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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荒与老荒:“丁戊奇荒”后山西省的荒地清查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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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灾后山西土地抛荒情况
来源:《历史地理》2018年第2期 ;作者: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 张力。


1楼2019-12-04 08:40回复
    战争、灾害及赋役制度等都会造成土地的荒芜,对此政府一般会采取优待政策进行招垦或直接蠲免,以促进荒地的垦复。无论是招垦还是蠲免,都需要建立在对荒地情况的了解之上。掌握土地实际情况最为理想的方式是对所有土地进行清丈。然而,全面清丈不仅耗费巨大,且费时费力,一般不易展开。明清时期针对土地荒熟变动进行了大量荒地清查整理活动。尤其是在社会出现较大变动之后,荒地清理往往成为社会秩序恢复的起点,对区域社会影响深远。例如,清初针对战争破坏造成的荒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奠定了清代土地赋税的基础①。清代后期,受太平天国战争、白莲教和捻军起义等战乱后的荒地清理对战区社会经济产生深远影响②。此后不久,光绪初年北方地区的“丁戊奇荒”也对地方社会造成极大影响,“较之东南久被兵燹者,其情形尤为惨酷”③。关于光绪“丁戊奇荒”的研究成果丰硕,对灾后的荒地招垦等问题也多有讨论。然而,对于荒地清理的具体方法和过程多仅做概括④。王社教的研究指出了清代山西田地数字变化与自然条件、开发历史和土地垦殖限度的关系⑤,关于“丁戊奇荒”之后的荒地情况,其主要采用光绪《山西通志》中记载的除豁老荒地数字。从长时段来看,老荒地数字可以反映土地垦殖限度等问题,但是如果要考察灾后土地抛荒情况,则需要对当时荒地的整体状况进行考察,尤其要注意因灾形成的新荒地。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丁戊奇荒”之后山西省荒地清理的具体方法与过程进行考察,分析灾后荒地数字的来源与性质,在此基础上利用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分析山西灾后荒地分布与土地因灾抛荒情况。不当之处,敬祈斧正。


    3楼2019-12-04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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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灾后荒地问题与清理办法的酝酿
        光绪初年,北方地区发生了特大旱灾,受灾范围涉及山西、河南、陕西、直隶、山东等地。光绪三年(丁丑,1877年)与光绪四年(戊寅,1878年)灾害最为严重,此次大灾又被称为“丁戊奇荒”。“丁戊奇荒”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造成破坏严重,对受灾地方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持久性最强的是受灾地区人口的大量亡失与土地荒芜,形成灾后荒地问题。
        就山西省而论,光绪元年(1875年)到光绪二年(1876年)旱灾已渐呈普遍之势。光绪三年和四年灾情持续扩展,南北各地旱荒普遍发生。尤其晋南多数地区夏、秋两收俱失,并由于干旱失时,多地未能下种⑥。因为各地灾情与下种迟早不同,受灾情况有所区别。晋南平阳、蒲州、解州、绛州四府州受灾较为严重,光绪四年“逃亡绝户地亩虽经地方官设法招徕,耕者寥寥,田地既多荒芜,即以开垦耘锄者,收成又无指望”。相对而言,由于四月、五月两次降雨主要集中在太原、汾州、泽州、潞安、大同、朔平、宁武七府及霍州、隰州、辽州、沁州、平定州五州等地,这些地区受灾情况比南路四府州较小,但也形成大面积的荒歉。只有北路忻州、代州、保德州各属受灾较轻⑦。整体看来,光绪四年以后山西各地尤其是中南部不但旧有荒地招垦未果,又有新的荒歉形成,土地荒芜进一步扩展。经过两年的持续旱灾后,人口亡失与土地荒芜造成的“已废田禾无人力以垦治”⑧“恐数载抛荒益难垦治”⑨已成当时面临的一大问题。
       


      4楼2019-12-04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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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的大量荒芜是灾害造成的结果,反之又加重了灾害的影响。光绪三年四月,曾国荃到任以后采取了各种赈灾措施,一方面缓征各项钱粮,减轻灾民负担,另一方面广泛筹集赈灾钱粮,救济灾民。然而,持续的旱情使土地不断荒芜,已荒之地也无法立即复垦,这造成粮食进一步减产,引起粮价上涨,使赈务变得更加困难⑩。例如,光绪三年春,由于河东一带的缺雨,荒芜土地不能耕种,造成“粮价较去冬为尤贵,赈务视去冬为更难”(11)。赈济仅能解决一时问题,救灾最根本的是要恢复生产。因此,在赈济同时采取了鼓励播种复垦的措施。光绪四年四月、五月得雨之前,受灾最重的晋南各地已经组织了荒地招垦工作,并在降雨失时以后调集耐寒作物种籽,鼓励继续下种(12)。但当时已种耕地与荒地的情况,曾国荃只是听闻晋南荒地不少,至于“荒地多少之间,访闻不一”(13)。曾国荃意识到“得雨后种者约有几成,此事关明岁收成转机,在此极为紧要”(14)。针对已种耕地与荒地情况不明的情况,曾国荃与主持赈务的阎敬铭书信中提到,对荒地“拟行文一查,冀得实在”,并委托阎敬铭对晋南荒地问题进行调查访问,以“密函见示,以便证州县具报之虚实”(15)。可见,当时已有荒地清查之议。
          荒地问题不仅对赈灾造成影响,还进一步阻碍了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转。两年的旱灾,造成钱粮征收损失巨大,救灾也造成“出款反较往岁为增”(16)。对此,曾国荃与阎敬铭于光绪四年五月会奏《缕陈要务疏》,陈述了当时三条切要事宜,以培复元气,其一清厘荒地,其二编审丁册,其三均减差徭,提出“责成地方官督同公正绅耆桉亩清查,另立簿册”,以及荒地招垦办法(17)。但并未涉及荒地清理办法。
          


        5楼2019-12-04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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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各地受灾程度不同,曾国荃于九月十二日奏请对光绪四年的下忙钱粮进行分别蠲免。其中受灾较重的地区予以全免,受灾较轻地区则采取“剔荒征熟”的措施。这就需要查明荒地具体情况(18)。例如,九月二十二日,辽州接到捐输局要求查明已荒之地的函札,责令该州“立即遵照,亲历四乡逐一履勘,将已荒田亩悉数查明造册请免外,其成熟村赶紧察看丰欠情形,应酌减几成征收,核实妥议。如有因歉收不能征收之处,亦即据实具报,勒限文到五日内禀复,以凭汇核办理”。对此,辽州查明已种秋禾之地的情况,但对已荒之地仅是声明进行查明造册,而并未施行。十二月新任知州陈栋上任后,才对光绪四年未种秋禾荒地进行了勘查(19)。该年秋季,曾国荃在给汾州知府罗嘉福的书信中提到,“清查荒地之法已严饬照尊议办理,多有具复者,他日倘能办好,则小民受我公之惠无穷矣”(20)。这里所提的荒地清查当是指此次奏请四年下忙钱粮分别蠲免之后,上述辽州等受“剔荒征熟”地区的清查。
            光绪五年(1879年),灾情稍有缓和,善后事务进一步展开。二月,朝廷下发谕旨称给事中郭从矩奏陈山西受灾疾苦,提出三条善后建议,责成地方认真变通办理。三条建议分别为,清理荒田,编审丁册,均减差徭(21)。这与光绪四年五月曾国荃和阎敬铭会奏《缕陈要务疏》基本相同。但当时三项事务仍是“各州县详禀未齐,尚难具奏”(22)。曾国荃认为其中差徭、丁粮两项不难着手,但荒地清查一项困难重重,并指出了原因:
            惟荒地一项既有新旧之殊,苦乏清厘之策,不得主名顷亩数目,碍难请豁钱粮。若逐一清丈,又恐拖累地方,久旷时日。然不亟此清剔,贻留一分累粮,民间即受一分之害。届及民困不支,而经征督催官吏分处,胥无可避。是清理而得其要,则如脱赘疣;清理而不得其要,则益增纠结;此清查荒地着手之难也。……此查明之后,免赋三年五年,以待升科之说,有无窒碍,抑应作何办法,我公必有元解,务求详细指示,藉有持循,至恳至祷。(23)
           


          6楼2019-12-04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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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荒地清查办法面临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如何区分荒地与熟地,需要具体的标准。同时,新荒地的分辨也并非易事。例如,解州知州马丕瑶就提出,“查荒地为第一要事,然此事竟不容易。未种之田为荒,似也,然此中有留作秋田者,有人少而未能全种者。无主之田为荒,似也,然今年乡间皆知势必开征,心存诡避,无主者而报为无主,即有主者亦报为无主。询问之乡约公直,亦有随同隐匿者。缘三忙未开征,该里书、甲催大半死亡,其征粮册子大半遗失,户口地亩底簿大半不符”。据此,马丕瑶认为,只有开征以后才能促使地方查明荒地实际多少,“非开征不能彻底澄清”(24)。其二,荒地清查需要查明荒地主名与面积实数,否则无法进行豁免申请,但逐一清丈不仅耗费巨大,“恐拖累地方”,而且费时较长,不能应对当时急需。因此,如何快捷有效地获取荒地实际情况,是清查必须解决的问题。其三,荒地清理必须把握得要,否则极易造成各种纠纷。这也就是曾国荃所言清查必须要有得力者操办,否则“不得其人,立法无益”(25)。第四,荒地查明以后停征年限的问题。当时分别出现无主新荒与有主新荒分别停征三年与二年、四年与三年以及笼统的三年五年、七年八年等多种说法。由于晋南各地荒地问题最为严重,曾国荃将这些问题向驻晋南署理赈务的阎敬铭提出,并随后与熟悉赈务的李用清、王鼎臣等人进行商议(26)。
              上忙钱粮一般于二月开征,光绪三年、四年钱粮已有停征,光绪五年上忙钱粮再难申报停征。受灾害影响,最后议定冀宁、河东两道所属州县光绪五年上忙钱粮推迟于四月十五日开征,至七月十五日征完(27)。由于荒地的大量存在,造成了“荒熟不清,主名顷亩不得,豁免无案,计臣将起而议其后,州县必因此而愈累。且历时过久,诈伪日滋,有因荒难纳之粮,即有非荒不完之赋,国家额设经赋,亦且永无规复之望”(28)。因此,只有对荒地进行及时清理,才能保证钱粮的正常征收与恰当豁免(29)。
              随着钱粮开征在即,山西省最终于光绪五年四月间订立了荒地清查章程,并“发交查荒委员遵照办理”(30)。至此,筹备酝酿了一年的荒地清理正式开始。


            7楼2019-12-04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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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光绪五年的荒地清理
                目前尚未看到光绪五年四月间订立的荒地清查章程。但在订立并刊发荒地清查章程后,曾国荃随即下发《与牧令书》(31),以督促各地实力办理(32)。《与牧令书》分清荒、恤荒、劝荒、招荒等四个部分,详细阐明了解决灾后荒地问题的具体办法。劝荒与招荒主要针对荒地垦辟与恢复,清荒与恤荒两部分即是荒地的清理方案(33)。
                所谓清荒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区分荒地和熟地,其二是区分不同种类的荒地。由于全省各地“被灾有轻重之殊,地方有贫富之别,土壤有肥瘠之异”,由此造成的荒地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的办法是按照形成机制及招垦的难易程度,将荒地分为老荒地(又称坍荒地)、新荒地(又称无主新荒地)与暂荒地(又称有主新荒地)三类,并对如何区分各类荒地进行详细的规定。老荒地是指“水冲、沙压、石积、碱废赔粮之地,非累在里甲即累在州县,实不关于此次旱灾”的荒地。新荒地是指“地主死亡逃绝,而又非亲族里甲人等所愿承领者”。针对轮荒耕作的土地可能混入此项荒地的情况,规定“因爱惜地力,种夏而不种秋,今年种而明年不种,不得藉此牵混”。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又称新荒地为逃绝无主(新)荒地、逃亡绝户荒地、逃绝新荒地、新荒绝户无主之荒地、绝业荒地等。此外,还有一类有主但无力耕垦的荒地。这类荒地如果将其作为新荒地,“令其交地入官,弃其本业固有不可”,但作为熟地又加重田主负担,因此也另立一册办理。这类荒地被称为暂荒地或有主新荒地。对于暂荒地的清理,阎敬铭曾提出此类荒地不易分辨,“实属无能查核”,但曾国荃认为对于暂荒地的清理虽有可能减少国家赋税收入,但有利于民,故将暂荒地列入清理范围(34)。因此,“丁戊奇荒”之后荒地清理的对象包括老荒地、新荒地与暂荒地三类。在晋南受灾较为严重地区,新荒地与暂荒地的有主与无主的区别对招垦工作影响较大,因此普遍分为三类。而晋中及晋北受灾相对较小地区,新荒地与暂荒地无实质性差别,又难以分辨,一些地方直接将暂荒地归入新荒地中。
               


              8楼2019-12-04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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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与牧令书》中的规定,荒地清查主要由地方官责令绅耆公社人等逐村进行上报。具体的清查内容包括三类荒地的主名、面积及粮数,并要求开造清册上交官府。待查明后,对三类荒地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老荒地奏请永远豁免差摊,新荒地概行停征四年,暂荒地概行停征三年。此外,对新荒地与暂荒地优免借贷组织招垦。
                  荒地清查办法发布后,光绪五年春季一些地方即展开了清查。这一阶段的清查主要由地方官员组织进行。例如,辽州代理知州陈栋于春季邀请城乡绅士,设立总局办理善后事务。在其所立章程中,制定了详细的荒地清查办法。
                  清查荒地,有新荒、老荒之分,从前沙碛、石压、岩崩、水占多年不能耕种者,谓之老荒。近日因灾逃亡死绝,以及有主无力耕种者,为之新荒。查老荒之法,须将是地坐落何村,是何土名,系何年因何致荒,共地若干,应完钱粮若干,业主是何姓名,是否现存,有无执据,荒地粮银现系何人完纳,分晰查明,登记簿内呈候。本州亲诣各地,逐一履勘属实详,请上宪照例分别办理。查新荒之法,何村有未种荒地若干亩分,业主是何姓名,逃亡之户查明该业主于何时逃走,现在有无下落音信,故绝之户查明该业主于何时故绝,现在有无切近亲属。(35)
                  陈栋据此于春季下乡进行清查,共查出未种秋禾荒地七百零七余顷,与光绪四年底的清查结果相同(36)。辽州所属和顺县也于五月份由知县陈守中督同地方绅士着手荒地清查。最终查明该县“水冲、沙压、石积、盐碱通共老荒地三百四十六项四十六亩八分四厘二忽七微,又更名老荒地七顷九十二亩三分”(37)。其他一些地方如兴县、左云县等也在六月份由地方官员组织了荒地清查。(38)
                 


                9楼2019-12-04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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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至六月下旬,距二月间谕令阎、曾二人督饬地方官员办理善后事务已有半年(该年有闰三月),但清查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春季以来的荒地清查出现了“各州县查明禀复分晰清楚者甚属寥寥,或藉词于地方辽阔一时稽查不清,或以约略之数目即欲空言搪塞,甚至压搁不办,任催罔应,殊属玩延”的情况(39)。善后总局认为清查丁粮荒地之事已有时日,应该不难办理,故将问题归咎于地方官员不能认真对待。但派员到地方进行办理,又恐“委员初到,各出心裁,办理未能一律”。对此,善后总局决定派员会同地方官进行清查(40)。
                    因此,自光绪五年六月下旬开始,各地又进行了新一轮的荒地清查或复查。其大致情形,从左云县的清查中可见一斑。
                    左云县接到清查荒地通知后,直到光绪五年六月,仍未有结果。对此,知县余卜颐一方面称该县没有鱼鳞册,无法按户清理(41);一方面表明曾“屡奉札饬清厘,遵经谕令乡保据实确查,不得以少作多,以熟为荒,任意开报。乃该乡保等因事非切已,且届农忙之时,多有观望,来县呈报者寥寥,以致未能详办”(42)。善后总局在六月十四日委派候补徐沟知县王勋祥会同该县办理,并令知县余卜颐先行查明,等到王勋祥到达后再进行复查。根据二人会禀,委员王勋祥到达左云县后,即当面告知各地乡保于十日内查明上报,同时出示查办善后事务章程,以让众人知晓。待各地乡保纷纷进行上报后,二人又轻骑减从,对各地老荒地、新荒地分别进行了实地勘查。最后共查出裴家窑等村老荒地十六顷六十四亩,水泉儿等村新荒地三十三顷四十一亩。根据二人实地勘查,各地所报老荒地确实是“沙压、碱废、水冲、石积不堪耕种者”,新荒地中“逃亡绝户居多,其有主而力不能种者不过十之二三”,结果“与该乡保士民等所报情形顷亩尚属相符”(43)。
                    
                    从《左云县志》中保留的荒地清册来看,该县荒地清查包含荒地类别、坐落村庄、呈报人职务姓名、荒地所属业户、成荒原因、坐落土名、面积、粮数、成荒年份等信息。其中成荒原因一项,老荒地标明是何原因,新荒地则在业户姓名前标注表明是逃户还是亡户。根据荒地清册,该县老荒地实为二十七顷六十四亩,新荒地实为三十五顷二十一亩,多出亩数分别是两项荒地最后一栏保安堡和二到沟亩数,当是王金二人会禀后又有呈报所致。(见表1)
                   


                  10楼2019-12-04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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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六年(1880年)正月初二,左云县于六月间查明的荒地被指存在问题,要求尽快查明后再报。主要的问题是该县位于晋北,并非灾区,不应有新荒地名目,因此善后总局令其将新荒地并入老荒地之下。同时,该县“册内又称二到沟地七块应纳米豆银谷等项,已于无地粮册内开销,地在此册,而粮在彼册,牵混不清”,要求其查明再报。前者较易解决,对于后者,经查二到沟这些土地本是水冲沙压石积不堪播种地亩,该业户因为粮赋无出,所以捏词地无下落,长期进行拖欠,多由地方官进行补交。六月间荒地清查时,该村头以“两歧之语”进行上报,造成了误会。虽然册后有所声明,但这些地亩实际上就是老荒地,并无舞弊。因此,最终的上报结果仅是将新荒地并入老荒地,统称为老荒地亩,其他没有变动(45)。至此,左云县的荒地清查方告结束。根据各地方志记载,辽州、和顺县于七月间,兴县、岚县等地于十月间,也分别派员会同地方官进行了荒地清查,大致情形与左云县相同(46)。
                      晋南地区受灾最为严重,但因各地赈务繁忙,影响了荒地清查。虽然在光绪五年七月,曾国荃奏请对晋南绛州等地的荒地和部分地方所有地亩的五年上忙钱粮进行蠲免或缓征,但是此时荒地尚未查明。六七月间,随着赈务告停,晋南各地也陆续派员会同地方官进行荒地清查(47)。例如,猗氏县光绪五年九月奉文清查荒地(48);洪洞县于光绪五年冬,委员蒋拱辰会同知县庄敏清查(49);霍州也在洪洞县前后由蒋拱辰会同知州进行清查(50);还有县份如蒲县对所有荒熟地亩进行全面清查,到光绪五年十月“有主熟荒地亩尚未查明”,直到十二月始将“老荒、无主新荒、有主新荒、现种熟地应豁、应免、应缓、应征地粮各细数四柱清折,加具委员印结,会禀呈送”(51)。
                      早在光绪四年荒地清理计划中已表明,“晋地亩向有老荒累及里甲户族者,此次大祲之余,孑遗无几,何堪重为民累,是老荒亩亟应先行查明奏请豁除者也”(52)。因相对较为固定,并且直接进行豁免,所以老荒地的上报较无障碍。光绪六年正月二十日,巡抚曾国荃奏报共查得太谷等五十六州县坍荒地一万一千八百九十八余顷,奏请永远豁免(53)。而新荒地清查情况较为复杂,到光绪六年初仍未报齐。
                      老荒地奏请豁免以后,各地又有续报老荒地,对此只能在新荒地查明以后才能继续,否则极易引起混乱(54)。直到二月间各地新荒地陆续报齐(55),巡抚曾国荃于三月初四上奏申请蠲免缓征,洪洞等五十州县逃绝新荒地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八余顷,自光绪五年上忙起停征,蠲免四年;忻州等四十五州县有主无力新荒地九千八百五十八余顷,自光绪五年上忙起停征,蠲免三年(56)。六月十七日,曾国荃又奏请交城等十二州县续报老荒地二千二百四十二余顷概予豁免(57)。


                    11楼2019-12-04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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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光绪五年荒地清理的问题及其后的调整
                        光绪五年的荒地清理多具权宜性。对于荒地清查能否顺利举办并取得成效,曾国荃在与地方官吏的往来书信中就多次表达了担忧,“如此第派委各员与地方官能否照此清理,本管府州能否悉心督率,实亦毫无把握”(58),“能否办有成效,刻尚毫无把握”(59)。对善后措施的权宜性,曾国荃也认为善后三项事务仅“举其崖略,纵有罅隙,后来贤能当可寻绪补缀,不敢谓我辈现定章程胥可一成而弗变也”(60)。
                        光绪八年(1882年)张之洞到任山西巡抚,此时距曾国荃所奏善后事务就绪已经两年,但山西积弊仍多。张之洞指出“公私积弊本多沿袭,前抚臣曾国荃治晋之日饥馑荐臻,专意荒政,多用权宜”,而继任巡抚葆亨“因缘为奸,坏法乱纪”,致使善后事务有所延误,后经继任卫荣光始稍整顿(61)。具体到荒地一项,清理完成两年后,山西仍有大量荒地。根据榆次、霍州、吉州、芮城、荣河等地上报,当时荒地主要面临“原报荒地数目不符,或当时查办遗漏;或以老荒混入新荒;或迫于官令,村邻社长勉强认领,而至今无人垦种完粮;或本人领到籽种徒以救饥,已领而未能开垦;或因工力过贵,已垦而旋即抛荒”(62)等问题。张之洞认为,光绪五年的荒地清理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荒地清查在不断催促中方得完成报齐,因此当时勘查其实是“上司责令委员及州县草草蒇事”。“勒限严急”的方式造成了地方的压力。例如,灵石县有因荒地清查“社长迫限畏刑,剖腹自戕”(63)。后经光绪八年查明,灵石县地粮由户头催办,按年轮充。光绪五年桃钮村有逃亡户绝遗粮二十一石,在招垦中该村纠首杨逢春等领获籽种银米承种,但是该年户头杨茂林催办钱粮时,杨逢春等逃匿不认。杨茂林遂到县控告,但未批示。户头杨茂林惧怕杨逢春等逃走后其他各户效仿,钱粮更难催办。又恰逢此时荒地清查,该县委员责令限期二十日上报,而户头杨茂林“荒地造册违限”。综合各种情形,杨茂林“恐受比责”,因而自杀(64)。虽然杨茂林自杀有多方面原因,但也可见当时荒地清查“勒限严急”。一些地方如榆次县在荒地清查结束之后仍有上报,但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因而造成“地芜民流,控诉不已”(65)。此外,清查过程中还存在“属吏迎合意指,往往以荒报熟,其实真正新荒不止所报之数,故至今纷纷呼吁,种种棘手,以后催征事体为难尚多”(66)。例如隰州、吉州就出现了“以荒报熟,钱粮无着之案”(67)。
                       


                      12楼2019-12-04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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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新荒地清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停征缓解开垦压力,最终获得复垦。上文提到,荒地清查办法商议中,曾有多种起征年限的建议。光绪六年三月奏请中,最终确定无主荒地自光绪五年为始停征四年,到光绪八年为满,有主荒地自光绪五年为始停征三年,到光绪七年(1881年)为满。但二者皆以光绪五年为始,不问其是否已经开垦。这造成光绪五年实际上仍未开垦的荒地,不仅未能真正获得三年或四年的停征优免,甚至到停征期满仍未能开垦(68)。
                          光绪八年六月,张之洞奏称当时据善后局“查开已报之有主无主荒地未垦者共一万顷有奇”,实际数目当在一万一百八十三顷六十四亩,占光绪六年所报有主无主新荒地近一半。这些荒地“缘曩年饿莩过半,流亡不归,比年虽稍稍苏息,而丁少工昂,芜深资薄,复畏赋役之累,契税之征,相率观望”。对此,张之洞主张先化无主荒地为有主。一面奏请“无论有主无主荒地,均以实在开垦之日起限三年后起征”,以解决未垦荒地的升科问题;一面“督饬善后局司道赶紧开造清册送部查核,并严饬各该州县,此等新开荒地升科以前概不得派及差徭,其实在无力者,禀明酌给牛种之资”,以此来促进荒地的尽快复垦(69)。以开垦之日作为停征年限的规定,使各地可以根据荒地的开垦情况进行优免升科。这实际上是不再对荒地复垦做硬性的时间规定,放宽了荒地开垦年限(70)。
                          新的调整后,未垦新荒地的问题基本解决,而光绪五年荒地清查中未能如实呈报等问题,需要新的清查。光绪九年(1883年)三月,张之洞令善后局派员与报有问题的各地方官会同查勘荒地。具体办法如下:
                          各属如有老荒,只可饬办清丈,查出余地设法补剂,既不至上耗国课,亦不致下累民生。其新荒地亩,若实有从前查办遗漏者,具报错混者,代认无领者,已领未垦者,既垦旋荒者,查缺情形,截清数目,即由该局议详以凭,奏恳恩施展限启征,以纾民力。合亟札饬该局立即遵照,查明各州县报荒原案。上项所开各厅州县外,如有曾经具禀者,一并查办,不得遗漏。分派委员,迅速前赴各路,会同地方官切实勘查。如实有未垦、未种新荒,如上项所指五条,准其详开书目,会禀该局汇详核办。(71)
                         


                        13楼2019-12-04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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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九年十二月,张之洞根据上述办法将山西新荒地亩分为奏准展缓的旧案和此次续查的新案两类奏请分别处理。具体如下:
                            旧案准缓之荒地,截至光绪八年六月十九日止业已全垦者为浮山、岳阳、长治、襄垣、壶关、荣河、虞乡、猗氏、万泉、安邑、解州、沁州一十二州县,应查照原案停征限满,即于光绪八年、九年起照常启征。其未经开垦及尚未合垦者为阳曲、临汾、曲沃、太平、洪洞、翼城、襄陵、乡宁、吉州、介休、屯留、凤台、高平、阳城、陵川、沁水、永济、临晋、右玉、平鲁、夏县、平陆、芮城、垣曲、闻喜、绛县、稷山、河津、赵城、灵石、隰州、大宁、永和、辽州、榆社、沁源、忻州三十七州县,此三十七州县中之已垦新荒地亩查照原案,即于光绪八年、九年分别启征。其实在未垦有主新荒计地二千七百四十八顷二十亩零,无主新荒地计七千二十八顷八十二亩零,除此项旧案准缓之应征正耗盐税米豆谷石,自应遵照光绪八年六月十九日奏事谕旨,不论有主无主,概俟实在开垦之日起展缓三年再行启征,已截清数目,开折咨送户部查核外,共新旧应缓之荒地系此次委员会同有新荒地亩之各该州县续查确实□□具报,由清源局司道核明,详请具奏。前未及查报错混项下有榆次,又吉州、榆次、岳阳、介休、芮城和顺六州县上案遗漏荒粮报四千七百五十七两五钱,介休县代认无领荒粮银八十五两,平陆县已领未垦荒粮银五十四两五钱,介休、垣曲、闻喜、芮城四县试种旋荒荒粮银二千三百八十五两八钱,芮城县自光绪十年起停征。(72)
                            续经查明新荒地中,具报错混项下,榆次县在光绪五年原报有主荒地90.4余顷,但光绪六年善后总局上奏写为390余顷,后经重查除去当时已垦荒地后还有荒地121.4余顷;查办遗漏项下,吉州94.46余顷,榆次县115.35余顷,岳阳县971.14余顷,介休县43.75余顷,芮城县119.78余顷,和顺县241.58余顷,六州县共遗漏未报荒地1585.4余顷;代认无领项下,介休县12.32余顷;已领未垦项下,平陆县5.22余顷;试垦旋荒项下,介休县20.63余顷,垣曲县43.28余顷,闻喜县190.35余顷,芮城县105.13余顷,四县共试垦旋荒地358.82余顷(73)。此外,对光绪六年各地新老荒地漏报与多报耗银情况上奏请免(74)。
                           


                          14楼2019-12-04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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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灾后荒地数字与山西土地抛荒情况
                              光绪《山西通志》载光绪五年田地数字形成于“丁戊奇荒”之后,分府县记载了山西各地田地数字及变动情况,相较山西其他田地数字最为系统、全面。因“豁免详于光绪五年,以志异数”,此项数字多被认为是灾后土地大量抛荒后的耕地情况。通过上文分析可以肯定,光绪《山西通志》中所载光绪五年豁免地(以下简称《通志》豁免地)仅反映了进行豁免的老荒地情况,而未包含实际受灾害影响而形成的新荒地亩。
                              
                              表2反映了光绪六年、光绪九年、光绪九年后与《通志》豁免地涉及地区的情况。光绪六年正月共报56厅州县老荒地,其中除宁远厅与清水河厅属口外,朔平府所报荒地为助马口外庄头地不计外,共有53州县。光绪六年六月续报老荒地的地区中一些正月已报,实际仅增加霍州、绛县、交城、灵石、宁武、赵城6个州县,故光绪六年正月与六月所报老荒地合计59州县,与《通志》豁免地区数相同。
                              


                            16楼2019-12-04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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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数额上看,曾国荃在光绪六年正月曾有《坍荒地亩粮银米豆谷石数目》上奏,但目前未能看到原文,仅见光绪六年六月《呈续查交城等州县坍荒地亩恳请豁免银粮数目清单》。对比可以发现,续报新增的6个州县老荒地数与《通志》豁免地数完全相同。其他地方光绪六年老荒地情况,各地方志中的记载可以大致反映。由于方志资料记载详略不一,共查出方志记载的33个州县光绪六年老荒地数。对比发现,33个州县方志记载中共有30个州县光绪六年老荒地数与《通志》豁免地数完全相同。其余不同者,或由于县志所修年份先于后续调整年份,造成记录不同,或可能错将新荒地亩记为老荒地亩。例如,光绪《介休县志》记载老荒地数是光绪六年正月所报数字,与六月续报数字相加即为《通志》豁免地数(85);光绪六年《平陆县志》记载豁免河冲沙压水平坡沙地66.54顷,与光绪《山西通志》载72.33顷不符,后者当是光绪九年平陆县“因前查遗漏尚多,委员复勘”后的结果(86);又如,光绪《蒲县志》记载水冲沙压老荒地数为131.55顷,但《通志》豁免地额记为140顷,这可能是由于“霍州、蒲县、汾西、石楼四州县因查报之数未能十分详确”造成(87)。总之,《通志》豁免地数实由光绪六年正月所报老荒地数与六月续报老荒地数合并而来,即《通志》豁免地是灾后荒地清理中采取豁免措施的老荒地。
                                事实上,新荒地与老荒地皆是当时未被耕种的土地。从各地新荒地的复垦情况来看,到光绪九年还有大约一半光绪六年上报的新荒地未能招垦,且有漏报的新荒地不断被报出(88)。一些地区的新荒地到民国年间才得以垦复。因此考察光绪灾后荒地情况,应将当时未能耕种的新老荒地一并加以考虑。尤其是对各州县来说,新荒地与老荒地的差别造成了仅以《通志》豁免地来反映当时耕地损失的明显误差。荒地清查形成的荒地数字虽是赋税上的统计,但也大致能够反映当时荒地基本状况。
                                
                                通过表3可以发现,“丁戊奇荒”后新老荒地遍及山西南北各地,共有70个州县,占当时山西州县总数的69.31%。从荒地数额上看,最集中的地区是晋西南灵石以西、以南的吕梁山地、临汾盆地和运城盆地一带,荒地数在10万亩以上的10个州县中这一地区占8个(89)。该区33个州县上报荒地22517余顷,占总数的59.64%。晋北地区共16个州县,上报荒地7806余顷,占总数的20.68%。这一地区以不堪耕种的老荒地为主。晋中地区共9个州县,上报荒地3984余顷,占总数的10.55%。晋东南地区共12个州县,上报荒地3448余顷,占总数的9.13%。荒地数额占土地原额50%以上的四个州县,全部位于灵石以西吕梁山地。而荒地数额占土地原额20%以上的18个州县,除晋北偏关和应州、晋中石楼和辽州及晋东南阳城外,也均位于晋西南的吕梁山地、临汾盆地和运城盆地一带。可见,“丁戊奇荒”之后,山西南北各地都有大量荒地,但无论是从数额上还是从比重上看,晋西南吕梁山地、临汾盆地与运城盆地一带都是荒地最为集中地区。
                                
                                上文分析表明,《通志》豁免地实际上是灾前已经荒芜的老荒地,而受灾害影响而未能耕种的新荒地更能反映因灾抛荒情况。通过表4发现,新荒地主要分布在晋西南、晋中及晋东南地区。无论是从比重上还是数额上,晋西南地区都是新荒地的主要集中区。新荒地占土地原额比重20%以上的11个州县中,晋西南地区占9个,新荒地数10万亩以上的4个州县全部在晋西南地区。晋西南地区33个州县新荒地共17919余顷,占总数的74.58%。晋中地区6个州县新荒地共2608余顷,占总数的10.85%。晋东南地区11个州县新荒地共2586余顷,占总数的10.76%。晋北地区新荒地数最少,仅有平鲁、右玉、左云3个州县新荒地913余顷,仅占总数的3.8%。
                                各地新荒地数与土地原额之比,大致可以反映土地因灾抛荒程度。计算得出,抛荒程度由强到弱依次为晋西南地区11.47%,晋东南地区3.37%,晋中地区2.1%,晋北地区0.64%。这与以《通志》豁免地分析得出的抛荒程度依次为晋北、晋中、晋东南和晋西南的结果明显不同(90)。
                                根据刘仁团的分析,“丁戊奇荒”后山西“整个西南区人口损失比例为67.6%,晋中地区为47.8%,晋东南地区约为30%,晋北地区所受影响较小,可能为10%”(91)。按照本文对山西区域的划分对晋中和晋北地区人口损失进行调整得出,实际晋中地区人口损失52.11%,晋北地区人口损失17.77%。对比可见,人口损失最重的晋西南地区土地抛荒程度最高,受灾较小、人口损失较少的晋北地区土地抛荒程度最低,人口损失与土地抛荒程度大致相符。而晋中与晋东南地区则相反,晋中地区人口损失较大,土地抛荒程度却较低,晋东南地区人口损失较晋中地区小,但土地抛荒程度却较高。究其原因,晋中地区的新荒地主要集中在石楼、辽州、阳曲、榆社等山地地区,平原地区仅有介休和榆次有新荒地上报,由于这些地方经济发达,自然条件较好,故土地抛荒程度较轻。晋东南地区主要是山地,故土地抛荒程度较重,总共14个州县中有11个州县有新荒地上报。


                              17楼2019-12-04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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