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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婚房是“凶宅” 可以退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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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人历来讲究房子的风水,包括房子的位置,朝向,结构等都十分讲究,对于“凶宅”更是避而远之。近日,一女士为儿子购买婚房,过户装修时却被邻居告知是“凶宅”,原来房屋男主人因失火而被烧死。该女士一怒之下要求卖家退赔297万。

张女士诉称,其在购买房屋时明确告知中介公司,自己买的是婚房,一定不能是凶宅,房内不能死过人。张女士以卖方存在重大欺诈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退款。
  中介公司支持原告诉求,公司在签约时尽到审核义务,中介人员曾当面询问房主崔女士该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否是“凶宅”,崔女士答复说没有。
  崔女士则辩称不存在欺诈,其前夫是死于意外事故,该房不是凶宅。原告将意外事故定性为“凶宅”,已超出普遍的社会认知,也超出买房时中介告知书中对“凶宅”的认定。
  那么,张女士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还是只能自认倒霉?
  我认为,卖方在订立合同时隐瞒“凶宅”的事实,存在重大欺诈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张女士有权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亦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可见其重要性。
  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
  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方故意把“凶宅”的事实隐瞒,以卖得“足价”,并在中介公司询问房屋是否是“凶宅”时,予以否认,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卖方存在欺诈,可撤销合同
  何为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房子具有“凶宅”性质,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现象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卖房人应当主动披露。买方和中介已明确询问崔女士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被告没有如实告知,故意隐瞒这个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依法撤销合同并赔偿原告装修损失费。
中介可规避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卖家为了让房子容易转手,并卖得好价钱,常常会隐瞒房子的黑暗历史。等到交楼起纠纷后,中介公司常常左右为难,并卷入诉讼。
  近年来,房产中介公司一般采取建立“凶宅”数据库的方式,来避免纠纷。但是,这样的方式也会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在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擅自根据自己收集的信息,告知购房者或公布给第三方知晓,不但要承担法律风险,如果因此造成房子价格受损或者卖不出去,中介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
  因此,不少专家给出建议,中介公司可以与房东签订协议,要求房东告知房屋是否是凶宅。如果房东并未告知,转手后遭遇到“凶宅”纠纷时,中介可不承担责任,这样,中介公司就可以规避掉这样的风险了。
  “凶宅”使人产生恐惧和忌讳,是人之常情的。房屋也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因此,卖家在转手房屋时,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善意履行告知义务。而卖家在购买房屋时,要耐心了解各方面信息,维护自身的交易权益。
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
百佳律师 特邀顾问律师 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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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7-04-25 09: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