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看似赋予了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以杀人的权利,但是似乎并没有给予造反或者说权利救济的渠道。理论上讲,对于一般人来说,似乎不应当在杀人或者维持现状之间做出选择。在多数情况下,在没有生命威胁的情况下,一般人恐怕大多还是会选择维持现状。而在没有明确法规的情况下,这往往会损害其利益。一般人恐怕不太会去占这种杀人而不需偿命的便宜,况且即使做出杀人决策,其结果往往也只是做出一点微小的改变,而且如果真的到了要杀人的地步,法律怕是也帮不上什么忙。毕竟,以常理来讲,一个不满十四岁的人要打倒乃至击败一个成年人,似乎也是颇有难度。况且如果师生之间互为异性,这种战斗似乎也不大得体。
在六十年代初期“十六中事件”李罗力同学响应广播中的“造反有理”号召带领全班占领校长室并到市里开会之后,出台了中小学生守则之类某种程度上规范了学生的权利,但是似乎并没有听说出台相应的教师守则来规范教师权利,至少似乎没有在学生手册中见到教师守则。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如果学校生活真的以守则为纲的话或者说法律依托之类,那么,这种情况恐怕是不应当的。所以,问题似乎是,学生究竟应当以什么来保护自己?不过现实情况可能相当复杂,仅凭法则似乎并不足,恐怕还要考虑执行法则的人之类,不过这似乎并不能否认法则的重要性。
法则是对话的基础,在争辩中才能实现交流,以期于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相对封闭小型零散化的农耕社会中,有限的人相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相互了解,而在一个相对陌生人较多的工业社会就不是这样。农耕社会时期也许不需要一个成文法,可以让社会成员之间慢慢地相互熟悉,而工业社会似乎就相对来说至少需要一个广为人知的相对简单的法则。当然两者之间可能也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目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
有说秦法其实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却以严苛闻名,可能除了后世的抹黑,六国的人心不服,也有当时识字率不高的原因,法律的解释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再加上不熟悉,看上去就像是法令无常,严刑峻法一样。当然,法律本身的制定,是管的太宽还是管的不足,如何才能达到理解的目的,如何才能保护人民,或者让人民实现自我保护,不本末倒置,可能也都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