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面向全国征求意见。为科学有效提出修改建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市检察院于7月24日下午组织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建议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桢,市委政法委副调研员马骏,市政协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董伟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浮,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继涛,河南城建学院法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马东丽以及市检察院第一至六检察部、第九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部分基层院业务骨干共30余人参加。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何欣主持会议。
何欣副检察长向参会的领导、专家、学者介绍了我市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在《社区矫正法(草案)》中与检察机关相关的矫正对象、监督方式等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市检察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依法大胆、规范适用相对不起诉机制创新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不起诉人如何管理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大多仅停留在不起诉处理环节,导致相对不起诉所蕴含的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为了弥补这个空缺,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以宝丰县检察院为试点,积极探索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衔接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按照自愿原则再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帮扶教育,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使行为人真正改过自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只有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不起诉作出后如何加强后续监管尚属空白。
参加座谈会的领导、专家、学者及业务骨干围绕“相对不起诉是否应当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等《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相关问题展开广泛讨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桢指出,市检察院积极探索相对不起诉与社区矫正衔接机制,为立法实践提供了好的建议与做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加强调研。
市委政法委副调研员马骏认为,将相对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纳入社区矫正对象有利于对行为人的后期监管和延期考验,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矛盾化解。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继涛说,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就是没有后续监管和制约,检察官担心被不起诉人再犯罪,不敢、不愿适用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纳入社区矫正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如何写进法律,涉及法律的系统性和衔接性问题,应充分考虑。
![](http://imgsrc.baidu.com/forum/w%3D580/sign=63ab7185de160924dc25a213e406359b/18159e1001e93901f4699bed75ec54e734d196c2.jpg)
河南城建学院法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博士马东丽说,相对不起诉纳入社区矫正非常有必要,解决了不起诉作出后“没人管”的问题。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与缓刑、管制等相区分,根据情况,可设置6个月以下的考验期。
![](http://imgsrc.baidu.com/forum/w%3D580/sign=8430f3f50724ab18e016e13f05fbe69a/e9dc12e93901213f6e58580f5ae736d12d2e95c2.jpg)
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雷举认为,行为人虽然被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和缓刑、管制一样,免予刑事处罚、相对不起诉同样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人,属于作出后即将行为人释放、不羁押的“非监禁”处置,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汝州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第一届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能手陈晓亮认为,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会越来越明显。相对不起诉纳入社区矫正,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介入,不起诉权更多地接受外界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此外,与会人员还围绕社区矫正的立法体系、保障措施等进行了热烈研讨。
来源:平顶山检察
何欣副检察长向参会的领导、专家、学者介绍了我市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在《社区矫正法(草案)》中与检察机关相关的矫正对象、监督方式等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市检察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依法大胆、规范适用相对不起诉机制创新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不起诉人如何管理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大多仅停留在不起诉处理环节,导致相对不起诉所蕴含的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为了弥补这个空缺,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以宝丰县检察院为试点,积极探索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衔接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按照自愿原则再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帮扶教育,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使行为人真正改过自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只有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不起诉作出后如何加强后续监管尚属空白。
参加座谈会的领导、专家、学者及业务骨干围绕“相对不起诉是否应当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等《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相关问题展开广泛讨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桢指出,市检察院积极探索相对不起诉与社区矫正衔接机制,为立法实践提供了好的建议与做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加强调研。
市委政法委副调研员马骏认为,将相对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纳入社区矫正对象有利于对行为人的后期监管和延期考验,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矛盾化解。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继涛说,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就是没有后续监管和制约,检察官担心被不起诉人再犯罪,不敢、不愿适用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纳入社区矫正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如何写进法律,涉及法律的系统性和衔接性问题,应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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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法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博士马东丽说,相对不起诉纳入社区矫正非常有必要,解决了不起诉作出后“没人管”的问题。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与缓刑、管制等相区分,根据情况,可设置6个月以下的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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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雷举认为,行为人虽然被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和缓刑、管制一样,免予刑事处罚、相对不起诉同样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人,属于作出后即将行为人释放、不羁押的“非监禁”处置,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汝州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第一届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能手陈晓亮认为,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会越来越明显。相对不起诉纳入社区矫正,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介入,不起诉权更多地接受外界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此外,与会人员还围绕社区矫正的立法体系、保障措施等进行了热烈研讨。
来源:平顶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