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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建筑、施工、销售的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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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关于小产权房建筑、施工、销售的监管主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城市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乡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根据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70号),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为监管主体。


IP属地:山东1楼2020-03-19 17:2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