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征求和吸纳社会各界意见,考虑个人建房实际需要。现开展《巢湖市居民个人建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共意见征求活动,希望广大市民踊跃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时间:2018年4月24日——2018年5月8日。
意见征求期间,公民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供政府职能部门、方案起草单位研究参考,对于其中的合理化建议,将酌情予以采纳。
意见征求单位:巢湖市规划局
联系方式:电话:0551-82331479
邮箱:510876272@qq.com
传真:0551-82320070
巢湖市居民个人建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规范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巢湖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居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
第三条 居民个人建房应遵循“依据规划、引导集中居住、‘一户一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方案对居民个人建房实行三类分区管控。
(一)分区范围划定。
一类区:巢湖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巢湖半岛中黄麓镇、烔炀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及中庙街道全域;巢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及生态红线保护范围;高速铁路、铁路干线两侧各100米,地方铁路专用线两侧各50米;国道、省道两侧各100米,县道两侧各50米,乡道两侧各20米。
二类区:巢湖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外的城市规划区;巢湖半岛以外的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
三类区:上述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控制扩建、允许维修。允许扩建的范围仅限于居民因房屋在初期建设时无卫生间或厨房,现因基本生活需要申请建设,经审核属实,可允许扩建卫生间或厨房,面积分别不得超过5平方米和10平方米。
二类区允许维修、翻建、扩建、新建。允许新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确属无房;
2、符合分户条件;
3、因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规划实施需要零星征迁的。
三类区允许维修、翻建、扩建、新建。
(二)分级审批。
巢湖市规划局负责一、二类区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三类区审批,且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居民个人建房审查及批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放验线、竣工验收、施工安全、台帐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五条 居民个人建房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下列情形不予分户建设:(明确)
(一)夫妻双方户籍分开登记的;
(二)父母与独生子女户籍分开登记的;
(三)女方外嫁或男方入赘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且已享受宅基地政策的;
(四)父母随子女居住的;
分户认定实行主体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制度,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人口数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该户人口数。
(一)已婚育有一子女的可增加一人计算或已婚未育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可增加两人计算;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处理的出生人口;
(三)因服兵役、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原因户籍暂时迁出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居民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一)宅基地面积
二类区:4人及4人以下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5人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类区:4人及4人以下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5人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
二类区:4人及4人以下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三类区:4人及4人以下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5人户不得超过165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得超过195平方米。
(三)建筑层数与高度
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下,建筑高度自檐口至室外地面不得超过10米。
第八条 建筑风貌
建筑风貌应采用与本地域相协调的风格;建筑屋面应采用坡屋顶为主;房屋建筑方案可在标准图集中选型或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选定的方案应履行报备手续。
第九条 居民个人建房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村内无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的;
2、因自然灾害原有房屋损毁或宅基地灭失的;
3、因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除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常住人口,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受理:
1、因服兵役、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原因户籍暂时迁出人员;
2、因户籍已迁出尚有祖居房的,仅允许对老宅进行维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拥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在两个及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新建、扩建:
(一)申请人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以出租、出售、赠予或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
(三)将原有住宅改做其他用途的;
(四)在国家、省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
(五)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
(六)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的;
(七)道路交通、市政管线等廊道控制范围线以内的;
(八)房屋已列入近期或年度征收计划的区域;
(九)房屋已被征收且已作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申请建房时,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应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第十二条 建房审批。
居民个人建房应加强村集体审议、公示制度。
一、二类区内居民个人建房采取个人申请,村集体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巢湖市规划局审批制度。
三类区内居民个人建房采取个人申请,村集体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巢湖市规划局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认定、处理和职责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巢湖市规划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考评。居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纳入乡镇拆违控违考评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镇区和中心村规划,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进行居民点选址,引导居民集中建设。禁止新建、扩建区域内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具备建房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在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居民点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具体建房的审批流程由市规划局负责制定。
意见征求时间:2018年4月24日——2018年5月8日。
意见征求期间,公民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供政府职能部门、方案起草单位研究参考,对于其中的合理化建议,将酌情予以采纳。
意见征求单位:巢湖市规划局
联系方式:电话:0551-82331479
邮箱:510876272@qq.com
传真:0551-82320070
巢湖市居民个人建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规范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巢湖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居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
第三条 居民个人建房应遵循“依据规划、引导集中居住、‘一户一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方案对居民个人建房实行三类分区管控。
(一)分区范围划定。
一类区:巢湖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巢湖半岛中黄麓镇、烔炀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及中庙街道全域;巢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及生态红线保护范围;高速铁路、铁路干线两侧各100米,地方铁路专用线两侧各50米;国道、省道两侧各100米,县道两侧各50米,乡道两侧各20米。
二类区:巢湖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外的城市规划区;巢湖半岛以外的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
三类区:上述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控制扩建、允许维修。允许扩建的范围仅限于居民因房屋在初期建设时无卫生间或厨房,现因基本生活需要申请建设,经审核属实,可允许扩建卫生间或厨房,面积分别不得超过5平方米和10平方米。
二类区允许维修、翻建、扩建、新建。允许新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确属无房;
2、符合分户条件;
3、因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规划实施需要零星征迁的。
三类区允许维修、翻建、扩建、新建。
(二)分级审批。
巢湖市规划局负责一、二类区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三类区审批,且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居民个人建房审查及批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放验线、竣工验收、施工安全、台帐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五条 居民个人建房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下列情形不予分户建设:(明确)
(一)夫妻双方户籍分开登记的;
(二)父母与独生子女户籍分开登记的;
(三)女方外嫁或男方入赘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且已享受宅基地政策的;
(四)父母随子女居住的;
分户认定实行主体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制度,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人口数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该户人口数。
(一)已婚育有一子女的可增加一人计算或已婚未育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可增加两人计算;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处理的出生人口;
(三)因服兵役、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原因户籍暂时迁出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居民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一)宅基地面积
二类区:4人及4人以下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5人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类区:4人及4人以下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5人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
二类区:4人及4人以下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三类区:4人及4人以下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5人户不得超过165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得超过195平方米。
(三)建筑层数与高度
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下,建筑高度自檐口至室外地面不得超过10米。
第八条 建筑风貌
建筑风貌应采用与本地域相协调的风格;建筑屋面应采用坡屋顶为主;房屋建筑方案可在标准图集中选型或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选定的方案应履行报备手续。
第九条 居民个人建房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村内无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的;
2、因自然灾害原有房屋损毁或宅基地灭失的;
3、因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除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常住人口,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受理:
1、因服兵役、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原因户籍暂时迁出人员;
2、因户籍已迁出尚有祖居房的,仅允许对老宅进行维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拥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在两个及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新建、扩建:
(一)申请人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以出租、出售、赠予或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
(三)将原有住宅改做其他用途的;
(四)在国家、省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
(五)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
(六)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的;
(七)道路交通、市政管线等廊道控制范围线以内的;
(八)房屋已列入近期或年度征收计划的区域;
(九)房屋已被征收且已作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申请建房时,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应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第十二条 建房审批。
居民个人建房应加强村集体审议、公示制度。
一、二类区内居民个人建房采取个人申请,村集体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巢湖市规划局审批制度。
三类区内居民个人建房采取个人申请,村集体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巢湖市规划局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认定、处理和职责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巢湖市规划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考评。居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纳入乡镇拆违控违考评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镇区和中心村规划,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进行居民点选址,引导居民集中建设。禁止新建、扩建区域内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具备建房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在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居民点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具体建房的审批流程由市规划局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