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秦始皇三十二年,命将军蒙恬率领三十万人北击匈奴,夺取了“河南地”(今内蒙古河套及其以南地区)。
第二,三十三年,征发曾经犯过逃亡罪的人、入赘其他家庭为女婿的人、有商人身分的人夺取“陆梁地”,设置了桂林、象郡、南海三个郡,安置强制性的移民。
第三,三十四年,将办案子不公的狱吏发配去筑长城,或迁往南越。
第四,三十五年,在渭河南的上林苑中建筑朝宫,又征发受宫刑处罚的罪犯和刑徒七十余万人修建阿房宫或骊山的陵墓。
这四项中的第二项,实际是此前出动五十万大军征南越的继续,因为一直没有取胜,才又补充了这批人。但在征服南越后,除了战死的及在南越定居的以外,其他人是可以返回故乡的,而且征南越的行动到三十四年已经基本结束。第三项的数量显然不可能很多,南越的还是强制性移民。可见常年的征发是造阿房宫、骊山陵墓与筑长城这三项,前两项征发了七十万,后一项没有具体数字,但蒙恬出兵三十万,即以此作为经常保持的一个数额,三项合计共一百万。
至于其他经常性的项目,如修长城、戍边、从军(包括护卫秦始皇出巡)及地方性的征发,是由日常的徭役承担的,而据专家研究,汉朝的日常徭役与秦朝并没有什么差别(如见黄今言著《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因此,秦始皇额外征调的人力是100万,按正常制度征发的不计。
另一方面,秦朝的人口不止二千万,根据我在《中国人口史》研究的结论,秦朝人口最多不少于四千万,所以征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也应低得多,只占2.5%左右。
退一步说,即使秦始皇征发的人力高达总人口的15%,也还不至于产生太严重的后果。因为在当时,十几岁的孩子就能从事农业生产,超过六十岁的男子照样在服役或劳动,在平均寿命不高的情况下,这样年纪的人本来就不多。到西汉惠帝时还征发妇女参加长安城墙的修建,可见必要时妇女也能征发,而且当时的妇女一般都从事生产劳动。西汉初的晁错就有这样的说法:“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可见秦朝与西汉时劳动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很高,如果秦始皇只征发15%的人口,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这样说来,难道秦始皇征发的徭役不重吗?不是,而是以往的研究都忽略了另外两个方面,一是秦始皇的强制性移民,一是为了维持这类强制移民和额外征发人口的生存而消耗的人力。实际上秦始皇征发的劳动力不知要比15%高多少倍。
自发性的移民不可能获得官府的资助,也不必依靠官府的救济,他们一般都事先有所准备,或者在定居后立即自己生产维持生存的粮食。但强制性的移民就不同了,他们在迁移途中和定居之初的生活和生产用粮必须由官府解决,一部分强制移民定居的地方根本不可能生产粮食,或者这些移民不会自己生产粮食。
同样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秦始皇进行的强制性迁移主要有:
第一,二十六年半“天下豪富”十二万户迁至咸阳,以每户五口计,应有六十万人。三十五年,又将咸阳居民中的三万户迁至丽邑(今陕西临潼县东北),五万户迁至云阳(今陕西淳化县西北)。不过这八万户中的大部分应该属于此前迁入咸阳的十二万户,所以未必另外增加新迁入的移民。
第二,三十四年,在蒙恬驱逐匈奴后,在从榆中及黄河以东,直到阴山一带,新设立了四十四(一作三十四)个县,强制迁入的人被安置在这些新县。三十六年,又向北河、榆中迁去了三万户,给每户的户主拜爵一级的奖励。以每县五百至一千户的规模计算,第一批移民应有十至十五万。第二批移民应有十二至十五万,合计估计为三十万。
第三,强制迁至南越的人口,我在《中国移民史》中估计为十至十五万。
第四,二十八年迁往琅邪台的有三万户,此外还有迁往巴蜀、越地等。
由于迁移对象和迁入地不同,一部分移民必须依靠官方供应粮食,而另一部分则能够就地供应或自己生产。第一项迁入咸阳的十二万户“天下豪富”不可能自己从事生产,咸阳地区也无法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粮食或土地。第二项迁入北方边疆北河和榆中的约三十万人,也不可能马上做到粮食自给,特别是移民初期的安置和生产,都必须由官府从外地输入粮食。而迁入琅邪台、南越、巴蜀、越等地的移民一般都能就地自行生产粮食,不会增加官府的供应和运输负担。
第二,三十三年,征发曾经犯过逃亡罪的人、入赘其他家庭为女婿的人、有商人身分的人夺取“陆梁地”,设置了桂林、象郡、南海三个郡,安置强制性的移民。
第三,三十四年,将办案子不公的狱吏发配去筑长城,或迁往南越。
第四,三十五年,在渭河南的上林苑中建筑朝宫,又征发受宫刑处罚的罪犯和刑徒七十余万人修建阿房宫或骊山的陵墓。
这四项中的第二项,实际是此前出动五十万大军征南越的继续,因为一直没有取胜,才又补充了这批人。但在征服南越后,除了战死的及在南越定居的以外,其他人是可以返回故乡的,而且征南越的行动到三十四年已经基本结束。第三项的数量显然不可能很多,南越的还是强制性移民。可见常年的征发是造阿房宫、骊山陵墓与筑长城这三项,前两项征发了七十万,后一项没有具体数字,但蒙恬出兵三十万,即以此作为经常保持的一个数额,三项合计共一百万。
至于其他经常性的项目,如修长城、戍边、从军(包括护卫秦始皇出巡)及地方性的征发,是由日常的徭役承担的,而据专家研究,汉朝的日常徭役与秦朝并没有什么差别(如见黄今言著《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因此,秦始皇额外征调的人力是100万,按正常制度征发的不计。
另一方面,秦朝的人口不止二千万,根据我在《中国人口史》研究的结论,秦朝人口最多不少于四千万,所以征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也应低得多,只占2.5%左右。
退一步说,即使秦始皇征发的人力高达总人口的15%,也还不至于产生太严重的后果。因为在当时,十几岁的孩子就能从事农业生产,超过六十岁的男子照样在服役或劳动,在平均寿命不高的情况下,这样年纪的人本来就不多。到西汉惠帝时还征发妇女参加长安城墙的修建,可见必要时妇女也能征发,而且当时的妇女一般都从事生产劳动。西汉初的晁错就有这样的说法:“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可见秦朝与西汉时劳动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很高,如果秦始皇只征发15%的人口,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这样说来,难道秦始皇征发的徭役不重吗?不是,而是以往的研究都忽略了另外两个方面,一是秦始皇的强制性移民,一是为了维持这类强制移民和额外征发人口的生存而消耗的人力。实际上秦始皇征发的劳动力不知要比15%高多少倍。
自发性的移民不可能获得官府的资助,也不必依靠官府的救济,他们一般都事先有所准备,或者在定居后立即自己生产维持生存的粮食。但强制性的移民就不同了,他们在迁移途中和定居之初的生活和生产用粮必须由官府解决,一部分强制移民定居的地方根本不可能生产粮食,或者这些移民不会自己生产粮食。
同样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秦始皇进行的强制性迁移主要有:
第一,二十六年半“天下豪富”十二万户迁至咸阳,以每户五口计,应有六十万人。三十五年,又将咸阳居民中的三万户迁至丽邑(今陕西临潼县东北),五万户迁至云阳(今陕西淳化县西北)。不过这八万户中的大部分应该属于此前迁入咸阳的十二万户,所以未必另外增加新迁入的移民。
第二,三十四年,在蒙恬驱逐匈奴后,在从榆中及黄河以东,直到阴山一带,新设立了四十四(一作三十四)个县,强制迁入的人被安置在这些新县。三十六年,又向北河、榆中迁去了三万户,给每户的户主拜爵一级的奖励。以每县五百至一千户的规模计算,第一批移民应有十至十五万。第二批移民应有十二至十五万,合计估计为三十万。
第三,强制迁至南越的人口,我在《中国移民史》中估计为十至十五万。
第四,二十八年迁往琅邪台的有三万户,此外还有迁往巴蜀、越地等。
由于迁移对象和迁入地不同,一部分移民必须依靠官方供应粮食,而另一部分则能够就地供应或自己生产。第一项迁入咸阳的十二万户“天下豪富”不可能自己从事生产,咸阳地区也无法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粮食或土地。第二项迁入北方边疆北河和榆中的约三十万人,也不可能马上做到粮食自给,特别是移民初期的安置和生产,都必须由官府从外地输入粮食。而迁入琅邪台、南越、巴蜀、越等地的移民一般都能就地自行生产粮食,不会增加官府的供应和运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