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四川阆中江南办书记宋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江南街道办事处书记宋波报复举报人,应当得到的征地补偿不作补偿,举报人上访期间动用公安机关将举报人已作人工流产期间作出行政拘留10日,没有人性化。
实名举报人:陈晓群,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阆升路6期3幢2单元4-2号,身份证号:512930196902271165,电话:18990769943。举报事实及理由:举报人和丈夫1982年实行农业生产连产承包责任制,在江南镇鹤长村七社就享有30年不变的承包土地,1992年1月3日长女党夕凌出生,又在该社享有承包土地,次女2009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在该社。诉请人全家4人,于1991年将原在江南镇鹤长村七社的农业户口迁移到本镇张宪街20号附183号(空挂),自理口粮户。承包土地诉请人一直居住在鹤长村七社被征收房屋内并保留土地耕种至2011年阆中市修建殡仪馆占地为止。(有上缴款发票、鹤长村七社加盖有公章证明、鹤长村原村书记贺子俊,村民胡明成2012年2月29日证明佐证)。2010年11月该社土地被征收面积89232平方米,举报人全家的承包土地就在其中。但在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时,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书记宋波给村书记胡万奎打召呼,举报人全家4口人的户口迁出为由,只给予举报人的丈夫作出了0.5人的资金分配补偿标准,剩余3.5个人口未纳入资金分配补偿,报复举报人。迫使举报人长达8年之久的上访路。合法上访维权,2011年被遭阆中市公安局训戒,2012年举报人在人工流产期间,宋波动用阆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使举报人身体现在严重遭到多种疾病,得不到康复。根据宋波涉嫌玩忽职守罪,打击报复社会危害之大,社会影响之恶劣,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特向各级纪检机关举报,应尽快立案查处,为民除害,维护法律尊严。
实名举报人:陈晓群
2017年11月23日
实名举报人:陈晓群,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阆升路6期3幢2单元4-2号,身份证号:512930196902271165,电话:18990769943。举报事实及理由:举报人和丈夫1982年实行农业生产连产承包责任制,在江南镇鹤长村七社就享有30年不变的承包土地,1992年1月3日长女党夕凌出生,又在该社享有承包土地,次女2009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在该社。诉请人全家4人,于1991年将原在江南镇鹤长村七社的农业户口迁移到本镇张宪街20号附183号(空挂),自理口粮户。承包土地诉请人一直居住在鹤长村七社被征收房屋内并保留土地耕种至2011年阆中市修建殡仪馆占地为止。(有上缴款发票、鹤长村七社加盖有公章证明、鹤长村原村书记贺子俊,村民胡明成2012年2月29日证明佐证)。2010年11月该社土地被征收面积89232平方米,举报人全家的承包土地就在其中。但在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时,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书记宋波给村书记胡万奎打召呼,举报人全家4口人的户口迁出为由,只给予举报人的丈夫作出了0.5人的资金分配补偿标准,剩余3.5个人口未纳入资金分配补偿,报复举报人。迫使举报人长达8年之久的上访路。合法上访维权,2011年被遭阆中市公安局训戒,2012年举报人在人工流产期间,宋波动用阆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使举报人身体现在严重遭到多种疾病,得不到康复。根据宋波涉嫌玩忽职守罪,打击报复社会危害之大,社会影响之恶劣,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特向各级纪检机关举报,应尽快立案查处,为民除害,维护法律尊严。
实名举报人:陈晓群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