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剧透,现将人名隐去。前情是,【杀人凶手】谋杀了四个人,其中二人是被其以极其残忍地手段虐杀。【制裁者】发现了【杀人凶手】的真实身份,以同样的手法将之虐杀。下面是目击这一场面的主角的内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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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部**地呆立在现场好一阵子。不管当着自己的面被杀的人是谁,那种冲击大得实在让人难以承受。
纯粹的不快感、单纯不过的厌恶感,还有虚无感和罪恶感——然而唯有对【杀人凶手】的怜悯之情,却是再怎么样都无法产生的。
这是他的下场——式部这么认为——杀了四个人的人悲惨的下场。
但是他也不能因为这样就置之不理。式部拖着沉重的脚步,一定要通报给某个人知道。
——是的,当然要报警。他必须提出告诉,检举【制裁者】,这无疑就是杀人事件,是如假包换的一种罪行。
就算【杀人凶手】是凶手,就算他做过再怎么残忍的杀人行为,但是没有一条法令允许人们可以因为这样的理由而杀害他。不管被害人是谁,罪就是罪。既然触犯了法律,【制裁者】就得承受应得的报应。
——想到这里,式部同时不得不承认不管基于什么理由,犯罪就是犯罪的事实。
无论发生过什么事,杀害别人是不被允许的。照这么说来【杀人凶手】的确是杀人凶手,是一个罪人,对被害者没有一丝丝情感的人,没有资格期待别人对自己怀抱着温情。【杀人凶手】所受到的虐待行为无疑的就是【被害人】曾经遭受过的凌虐,一想到这一点,式部的思绪就毫不费力地落入「他的死是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的报应」的思考模式当中。
不——式部踉跄地走回走廊的途中不得不告诉自己——
惩罚不是对罪行的一种报复。当然,惩罚是罪行的反作用,然而绝对不是为了对加害者进行报复而存在,更不是为了让别人代替被害者进行报复而存在的。无视于加害者的行为责任,只一味地追求报复的刑罚,这只会让社会的价值观更加地混淆。因为【杀人凶手】是杀人者,所以杀了他是理所当然的,他是死不足惜——这样的论调是是不该有的。
说穿了,其实【杀人凶手】是另一种被害人。五岁就被迫与社会隔绝,被软禁于禁闭室里养育长大的男人,这种人欠缺正常的规范意识或是对他人的怜悯之情,从某个角度来说,那是莫可奈何的事,而且要【杀人凶手】一个人背负起这样的责任也未免太残酷了。【杀人凶手】对明宽的憎恨、对家的怨怼是人之常情,这些情形都是可以被酌情衡量的。
——当式部这样说服自己时,另一个声音悄悄地从式部的背后响起;难道只要有某些合理的原因,就可以抵销一些罪行吗?如果说加害者曾经有过的遭遇可以被列入刑罚审判的考虑的话,那么被害人所遭遇的是不是也理所当然该被列入考虑?
【被害人】没有罪,她并没有做错什么,而【杀人凶手】却冷酷无情地将之杀害。而【制裁者】杀害的并不是一个无辜的男人,是一个杀害了无辜的女子的犯罪者。以同样的罪名来看【杀人凶手】和【制裁者】,会不会等于是轻视了【被害人】的生命?就结果来看,整个事件就包括了所有的犯罪者,如果只是考虑加害者的立场而怜悯加害者的话,刑罚就失去其公权力,犯罪的界线则会因此而模糊,社会的规范也会整个崩解。
——这也是一种报应。不管有发生过什么事,罪就是罪,犯罪之人就必须接受报应。
——是的,不管是有过多么悲惨的过去的被害者,一旦沦为加害者就必须受到惩罚。
式部感到一阵晕眩,无力地将额头抵在墙上。
那是「惩罚」这个概念所设下的圈套,式部完全身陷其中,只能任自己无力地往下坠落。式部彷佛现在才体会到博史所说的「有一种被赶进死胡同的感觉」,就是指这样的状况。就好像是事物的表里紧贴在一起,没办法只留下一面而将另一面丢弃一样。
可是——式部无声地挣扎着。
这种事情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扭曲的裁决是不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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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上面提到的几个点:
1、罪就是罪(这里涉及两个方面,杀人之罪,与惩罚杀人者之罪)
2、杀死杀人者不是理所应当的 = 惩罚杀人的行为有罪
3、加害者的过往经历应该加以考量(比如曾经受害)
4、既然有3,那么被害人(即加害者的行为对象是无辜还是有罪)的立场也应该加以考量
5、由4可推导出,制裁加害者不可与加害者杀死无罪的被害人等量齐观
于是得出5与1矛盾。
看来作者本人也没法给出一个能让自己满意的周到答案,既质疑杀死杀人凶手的正当性,同时又不反对凶手因杀人行为受到报应。不过这段已经算是说得比较全面了,各个需要考虑进去的因素都有提出来,供作者和读者继续思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