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天台坠亡 家属起诉开发商索赔
女童天台坠亡 亲属起诉开发商顺义法院开庭,王女士在原告席低声哭泣。
王女士出示涉案房屋天台照片。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12岁女童从14层阁楼外天台坠亡,家属以天台无任何防护措施为由状告开发商索赔。今天(11月17日)下午,该案在北京顺义法院开庭审理,庭上,被告开发商称女童系因家庭矛盾自行跳楼坠亡,要求驳回起诉。
今年4月17日晚8时左右,12岁的小花(化名)在自家房屋阁楼外侧天台坠亡。家属介绍称,涉案房屋为14层,阁楼房间窗户外侧即为天台,开窗即可从室内去到天台,而天台临空处没有任何护栏或者其他保护措施,且被告出示的业主装修须知中明确规定禁止安装外栏。综上,原告认为开发商对小花坠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30万余元。
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7层以上楼房阳台净高不能低于1.10米,且必须使用防止儿童攀爬的护栏,事故中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天台显然不合格,且开发商不允许业主安装护栏。原告到主管部门查询发现,其房屋从购房起到2014年交付使用,但被告开发商至今未取得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对女童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审上,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小花的死亡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代理人称,设计规划中天台不属于安装护栏范围,若认为有安全隐患,业主可以在窗户上安装防护设施。
被告开发商称,阁楼窗户外天台有两米宽,只能从窗户爬出去才能到天台,12岁的小花若不是故意跳下去,不会造成坠亡。被告还表示,工程有许可证,房子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工程从验收到交付使用许可证是否齐全与孩子坠楼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该案将择日组织现场勘查。http://www.sohu.com/a/204945273_114988?_f=index_news_11
女童天台坠亡 亲属起诉开发商顺义法院开庭,王女士在原告席低声哭泣。
王女士出示涉案房屋天台照片。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12岁女童从14层阁楼外天台坠亡,家属以天台无任何防护措施为由状告开发商索赔。今天(11月17日)下午,该案在北京顺义法院开庭审理,庭上,被告开发商称女童系因家庭矛盾自行跳楼坠亡,要求驳回起诉。
今年4月17日晚8时左右,12岁的小花(化名)在自家房屋阁楼外侧天台坠亡。家属介绍称,涉案房屋为14层,阁楼房间窗户外侧即为天台,开窗即可从室内去到天台,而天台临空处没有任何护栏或者其他保护措施,且被告出示的业主装修须知中明确规定禁止安装外栏。综上,原告认为开发商对小花坠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30万余元。
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7层以上楼房阳台净高不能低于1.10米,且必须使用防止儿童攀爬的护栏,事故中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天台显然不合格,且开发商不允许业主安装护栏。原告到主管部门查询发现,其房屋从购房起到2014年交付使用,但被告开发商至今未取得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对女童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审上,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小花的死亡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代理人称,设计规划中天台不属于安装护栏范围,若认为有安全隐患,业主可以在窗户上安装防护设施。
被告开发商称,阁楼窗户外天台有两米宽,只能从窗户爬出去才能到天台,12岁的小花若不是故意跳下去,不会造成坠亡。被告还表示,工程有许可证,房子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工程从验收到交付使用许可证是否齐全与孩子坠楼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该案将择日组织现场勘查。http://www.sohu.com/a/204945273_114988?_f=index_news_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