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作家张小娴曾在她一本经典作品《我终究是爱你的》说过“爱情是一百年的孤独,直到遇上那个矢志不渝的守护你的人,那一刻,所有苦涩的孤独,都有了归途。”
在马斯洛需求理论里,爱情与友情、性亲密同属第三层次的需求,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相互的关系和照顾。感情上的需要比生理上的需要来的细致,它和一个人的生理特性、经历、教育、宗教信仰都有关系。
如果说人类没情感需求的话,未免有些“牵强”。但谈恋爱前,要知道哪些东西才能避免成为“渣男收割机”?今天就详细说说恋爱前,在法律领域中有哪些忠告你必须知道。
01
恋爱关系双方的“自知之明”
曾经朋友C小姐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来问我,同居多年的男友出轨了,要和她分手,她要怎么办?我回答她说,在中国没有关于恋爱的立法,对方出轨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谴责。
男、女双方之间不同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的,在法律是婚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缔结后,在夫妻双方之间会产生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学理上我们称之为“配偶权”,包括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并派生出同居义务、贞操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权利义务,其具体内容散见于我国法律之中,譬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里规定了配偶之间的忠实义务。如果夫妻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广义上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马斯洛需求理论里,爱情与友情、性亲密同属第三层次的需求,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相互的关系和照顾。感情上的需要比生理上的需要来的细致,它和一个人的生理特性、经历、教育、宗教信仰都有关系。
如果说人类没情感需求的话,未免有些“牵强”。但谈恋爱前,要知道哪些东西才能避免成为“渣男收割机”?今天就详细说说恋爱前,在法律领域中有哪些忠告你必须知道。
01
恋爱关系双方的“自知之明”
曾经朋友C小姐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来问我,同居多年的男友出轨了,要和她分手,她要怎么办?我回答她说,在中国没有关于恋爱的立法,对方出轨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谴责。
男、女双方之间不同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的,在法律是婚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缔结后,在夫妻双方之间会产生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学理上我们称之为“配偶权”,包括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并派生出同居义务、贞操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权利义务,其具体内容散见于我国法律之中,譬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里规定了配偶之间的忠实义务。如果夫妻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广义上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