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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财富发展先要防止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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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共同治理、区域联动、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调整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有效措施,加大生态建设和治理力度,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交通以及国家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绿化市容、交通、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财政、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教育、卫生、城管执法、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1楼2017-07-31 23:19回复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区、县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汽修、五金加工、干洗等为社区配套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协调。
      对因前款规定的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第七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防止和减少大气环境污染;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第十条 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国际、区域合作和交流,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清洁能源技术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2楼2017-07-31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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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17-07-31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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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7-07-3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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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7-08-0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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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7-08-20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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