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 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3. 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需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白银星玩家
活动截止:21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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