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都以為合同的作成,都必須透過書面的簽訂始算有效。其實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要具備表意人“要約”的意思表示加上受意人的“承諾”的意思表示,當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合意),合同便隨即成立。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口頭合同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
作為組成或設定一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舉動。最簡單的締約過程是由一方(表意人)首先提出所欲交易的內容(標的),是為要約,受要約的人(受意人)如果同意要約內容,向要約人表示接受時,即為承諾,透過要約與承諾的“合致”,便成立合同。因此,要約與承諾都是意欲產生一定法律效果而向對方做出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以口頭、書面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或默示的(從完全有可能顯露意思之事實推斷出的表示),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並非取決於遵守某一特別的方式,也就是並不一定與文件有關。書面的合同只是合同的證明文件而已,本身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換言之,合同原則上並無固定的方式,亦不一定要有書面。然而,法律上亦有必須遵守特別方式(要式合同)而明確指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始生效力的規定,例如《民法典》及《公證法典》都規定,對於不動產的買賣合同,必須以公證法所規定的方式作成,透過公證員的參與,買賣雙方簽署公證書,方為有效的合同。
現代社會各類交易活動頻繁,合同內容越來越複雜,基於個人權益及訴訟上的保護,以書面訂立合同顯然較有保障,倘若日後面臨訴訟,如欠缺書面合同,加上又沒有證人可以證明時,便極可能遭到敗訴的命運。若要避免此種情形發生,最好在達成合意的同時簽訂一份明確而嚴謹的書面合同,以規範及約束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