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D级纳税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目前,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有以下惩戒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3)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5)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6)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7)不得享受部分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8)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此外,税务部门与外部门联合推出了一些惩戒措施,包括:
(1)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2)34部门联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