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原告平邑◑◑◑局与被告山东平◑◑◑◑◑务公司、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合同纠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审理机构: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平商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2015-09-09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魏会明;魏有民;巩文君;孙
原始文档:无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商初字第◑号
原告平邑◑◑◑局。,住址:◑◑◑◑◑◑。
法定代表人王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黎,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山东平◑◑◑◑◑务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林清贵,总经理。
被告宋◑◑,男,成年人,汉族,居民。
原告平邑◑◑◑局与被告山东平◑◑◑◑◑务公司、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邑◑◑◑局诉称,1990年10月成立平邑县能源服务站,隶属于平邑县能源办公室领导,后在1996年平邑县政府将平邑县能源办公室划归平邑◑◑◑局领导。该公司人员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后该公司停产,现公司土地和房产由法定代表人管理使用。该公司自1997年1月至今拖欠职工养老金,具体数额以人社部门核对计算的数据为准。
该公司职工多次上访并通过仲裁,仲裁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被告未及时缴纳,原告作为被告的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也多次在被告及职工之间协商该问题,2013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为职工缴纳养老金的协议,协议中被告认可自1997年1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拖欠的14名职工养老金,分两期缴纳完毕,协议签订后,被告拒不履行协议内容,损害了职工利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按时缴纳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平◑◑◑◑◑务公司、宋◑◑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0年10月18日,经平邑县编委(平编发(1990)52号)批准成立平邑县能源服务站,隶属于平邑县能源办……(本文书还有1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