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附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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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粮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粮食部门或合作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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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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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粮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粮食部门或合作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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