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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丨女孩子谈恋爱前必须要知道的三条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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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作家张小娴曾在她一本经典作品《我终究是爱你的》说过“爱情是一百年的孤独,直到遇上那个矢志不渝的守护你的人,那一刻,所有苦涩的孤独,都有了归途。”
在马斯洛需求理论里,爱情与友情、性亲密同属第三层次的需求,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相互的关系和照顾。感情上的需要比生理上的需要来的细致,它和一个人的生理特性、经历、教育、宗教信仰都有关系。
如果说人类没情感需求的话,未免有些“牵强”。但谈恋爱前,要知道哪些东西才能避免成为“渣男收割机”?今天就详细说说恋爱前,在法律领域中有哪些忠告你必须知道。
01
恋爱关系双方的“自知之明”
曾经朋友C小姐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来问我,同居多年的男友出轨了,要和她分手,她要怎么办?我回答她说,在中国没有关于恋爱的立法,对方出轨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谴责。
男、女双方之间不同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的,在法律是婚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缔结后,在夫妻双方之间会产生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学理上我们称之为“配偶权”,包括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并派生出同居义务、贞操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权利义务,其具体内容散见于我国法律之中,譬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里规定了配偶之间的忠实义务。如果夫妻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广义上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楼2018-09-03 10:36回复
    02
    慎重考虑是否要“非婚生育”
    非婚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叫做非婚生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但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仍然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往往是一段婚外情或婚外恋的“附属品”。而在我国,传统上非婚生子女为社会道德和当事人家庭所不容,这就使非婚生子女天然地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他们时刻面临被抛弃的危险。尽管生父、生母存在过错,但孩子是无辜的。
    双方分手,对方拒绝承担抚养责任
    曾受客户B小姐的委托代理一起抚养纠纷,B小姐与C先生确认恋爱关系后,未婚同居在一起,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分分合合,在此期间B小姐为C先生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C先生却从未表示要和B小姐结婚,后来甚至移居美国,一下子断了与B小姐的联系,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B小姐一人抚养两个孩子倍感吃力。B小姐无奈之下向我们律师求助。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包括请求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即使父母双方未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孩子的权利仍受法律的保护。虽然我们律师可以帮助B小姐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但B小姐心理上受到的伤害却是不可磨灭。
    亲子关系得不到确认
    虽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非婚生子存在一个亲子关系确认的问题。理论上普遍认同婚生子推定制度,即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因此,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丈夫的父亲身份便得以确认。
    但如果对非婚生子的亲子关系有异议的,要通过现代科学鉴定技术鉴定亲子关系,或者一方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由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在实践中存在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无法确认亲子关系的法律风险,非婚生子的权益最终无法实现。
    某法院审理过一起自称其系非婚子为原告的继承纠纷案件。小阳(化名)以其系李某的非婚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及女儿小娟(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张某到庭应诉,认为原告纯属是为觊觎李家财产、捏造事实来起诉,法院应当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小阳及其母亲两人均当庭自认为原告就是李某的亲生儿子,是四十八年前原告的母亲与李某在恋爱期间所孕,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五、六年,小阳要求张某的儿子小荣与其共同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原告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由于小荣与小娟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未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举证未能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身份关系的确认中,自认身份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效力,即使推定也应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进行。据此,原告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不能归咎于李某的妻子及子女们,李某的合法婚生子女并没有义务配合原告作司法鉴定,只能归咎于李某生前与原告的母亲两人未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或是两人未能及时为非婚生儿子保全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
    可能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三款、第四款: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2楼2018-09-0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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