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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22【注会-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法 4-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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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4-7节


IP属地:广西1楼2015-03-22 23:25回复

    (三)营改增纳税人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融资租赁: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有形动产租赁: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租赁: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安装费、保险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交通运输服务:
      (1)航空运输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2)客运场站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3)国际货物代理运输: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后的余额。
    3.现代服务: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IP属地:广西4楼2015-03-22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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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类:
      以票抵税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税
      ①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运输劳务:
      营改增之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营改增之后(以票抵扣):进项税额=运输费用×11%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IP属地:广西5楼2015-03-22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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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
          (1)2013-8-1前的非试点地区:
          外购运输劳务的进项税额=支付的运费金额(即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2)2013-8-1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取得2013-8-1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外购运输劳务的进项税额=支付的运费金额×11%


        IP属地:广西6楼2015-03-22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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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重要变化】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2013-8-1之前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后可以抵扣。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1.用于简易办法计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解析1】设备在建工程(可抵扣)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可抵扣)
          【解析2】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解析1】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营改增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IP属地:广西7楼2015-03-22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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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时间限定 税法规定
            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11节)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并在收到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IP属地:广西8楼2015-03-22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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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
              1.适用范围:
              航空运输、邮政业、铁路运输的总分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2.分支机构:
                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按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邮政企业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航空或铁路企业应预缴税额=(销售额-航空或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3.总机构汇总(季度):
                汇总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 -当期汇总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4.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IP属地:广西11楼2015-03-22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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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营改增的特殊规定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以所在地营改增之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背景设计、动画设计、音效合成、字幕制作等,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4)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其全部销售额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简易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折让而退还给销售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IP属地:广西12楼2015-03-22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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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应用举例:
                    (1)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并负责安装,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2)建筑公司包工又包料承揽工程,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3.特殊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按兼营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IP属地:广西13楼2015-03-22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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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应用举例:
                      (1)购物中心既销售货物,又提供餐饮服务;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


                    IP属地:广西14楼2015-03-22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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