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失误标错价,与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河童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发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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