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改增纳税人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融资租赁: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有形动产租赁: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租赁: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安装费、保险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交通运输服务:
(1)航空运输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2)客运场站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3)国际货物代理运输: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后的余额。
3.现代服务: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