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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捡女乘客苹果手机,要100元报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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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拾金不昧是人们始终信奉的硬道理,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少遗失者会主动向捡拾者通过财物以表谢意,甚至事先通过悬赏寻找遗失物,这其中的情理一目了然。但是,也有部分人将他人所有的遗失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触犯法律;还有部分人主动归还财物的同时索要报酬,比如近日在新浪微博中引起热议的“的哥捡女乘客苹果手机”,针对此事,就其中所蕴含的法律常识,问法网评论员将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读:
  的哥是否有返还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失主并不因财物的遗失而立即丧失其所有权,并且,在发布招领公告六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而非捡拾者所有。因此,在失主认领的情况下,拾得遗失物者,应当归还失主,否则构成不当得利,甚至涉嫌侵占罪。
  与此同时,在本案中,的哥与女乘客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虽然女乘客下车并完成支付后,意味着客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的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发现车内的遗失物之后,具有适当保管义务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返还义务。
  的哥是否有权索要报酬?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此可知,本案中,女乘客并未悬赏寻物,至于“必要费用”,除非的哥索要专门为寻找女乘客花费的油费,否则并不存在相关费用的请求权基础。
  根据前述分析可知,法律明确规定了捡拾遗失物者的适当保管义务及返还义务,却仅规定其有要求对方返还必要费用、根据悬赏广告获取报酬等特定权利,这是否是一种权利义务失衡的表现呢?
  “权利”、“义务”是法律名词,二者相辅相成,但调节社会生活的却不仅仅是法律本身,还有道德、宗教信仰、内心确信等等。法律不可能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引导人们的全部具体行为。并且,从另一角度来讲,法律规定返还遗失物,意在保护私人的财产权;法律未规定失主给予报酬的义务,并非禁止失主给予报酬,更多的是出于防止敲诈勒索的考量。
  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举手之劳”和一句“谢谢”足以对等,并不是物质化的表达才能实现双方行为意义上的对等。很多人认为,若遗失物价值较小,则报酬一事不值一提,若遗失物价值较大,比如本案中的iphone手机,则捡拾者索要些许报酬也无伤大雅,这无疑是在表明获得报酬本身仅与财物价值有关,而与归还行为无关,然而,应被予以嘉奖的恰恰却是行为本身,与财物价值无关。有时对捡拾者来说拾得物可能一文不值,但对于失主来说意义非凡,可能会拿出重金酬谢捡拾者,这种情况下,失主酬谢的恰恰就是捡拾者的归还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哥无权索要报酬,主动归还财物的行为值得赞许,但通过何种方式表达谢意则在于女乘客自己的选择。问法网评论员也衷心的希望,此后的曝光行为仅是为了宣扬好人好事,使拾金不昧的精神传承下去,而非恶意利用网络,给做了好事的“糊涂人”带来无妄之灾。


1楼2016-09-23 15: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