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临清市老赵庄镇一村支书和村会计合谋虚假上报小麦种植面积121亩。近日,临清市人民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两人因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自1999年至2014年12月任临清市老赵庄镇后丁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张某乙自1993年至2014年12月任该村党支部委员兼会计。二被告人通过共同商议,于2011年至2013年,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临清市老赵庄镇后丁村小麦种植面积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被告人张某甲名下小麦种植面积121亩,共计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12487.33元,由被告人张某甲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不作辩解。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交全部赃款,已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担任村委会干部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补贴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交赃款,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自1999年至2014年12月任临清市老赵庄镇后丁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张某乙自1993年至2014年12月任该村党支部委员兼会计。二被告人通过共同商议,于2011年至2013年,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临清市老赵庄镇后丁村小麦种植面积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被告人张某甲名下小麦种植面积121亩,共计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12487.33元,由被告人张某甲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不作辩解。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交全部赃款,已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担任村委会干部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补贴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交赃款,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