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我上面关于第14条的留言进行调整
首先说明下,目前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解读,主要有两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第二个合同期满,对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只要劳动者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须续订且签订无固合同。我要纠正一下我之前的说法,这个确实是目前较为权威的解释。一个是后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已经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了确定。地方政府较为有代表性的,是广东高院和浙江高院的解读。广东的我不赘述了,浙江省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仲裁的意见里,明确了劳动者第二个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合同的,应予支持。
虽然是官方解释,但是学术界和商界还是有巨大争议,且不说商界争议,说学术界的。第14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在描述中是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文字描述,明显是以双方同意续订为前提的,但前两种情况又没有这个文字。第二种情况是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也算了,第一种情况为什么没有。如果说这部法律是严肃的,那么第三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的文字描述的不同,是不是说明了第三种情况是应该以双方同意续订为前提?
第二种观点,就是著名的上海高院 2009-73号对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先说下背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以上海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和法院,以及商界代表一致认为劳动合同法对社会经济负面影响太大,基于平衡性原则制定了这个意见。
其中关于无固合同问题,适合你情况的有两个: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合同情况的,但签订固定合同的,其固定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是指,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合同的情况。
为什么要加第三次续订合同这句话,你还不明白?我明确告诉你,上海就这么玩的。
上海这个意见对很多地方法院判例产生了重大影响。最高院曾经批评上海高院做出了“超权释法”,但上海市委、高院和商界一致认为这个意见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必要补充。啧啧,你可以体会一下。
其次,关于你已经多次签订固定合同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是没有争议的,哪怕在上海、浙江、广东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意见里,对于劳动者符合无固条件但和单位签订固定合同的,合同有效,合同期满自然终止,但不管你第几个合同到期,依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你仍然可以在第N个合同到期时,提出签无固合同要求,但如果单位不同意续签,那么是否违法,要看地方法院是南派还是北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