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国家都是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来负责保险基金的运作,部分国家则由央行负责管理。在职责定位上,第一类是“付款箱”型,银行倒闭后,向其存款人进行补偿支付。第二类是“强付款箱”型,补偿支付后存款保险机构还会适度地参与风险处置。第三类是“损失最小化”型,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将倒闭投保机构的成本和损失最小化。第四类是“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全面参与银行的风险控制,既有风险处置职能,也有监督管理职能。英国(金融危机前)、荷兰、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主要采取第一类和第二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俄罗斯和法国等国家主要采取后两种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