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極北的雪:
你的问题中包含很多经济学问题呢。
1.回复【九寨沟的管理模式;是公司商业化的运行】
中国目前的景区开发的确走的是BOT模式。国家没有把公共资源“给”私人公司。国家把公共资源的管理外包给私人公司。在正常市场竞争下,这个外包市场会让各个私人公司竞价买景点管理权。所以私人公司收300元门票,250元用来买经营权。这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上赚得远比开发商高是一个道理。
注意,景区不属于public goods,它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经济学概念--请自行搜索),此外门票的制定还有景区承载量方面的考量。准公共产品是这样的物品或消费:它的消费包含着某些“公共性”,在这里,适度的分享团体多余一个人或一家人,但小于一个无限的数目。其核心是一定范围内的共同享用但可以排他。---这是景区收取门票的经济学依据。
2. 九寨沟定价的法律依据是《风景名胜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3.其余物价见我回复中的贴图,此外市场价格仅由供需关系决定,价值才由成本决定(建议阅读经济学方面书籍)
参考文献:
我最近几天有空的时候就在知网和律商网搜文献,建议大家也去搜一下相关的法律和文献。以下复制粘贴自我自建的word文档资料库,举手之劳,不谢:
我国旅游景区门票多目标定价机制研究
雷宏振1,邵鹏1,雷蕾2
1.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陕西西安710062;2.西安科技大学地质与环境学院,陕西西安710054
传统产品定价研究大都从市场供需出发,以利润最大化来设置产品价格。然而景区门票价格是由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共同作用形成,景区门票定价不仅要满足景区经营方的利润最优目标,还应符合景区的生态承载能力和社会福利目标。文章通过建立景区基于利润最优目标、生态承载力目标和社会福利最优目标模型,证明了当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时,景区应该以产业利润最大化来制定门票价格;当景区生态承载能力低于产业利润最优的游客数量时,票价应该根据生态承载人数来制定;当公共景区基于社会福利最优定价时,完全免费并不一定是社会福利的最优选择。在此基础上,对多目标定价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杭州西湖景区案例对多目标门票定价机制进行了动态综合研究。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你的问题中包含很多经济学问题呢。
1.回复【九寨沟的管理模式;是公司商业化的运行】
中国目前的景区开发的确走的是BOT模式。国家没有把公共资源“给”私人公司。国家把公共资源的管理外包给私人公司。在正常市场竞争下,这个外包市场会让各个私人公司竞价买景点管理权。所以私人公司收300元门票,250元用来买经营权。这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上赚得远比开发商高是一个道理。
注意,景区不属于public goods,它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经济学概念--请自行搜索),此外门票的制定还有景区承载量方面的考量。准公共产品是这样的物品或消费:它的消费包含着某些“公共性”,在这里,适度的分享团体多余一个人或一家人,但小于一个无限的数目。其核心是一定范围内的共同享用但可以排他。---这是景区收取门票的经济学依据。
2. 九寨沟定价的法律依据是《风景名胜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3.其余物价见我回复中的贴图,此外市场价格仅由供需关系决定,价值才由成本决定(建议阅读经济学方面书籍)
参考文献:
我最近几天有空的时候就在知网和律商网搜文献,建议大家也去搜一下相关的法律和文献。以下复制粘贴自我自建的word文档资料库,举手之劳,不谢:
我国旅游景区门票多目标定价机制研究
雷宏振1,邵鹏1,雷蕾2
1.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陕西西安710062;2.西安科技大学地质与环境学院,陕西西安710054
传统产品定价研究大都从市场供需出发,以利润最大化来设置产品价格。然而景区门票价格是由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共同作用形成,景区门票定价不仅要满足景区经营方的利润最优目标,还应符合景区的生态承载能力和社会福利目标。文章通过建立景区基于利润最优目标、生态承载力目标和社会福利最优目标模型,证明了当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时,景区应该以产业利润最大化来制定门票价格;当景区生态承载能力低于产业利润最优的游客数量时,票价应该根据生态承载人数来制定;当公共景区基于社会福利最优定价时,完全免费并不一定是社会福利的最优选择。在此基础上,对多目标定价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杭州西湖景区案例对多目标门票定价机制进行了动态综合研究。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