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当。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害人的死亡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并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谭某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进行了说明,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被告人谭某既未受到人身攻击,也始终未遭受人身威胁,被害人亦无有任何抗拒抓捕的举动。被告人谭某在遭遇小偷小摸时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但被告人为保护财产而实行了过当的对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且在其财物损失得到挽回之后出于泄愤推倒已转身离开的被害人,并致其倒地出血,故被告人谭某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法院认为,谭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自己的推打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但被告人谭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
不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谭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虽有泄愤之举,但其行为暴力程度不高,并无追求被害人伤亡的主观故意。所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当。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害人的死亡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并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谭某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进行了说明,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被告人谭某既未受到人身攻击,也始终未遭受人身威胁,被害人亦无有任何抗拒抓捕的举动。被告人谭某在遭遇小偷小摸时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但被告人为保护财产而实行了过当的对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且在其财物损失得到挽回之后出于泄愤推倒已转身离开的被害人,并致其倒地出血,故被告人谭某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法院认为,谭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自己的推打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但被告人谭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
不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谭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虽有泄愤之举,但其行为暴力程度不高,并无追求被害人伤亡的主观故意。所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