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分为1000股,每股1万元。公司董事会希望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提高到1500万,因此决定在2011年8月1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11年7月30日,董事会用传真给公司的全部20位股东发出了通知,告知他们临时股东大会的日期、地址以及将要表决的事项。有4位股东出席了8月份的股东大会,他们总共持有100股。其中共持有70股的两股东投票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其他两位共持有30股的股东投票反对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A持有科龙公司原1000股中的600股。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股东大会的决无效。他认为,首先,7月30号发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太晚;其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人数仅为全部股东的五分之一,而且他们总共持有的股份也仅仅是公司全部股份的十分之一,不足以通过一个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问:1.A是否可以请求宣布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为什么?
股东A持有科龙公司原1000股中的600股。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股东大会的决无效。他认为,首先,7月30号发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太晚;其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人数仅为全部股东的五分之一,而且他们总共持有的股份也仅仅是公司全部股份的十分之一,不足以通过一个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问:1.A是否可以请求宣布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