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边疆宾馆作案时不应有遗留物——枪袋,因为警方正是从这个枪袋突破线索的。其实白在作案前应该预先设计好这一点,完全可以利用枪袋来装钱,做到一物两用,不留痕迹,即把钱袋装进枪袋中,然后一起埋进树林中。为此对枪袋应有所设计,大小、重量、形状,便携性,都应设计好。
2,作案后不应返回北京。白大概以为警方对自己一无所知,根本想不到他是北京人。这就犯了低估对手的错误,如此大案,惊动了全国警方,侦查了一年多,岂能一点线索都没有?
3,白的助手吴子明完全是个废物,几乎没起任何作用,关键时刻手枪没打响,只起了点背钱的作用。其实从当时的现场看,只要白宝山一支枪,也完全能完成作案。
为了给吴子明再弄一支枪,打死了两名警察,而且为了这次袭警,需要抢一辆摩托车,又打死了一名农民,最后这支枪一点作用没起,前面的这些过程也都是多余的,凭空为警方提供了更多的线索。吴子明心理素质远不如白宝山,弄不好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吴子明的最大作用只是为白提供了住处,帮助了解情况。白的姘妇谢宗芬起的作用也差不多,为白提供一个家庭,以便掩人耳目。谢的最大的作用是为白提供了一张身分证,以便白能住旅社。
如果白能通过渠道制作一个假身份证(这种渠道非常多),完全可以不要谢宗芬。或者及早除掉谢和吴,自己单枪匹马地干,虽然困难比较大,但更安全。
4,白宝山在河北徐水作案时戴着面罩,给警方增加了不少难度。但在乌鲁木齐作案时却没戴面罩,虽然当时没有人认识他,但目击者太多,致使警方做出了他的模拟画像,显然这是白的失误。
5,作案时应尽量避免说话,以防警方判断出籍贯。白宝山作案的当天,我们这些乌鲁木齐的一般群众就已经听说了,可能是一个东北人作案。这说明当时目击者已经基本听出了他的口音。
6,白长期住在147团,然后在其它团场作案,这是对的,但他选择的其它团场位于147团四周几个方向上,这是个错误。最后警方把几个作案地点在地图上标出来,发现当中有个147团,而此处并未发案,所以认定案犯住在147团。
如果白考虑到这一点,选择作案地点时,全部选在147团的同一侧,这样警方就很难想到案犯住在哪里。
7,白在141团的军械库作案时也有遗留物,这是个错误。白作案前曾制作了一根钓杆用来钓看门狗,未成功,后来撬开门后用抢打死了狗,逃跑时只拿走了撬杠,未将钓杆拿走,致使后来警方通过钓杆的材质找到生长原材料的小树林,进而找到撬杠,再找到打撬杠的工人,了解到白的情况。
还有其他失误,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