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等不能录取。
2、心率每分钟50至110次之间,可以录取。血压超过18.66/12Kpa不能录取。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21.33Kpa,而舒张压低于11.46Kpa,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以录取(青、藏、云、贵等高原地区的考生可以适当放宽)。血压低于11.46/7.46Kpa,不能录取。
3、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不低于9克%,女性考生不低于8克%,可以录取。患有其他血液病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属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和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二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5、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但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以录取(化工类专业不能录取)。
6、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以录取(应由考生单位提供病史证明),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7、确诊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二年,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8、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公分以内,质软,无压痛,可以录取。肝在肋缘下1公分以内,质软,脾在肋下1公分以内(含1公分)质软,经化验,肝功能正常,可以录取。
9、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取。有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肥胖病等)、克山病者,不能录取。
10、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已治愈二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以录取。
11、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12、有癫痫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3、类风湿性关节炎不能录取。风湿性关节炎已治愈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14、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吸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取。
15、肢体残疾、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功能受限制者,不能录取。慢性骨髓炎,不能录取。急性骨髓炎已治愈一年者,可以录取。
16、做过一叶以上肺切除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超过3公分者,不能录取。
18、各种脉管炎、无脉症、雷诺氏病,不能录取。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以上者,可以录取。白癣、黄癣治愈者,可以录取。全身扩散性湿疹,反复发作的牛皮癣者,不能录取,但已治愈一年以上无复发者,可以录取。皮肤过敏症,有关化工类各工种专业不能录取。
20、确诊为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色素膜疾的患者,不能录取。
21、弱视,不能录取。任意一单眼裸视力低于4.3,或单眼裸视力虽达到4.3,但矫正视力不足 5.0者,不能录取。
22、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包括地方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录取,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