认定崔、侯涉嫌贪污罪,但在工作中存在违规问题,建议农行唐山市分行处理”。
对这一结论,陈春薷仍不服,继续向唐山市检察院举报,唐山市检察院又组成专门人员调查,结论仍为“没有证据证明崔、侯有犯罪事实,但有违纪行为”。
对于陈春薷所举报的张某问题,2007年9月,唐山市检察院指定玉田县检察院调查,该院在2007年9月28日出具的报告中,调查结果为“未发现张涉嫌犯罪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自己获刑
终审罪名变更为诬告陷害罪,刑期仍为一年半
对上述调查结论,陈春薷仍然不服,举报的结果是她下了岗。2007年4月,她被要求转岗负责流动客户,半年之后也没有续签合同,从此失去工作,只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
陈春薷开始到河北省、北京等有关部门继续告状。
之前的法院判决中显示,检方对其指控的主要事实是,不停地上访告状,特别是在2008年4、5月份,陈春薷在北京上访期间,接受“他人”视频采访,控告上述告状内容,接受采访的视频在互联网多家网站上出现。
陈春薷告诉南都记者,当时她上访走到陶然桥桥洞下,看见有个中年妇女拿着摄像机给访民录像,她一打听,对方说是电视台,她就问对方是否可以采访她,对方表示同意,陈春薷就对着摄像机说了自己举报行长之事。
对于这段接受采访的视频如何出现在网站上,陈春薷称并不知情,但在2008年7月,她在北京被唐山警方和当地驻京办人员带回到丰润区公安局,并被戴上手铐,调查的警察拿出视频光盘,称她在网上做节目、演讲,诬告陷害被举报人。
在被从北京带回唐山后,警方要求陈春薷写息访罢诉保证书,陈春薷不同意。当年7月30日,丰润警方将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刑事拘留。2008年8月9日,丰润区检察院批捕。9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10月15日,正式起诉。2008年12月,丰润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陈春薷有期徒刑一年半。陈上诉到中院,同年9月26日,唐山中院终审判决中,罪名变更为诬告陷害罪,刑期仍然一样。
无罪迟来
对于这个“有条件”的无罪,陈春薷仍然不服
2010年1月29日,陈春薷刑满释放。
对于陈春薷所涉嫌的罪名,其辩护律师杨学林认为,陈春薷没有捏造事实。陈春薷所举报的内容中,对于私设小金库,检方的调查称没有,但是让被举报人自证清白明显不当;对于被举报人借修车之机虚开发票,经检方调查,确有部分虚开,虚开修理费用于该行招待费,同时被举报人虚开发票,套取农行公款,用于招待他人,这就是账外账,即俗称的小金库,也从另一个侧面佐证陈春薷举报农行有小金库确有其事。
对于引发陈春薷告状的贪污职工工资问题,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证明农行确实曾经截留职工工资,由此可见,陈春薷的举报依旧是真实的。对有些问题,检方只在报告中提供了结论,但没有说明调查方法,因此该调查结论的真实性存疑。
陈所反映1000万元贷款无法追回问题方面,检察机关的报告同样证明,这1000万元贷款没有被追回,确因被举报人轻率解封被查封资产所造成,所以陈春薷的举报是真实的,没有捏造。
检察机关对于贪污单位房屋租金的调查结论是“因对方签协议的经理已经去世,故无法确定”,即可能真,也可能假,而既然无法确定真伪,就不能指控陈春薷捏造事实。
对于其反映的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是,被举报人确实没有得到上级机关的正式审批,也没有经过评估,因此陈春薷的举报是真实的,不是捏造。
律师认为,检方的报告也证实,陈春薷的举报内容,除贪污房屋租金无法查明真伪之外,其余举报内容均已得到检察机关的调查证实,不存在捏造行为。
对于行为后果方面,被举报人从县银行调动到了市银行,职位升了,没有负面后果和恶劣影响,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检方并未举证,因而即便陈春薷的举报存在个别不实之处,也未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因而不应认定陈春薷有罪。
不过案件仍几经反复,在经历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一审,再上诉,再发回重审;第三次一审,第三次上诉,驳回。申诉,发回重审。第四次一审,第四次上诉。
罪名也在诬告陷害和诽谤之间摇摆,但刑罚逐渐减轻。2012年5月,丰润区法院在重审判决中称,陈的举报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认定陈春薷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但却又认为,“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以认定陈春薷犯罪情节轻微”,判决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在2012年10月24日唐山市中院的判决中,对罪名撤销,判决中仍确认陈的行为,但称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对陈春薷认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的理由予以支持,判决其无罪。
即便这个无罪的判决,陈春薷及辩护律师在时隔一年之后才拿到。对于这个“有条件”的无罪,陈春薷仍然不服。
十年来,河北唐山农业银行职员陈春薷一直奔走在举报领导经济问题的告状之路上。她没有告倒领导,反而在2008年接受记者采访的视频公开后,被以诬告陷害、诽谤等罪名审理,并被判刑一年半。从那以后,她的告状和上访又增添了一项新内容:为自己的获罪申诉。
直至2013年11月18日,陈春薷才拿到唐山市中院的一纸无罪判决,在宣布她无罪的判决中,却还留了个尾巴———事实存在,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对于这个无罪判决,陈春薷仍不服,已经51岁的她希望得到一个完全的清白。
举报未果
检方认为被举报者“犯罪没证据,但有违纪”
虽然在2013年底拿到一纸无罪判决,但陈春薷仍然一直在告状。告状十年,除了给自己增添了诬告陷害诽谤的罪名,没有实际性效果。
陈春薷最初举报领导跟自己个人待遇相关。陈春薷告诉南都记者,她1986年进入唐山市农业银行工作,并在2003年左右担任储蓄专柜主任,基本工资在800元左右,但效益工资有时可达三四千元,因认为原来的行长克扣效益工资,陈春薷与行长崔某产生矛盾,后被从储蓄专柜调到储蓄所。她一气之下,于2004年开始向单位纪检部门及丰润区检察院实名举报。
对于矛盾,崔某在接受唐山警方调查时称,2004年5月,陈春薷在工作期间任务完不成被扣工资,对单位的决定不服就开始上访告状。
陈春薷举报她所在的唐山农业银行新城支行行长崔某、副行长侯某、清收保全部经理张某等人贪污公款1764万元、贪污职工工资782万元,受贿518万元,与债务人勾结逃废银行债务1335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8126万元,涉及金额1.2亿余元。
根据案卷中警方的调查笔录,对于陈春薷的举报,唐山市农行纪检部门口头向陈春薷答复举报事实不存在。侯某在接受调查时还介绍称,2005年4月,该行组成陈春薷上访问题小组,调查结果与陈所反映的问题“有较大差距,有的问题不存在,有的问题言过其实”。
陈春薷继续向唐山市纪委、检察、信访等部门举报,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陈春薷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在2005年11月2日出具的调查报告中,结论为“不能认定崔、侯涉嫌贪污罪,但在工作中存在违规问题,建议农行唐山市分行处理”。
对这一结论,陈春薷仍不服,继续向唐山市检察院举报,唐山市检察院又组成专门人员调查,结论仍为“没有证据证明崔、侯有犯罪事实,但有违纪行为”。
对于陈春薷所举报的张某问题,2007年9月,唐山市检察院指定玉田县检察院调查,该院在2007年9月28日出具的报告中,调查结果为“未发现张涉嫌犯罪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自己获刑
终审罪名变更为诬告陷害罪,刑期仍为一年半
对上述调查结论,陈春薷仍然不服,举报的结果是她下了岗。2007年4月,她被要求转岗负责流动客户,半年之后也没有续签合同,从此失去工作,只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
陈春薷开始到河北省、北京等有关部门继续告状。
之前的法院判决中显示,检方对其指控的主要事实是,不停地上访告状,特别是在2008年4、5月份,陈春薷在北京上访期间,接受“他人”视频采访,控告上述告状内容,接受采访的视频在互联网多家网站上出现。
陈春薷告诉南都记者,当时她上访走到陶然桥桥洞下,看见有个中年妇女拿着摄像机给访民录像,她一打听,对方说是电视台,她就问对方是否可以采访她,对方表示同意,陈春薷就对着摄像机说了自己举报行长之事。
对于这段接受采访的视频如何出现在网站上,陈春薷称并不知情,但在2008年7月,她在北京被唐山警方和当地驻京办人员带回到丰润区公安局,并被戴上手铐,调查的警察拿出视频光盘,称她在网上做节目、演讲,诬告陷害被举报人。
在被从北京带回唐山后,警方要求陈春薷写息访罢诉保证书,陈春薷不同意。当年7月30日,丰润警方将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刑事拘留。2008年8月9日,丰润区检察院批捕。9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10月15日,正式起诉。2008年12月,丰润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陈春薷有期徒刑一年半。陈上诉到中院,同年9月26日,唐山中院终审判决中,罪名变更为诬告陷害罪,刑期仍然一样。
无罪迟来
对于这个“有条件”的无罪,陈春薷仍然不服
2010年1月29日,陈春薷刑满释放。
对于陈春薷所涉嫌的罪名,其辩护律师杨学林认为,陈春薷没有捏造事实。陈春薷所举报的内容中,对于私设小金库,检方的调查称没有,但是让被举报人自证清白明显不当;对于被举报人借修车之机虚开发票,经检方调查,确有部分虚开,虚开修理费用于该行招待费,同时被举报人虚开发票,套取农行公款,用于招待他人,这就是账外账,即俗称的小金库,也从另一个侧面佐证陈春薷举报农行有小金库确有其事。
对于引发陈春薷告状的贪污职工工资问题,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证明农行确实曾经截留职工工资,由此可见,陈春薷的举报依旧是真实的。对有些问题,检方只在报告中提供了结论,但没有说明调查方法,因此该调查结论的真实性存疑。
陈所反映1000万元贷款无法追回问题方面,检察机关的报告同样证明,这1000万元贷款没有被追回,确因被举报人轻率解封被查封资产所造成,所以陈春薷的举报是真实的,没有捏造。
检察机关对于贪污单位房屋租金的调查结论是“因对方签协议的经理已经去世,故无法确定”,即可能真,也可能假,而既然无法确定真伪,就不能指控陈春薷捏造事实。
对于其反映的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是,被举报人确实没有得到上级机关的正式审批,也没有经过评估,因此陈春薷的举报是真实的,不是捏造。
律师认为,检方的报告也证实,陈春薷的举报内容,除贪污房屋租金无法查明真伪之外,其余举报内容均已得到检察机关的调查证实,不存在捏造行为。
对于行为后果方面,被举报人从县银行调动到了市银行,职位升了,没有负面后果和恶劣影响,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检方并未举证,因而即便陈春薷的举报存在个别不实之处,也未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因而不应认定陈春薷有罪。
不过案件仍几经反复,在经历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一审,再上诉,再发回重审;第三次一审,第三次上诉,驳回。申诉,发回重审。第四次一审,第四次上诉。
罪名也在诬告陷害和诽谤之间摇摆,但刑罚逐渐减轻。2012年5月,丰润区法院在重审判决中称,陈的举报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认定陈春薷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但却又认为,“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以认定陈春薷犯罪情节轻微”,判决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在2012年10月24日唐山市中院的判决中,对罪名撤销,判决中仍确认陈的行为,但称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对陈春薷认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的理由予以支持,判决其无罪。
即便这个无罪的判决,陈春薷及辩护律师在时隔一年之后才拿到。对于这个“有条件”的无罪,陈春薷仍然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