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波兰选王制
两国联邦的政治教条是:“本国是一个国王之下的共和国”。司法官扬·加莫耶斯基以这句话总结了上述教条:“国王当政但不统治”("Rex regnat et non gubernat")。联邦有一个议会,称作喰议会,相当于众议院,他们能够民主选举国王。国王在他的统治时期内不得不在对亨利国王条款和女修道院条约的谈判中详述他会如何尊重公民的权利。
君王的权力很有限,他的权力被人数众多的贵族阶级的权力替代。每一位新国王不得不赞成波兰政体的基础——亨利国王条款(其中甚至还有近乎前所未有的对波兰宗教宽容的保证)。随着时间的流逝,亨利国王条款与女修道院条约逐渐合二为一,国王选举制支持这些详尽的协议。在这一点上,国王事实上是贵族阶级的伙伴,并经常被参议员监督。
联邦整体的基础,“波兰选王制”包括:
自由选举权:所有贵族根据其愿望参加;
众议院贵族,每两年由国王命令召开的国会;
协议条款(拉丁语:pacta conventa),由国王选举制“支持的协议”,包括权力清单,约束国王的条约,起源于更早的亨利国王条款;
起义(拉丁语:rokosz,音译洛克施),施拉赤塔的权力,可以对侵犯他们自由的国王发动叛乱;
自由否决权(拉丁语:liberum veto),私人土地公使的权力,可以在瑟姆开庭时反对由较多人发动支持的决定;动用“自由否决”可以令在开庭时宣布通过的所有法规无效;在17世纪后半期的动荡后,波兰贵族也可以在地方瑟姆中动用自由否决权;
会盟(波兰语:konfederacja)(来自于拉丁语:confederatio),为通过常见政治目标组织军队的权力。
贵族民主制。1573年的国王选举,扬·马特耶科绘
联邦的三个主体部分(见下文)都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32]。每个省都有自己的、行使强大政治权力的喰议会,这些权力包括挑选由派往国家瑟姆的波瑟夫(下院议员),而且地方瑟姆可指定派去的波瑟夫遵循特定的命令投票。立陶宛大公国军队、财政和其他大部分政府部门独立于波兰[33]。
波兰选王制创造了那时独一无二的国家,但是在当时的城邦中仍然能够找到与其类似的政治制度,例如威尼斯共和国。[34] (有趣的是这两个国家都被称为“最尊贵共和国”。[35])当大多数的欧洲国家向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挺进,并随时为宗教和王室而战时,联邦却大胆地进行权力分散[10]、邦联制、联邦制、民主制、波兰宗教宽容、甚至是和平主义的尝试。因为瑟姆经常否决君王发动战争的计划,这导致贵族们对民主和平论的辩论。[36]
这个在它所处的时代里非常特别的政体源于众议院贵族在阶级冲突中,对其他社会阶级与君主制政体的胜利。最后,众议院贵族积累了让任何君王都没法解除其特权的特权[注 3]。联邦政体很难简单地进行分类,但是可以通过它的特点暂时描述为以下几个制度的混合物:
邦联制和联邦制,它的地区有广泛的自治权。然而它很难称联邦为邦联或是联邦,联邦政体是它们两者的混合物(中文通称“波兰立陶宛联邦”为“联邦”)。
寡头政治[37],只有施拉赤塔——约占人口的10%——拥有政治权利。
贵族民主制,因为所有的中喰议会贵族在权力和特权上人人平等,而且瑟姆可以在重要事情,如立法(采纳新法)、外交事务、宣战和税收(更改现有税种或征收新税)上否决国王。而且,在国家中有10%的人享有政治权利(施拉赤塔)[38]。而这与任何其他欧洲国家相比,是十分先进的[39];在1831年法国只有1%的人有投票权,而在1867年英国也只有3%的人有投票权。
选举君主制,因为君主由施拉赤塔选举,是国家元首。
君主立宪制,因为君主受限于女修道院条约和其他法律,而且施拉赤塔可以违抗所有他们认为不合法的国王下达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