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骑玻璃心嘛 我懒得理中客 不愿意发干货不是没有 是太懒 既然孟骑老打滚 那我就给他正正三观吧
首先老图
我从来没有在人类强奸行为的问题上 要求并且提出 用和”羊和狗“进行类比
孟骑高帅富农场主阁下 自己跳出来用 羊和狗 跟我来做例子
所以我从来就没有跟你讨论什么 羊和狗的强奸问题 这上面你爱怎么说怎么说 我从来没在这点上跟你立论 图截的很明白 你自己转进到羊和狗身上去的
第二 所有论点的出发点 必须有一个共识 就是 所有的概念 都是”人类社会“的概念 也就是说 无论强奸 猥亵 文明等概念 都是人类社会的定义 这些个定义 普遍适合人类对于整个世界的解释 这是显而易见的
也即是说 虽然狗不叫自己为狗 羊也不叫自己为羊 但是”羊“ 和”狗“ 并不应为 羊和狗的无自觉 而不存在! 我们都知道 羊 是什么 狗是是那么
所以”强奸“也是人类对于动物界行为的一种定义 就像我们定义所有其他动物行为一样 比如说“打斗” “爬行” “交配” 都是人类的定义 人类社会的范本 但是脱离开人类语言体系 人类社会体系 去说这些 是毫无意义的
即一个人说“动物不觉得自己在”打斗" 所以动物之间不存在打斗 是非常愚蠢的 如果觉得人类语言体系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或者 这些具有“人类中心主义思想” 请去学“狗语” 和“羊语” 但非常不幸的是 狗和羊的 叫声不能称为语言 不剧本语言功能!
第三 强奸的定义 强奸的定义 是一个社会学定义 更加是一个法律定义 而只有法律定义才能给出他更加准确的描述 虽然各国法律定义不同 那么不妨我们来看一看 我们的法律是如何定义强奸的
很显然 在我们的法律界定当中 强奸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既遂和未遂的区分 在于插入和没有插入 而不在射精 所以孟骑的所谓 不体内射精不算强奸 大错特错!
当然孟骑提出 “动物”往往在这个过程中 无法正确插入 所以可以称之为 “猥亵” 那么我们来看看 我们的法律是如何界定猥亵的
这里面已经非常准确的定义了 强奸与猥亵的区别
猥亵主观上没有奸淫目的 即并没有进行性交 只想通过其他手段满足性欲 而有性交目的的 就是强奸 而未能插入的 为强奸未遂
所以这里概念很清晰 强奸有两种状态 即完成了的强奸 和 未能完成的强奸 但是两种行为都是强奸 而不是威胁 强奸不能以猥亵罪 论处 猥亵罪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因此 我大胆的推断 孟骑说 “动物间没有强奸 因为雄性不能再雌性不配合的情况下插入” 但是请问雄性的目的是什么? 答 雄性以奸淫为目的 而未能插入 视为强奸未遂 “强奸行为的一种” 不可算猥亵 强奸未遂是一种未能完成的强奸行为 依然是强奸 这是他的行为性质决定的 并且体现在她的词根上了
同样以孟骑的诡辩论 理论 “动物并不理解 什么是”猥亵“这种复杂的”人类情感“ 所以动物没有猥亵 只有”强奸“(当然这是个一个孟骑式的笑话)
所以孟骑的 所谓”无法插入 未能射精“的 动物 无强奸理论 纯属一派胡言!
因为起码以我国法律界定的标准 只要以奸淫(性交)为目的对女性进行暴力侵害 迫使其于犯罪者进行性行为的就是强奸 完成的叫 强奸既遂 未完成的叫 强奸未遂
孟骑在这里其实就是抓住了一个我们略微懒惰 没有给他清晰的界定概念的一个漏洞 可以让他反复打滚
所谓雌性是否配合 是否插入 是否体内射精等等 都是诡辩 因为法律上对强奸的界定是非常明确的
既然孟骑要拿羊和狗来和人类社会类比 那么很不幸 这个类比 你失败了 因为你所提出的是你想当然的概念
虽然这个类比 在说明人类社会强奸问题上 毫无借鉴价值 只是你用来打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