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亦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Wifi作为网络使用权的一个附随权利,运营商将此权利排除,已然涉嫌违法,合同条款应当无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们可以推定电信已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第五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它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电信又一次涉嫌违法。而在关于合同法及电信服务的司法解释中,我们亦可以找到相当多的理论支持。因此,标题中所述的非法设备和非实名上网设备以及协议中约定的终端数量完全站不住脚。
再从学校宿舍的4G信号覆盖质量来看,光四号公寓一楼宿舍内,移动的4G就几乎处于无法正常数据传输的情况,三家运营商不好好想着怎么维护基站从根本上缓解用户体验,妄图通过协议来欺负学生用户,这种所谓的协议只会成为一种无端的导火索,至于炸点在哪里,总归会爆的,时间问题罢了。我写这些无意触碰背后繁复的利益网络,只是希望运营商们能对得起信科千千万万用户的选择与期待。
再从学校宿舍的4G信号覆盖质量来看,光四号公寓一楼宿舍内,移动的4G就几乎处于无法正常数据传输的情况,三家运营商不好好想着怎么维护基站从根本上缓解用户体验,妄图通过协议来欺负学生用户,这种所谓的协议只会成为一种无端的导火索,至于炸点在哪里,总归会爆的,时间问题罢了。我写这些无意触碰背后繁复的利益网络,只是希望运营商们能对得起信科千千万万用户的选择与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