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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推倒地身亡 水果摊主一审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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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浙江1楼2016-04-09 09:08回复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当。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害人的死亡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并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谭某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进行了说明,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被告人谭某既未受到人身攻击,也始终未遭受人身威胁,被害人亦无有任何抗拒抓捕的举动。被告人谭某在遭遇小偷小摸时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但被告人为保护财产而实行了过当的对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且在其财物损失得到挽回之后出于泄愤推倒已转身离开的被害人,并致其倒地出血,故被告人谭某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法院认为,谭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自己的推打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但被告人谭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
      不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谭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虽有泄愤之举,但其行为暴力程度不高,并无追求被害人伤亡的主观故意。所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IP属地:浙江3楼2016-04-09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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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方不服将上诉
        在量刑问题上,法院认为,该案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被害人的死亡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法院认定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另外,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毫无悔意,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反而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其仅在送被害人抢救时支付了1800元医药费,既未有任何赔偿,亦未诚恳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引发了本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谭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对此,被告人家属表示,不服判决,还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IP属地:浙江4楼2016-04-09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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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
          小偷可以抓,不能乱打
          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在遇到上述情形的时候,有权依法将不法分子扭送公安,花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也提到“被告人谭某在遭遇小偷小摸时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但是此案中,谭某并非是在追赶、扭送违法者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而是在发泄私愤。被害人所偷的只是一个水果榴莲,被告人在被害人毫无反抗、榴莲亦已追回的情况下,采取打耳光、推被害人倒地的方式发泄私怨,该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是见义勇为,应当依法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遇到违法犯罪分子抗拒抓捕的情形,公民可以采取适度的正当防卫行为,但也要注意不要防卫过当。法官提醒,在遇到小偷时需注意,“贼可以抓、贼不能乱打”。


        IP属地:浙江7楼2016-04-0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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