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陈和平条约暨中原诸国和平发展协议
Ⅰ 邗 陈 暨任何参战国本回合其 停止战争 双方军队无条件撤离占领区并将区域归还于原属国
Ⅱ由周室出面 调查双方民间无辜民众损失物资 在协商后赔付原损失国
Ⅲ各国任何军事力量退出交战国境内 并即刻放还本国 不得有误 若在两回合内任发现非本国军事力量出现该国君可视此为挑衅宣战
Ⅳ邗 陈两国全面休战 并可协商交换质子等国家级保险措施
Ⅶ对于邗国在陈国境内屠城一事 邗国将负完全责任 在陈国提出合理条件后 邗国必须承受
Ⅷ邗 陈两国 在五回合内 严禁向任何国家发动侵略性战争
Ⅸ对于其它参战国在十回合内 严禁参加由两国挑起 或参与的任何战争 且参战诸国 严禁以任何形式 对该战争进行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