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开始于元朝,完善于明朝,衰落于清朝,结束于民国。土司的官职品衔在不同的朝代有所差异,本文以清朝为例。
《元史·地理志》:“云南诸路行中书省,为路三十七,府二,属府三,属州五十四,属县四十七,其余甸、寨、军民等府不在此数。马站七十四处,水站四处。”
土司制度的行政级别里,与哀牢山区最密切的是“甸”。“甸”最早出自于哈尼语“等”、“德”,平原、平坝、河坝的意思。以一处平坝人群为中心,形成了局部地区的势力范围。后来中原王朝把这种流官以外的势力范围命名为“甸”,如XX甸长官司、XX甸宣慰使司。
29.1.1、沿袭武官品衔
元朝路设总管(正三品);万户(从三品)或副万户(正四品)设府;千户(千户所)统兵七百以上为上千户所(从四品),统兵五百以上为中千户所(正五品),统兵三百以上为下千户所(从五品)。千户所下设百户百夫长(正六品),下辖二总旗、十小旗。
明朝宣慰使司(从三品),宣抚使司(从四品),安抚使司(从五品)。安抚使不是官职,是临时设置的,相当于钦差大臣。长官司(正长官正六品,副长官从六品)。
清朝设土千户(正五品),蛮夷长官司(正长官正六品,副长官从六品)。
29.1.2、军功武官品衔
土游击(从三品,为将军)、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土巡检(从九品)等。
29.1.3、沿袭文职品衔
土军民府(正四品)、土知府(从四品)、土知州(正五品)、土知县(正七品)等。
在土官属下配备的流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经历(从七品)、都事(从七品)、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等。
29.1.4、未入流土官
土舍、土目、掌寨、寨主等。哈尼族集聚村寨还有“索帕”、“最玛”等。
29.1.5、土司辖区内头目
总理、总管、家政、舍把、旗长、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滇南土司辖区内等级管理:司长——里长(下设或不设十长)——召霸(或将斗)——伙头。
29.1.6、府与军民府
明朝对云南采取“三江(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之外宜土不宜流,三江之内宜流不宜土”的方针。土司制度最有名的是“三宣六慰”,除了长官司以外,还有土知府、土知州。
普通郡府只有行政司法权,朝廷派兵驻守。军民府是实行地方自治政策,既掌行政司法权又掌兵权;既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又避免了军队与地方的冲突。如果接到布政司军令,可以对外用兵。云南布政司辖区内有寻甸、武定、广西、元江、景东、蒙化、顺宁、鹤庆、丽江、永宁、乌蒙、东川、芒部等13个军民府。
29.1.7、山主
边陲地带,空山空地多,在民国时期霸占这些地方的豪强称为山主。山主招引一些贫苦农民来开发山地,3~5年内免收门户粮和钱。保甲摊派兵役、纳税,由山主承包,外寨人来抢劫由山主保护。3~5年后山主派人评定头等户、中等户和下等户,以确定纳粮、纳税,评定一次5~10年不变。
29.1.8、流官和土官双重管理
在民国时期,原土司辖区实行保长和土官双重管理。保长是最基层的行政长官,根据县政府的指令治理保内的各项政务。土官依据世袭传统享受特权,如收山捐、户口捐、狩猎贡品等。
土司制度开始于元朝,完善于明朝,衰落于清朝,结束于民国。土司的官职品衔在不同的朝代有所差异,本文以清朝为例。
《元史·地理志》:“云南诸路行中书省,为路三十七,府二,属府三,属州五十四,属县四十七,其余甸、寨、军民等府不在此数。马站七十四处,水站四处。”
土司制度的行政级别里,与哀牢山区最密切的是“甸”。“甸”最早出自于哈尼语“等”、“德”,平原、平坝、河坝的意思。以一处平坝人群为中心,形成了局部地区的势力范围。后来中原王朝把这种流官以外的势力范围命名为“甸”,如XX甸长官司、XX甸宣慰使司。
29.1.1、沿袭武官品衔
元朝路设总管(正三品);万户(从三品)或副万户(正四品)设府;千户(千户所)统兵七百以上为上千户所(从四品),统兵五百以上为中千户所(正五品),统兵三百以上为下千户所(从五品)。千户所下设百户百夫长(正六品),下辖二总旗、十小旗。
明朝宣慰使司(从三品),宣抚使司(从四品),安抚使司(从五品)。安抚使不是官职,是临时设置的,相当于钦差大臣。长官司(正长官正六品,副长官从六品)。
清朝设土千户(正五品),蛮夷长官司(正长官正六品,副长官从六品)。
29.1.2、军功武官品衔
土游击(从三品,为将军)、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土巡检(从九品)等。
29.1.3、沿袭文职品衔
土军民府(正四品)、土知府(从四品)、土知州(正五品)、土知县(正七品)等。
在土官属下配备的流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经历(从七品)、都事(从七品)、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等。
29.1.4、未入流土官
土舍、土目、掌寨、寨主等。哈尼族集聚村寨还有“索帕”、“最玛”等。
29.1.5、土司辖区内头目
总理、总管、家政、舍把、旗长、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滇南土司辖区内等级管理:司长——里长(下设或不设十长)——召霸(或将斗)——伙头。
29.1.6、府与军民府
明朝对云南采取“三江(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之外宜土不宜流,三江之内宜流不宜土”的方针。土司制度最有名的是“三宣六慰”,除了长官司以外,还有土知府、土知州。
普通郡府只有行政司法权,朝廷派兵驻守。军民府是实行地方自治政策,既掌行政司法权又掌兵权;既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又避免了军队与地方的冲突。如果接到布政司军令,可以对外用兵。云南布政司辖区内有寻甸、武定、广西、元江、景东、蒙化、顺宁、鹤庆、丽江、永宁、乌蒙、东川、芒部等13个军民府。
29.1.7、山主
边陲地带,空山空地多,在民国时期霸占这些地方的豪强称为山主。山主招引一些贫苦农民来开发山地,3~5年内免收门户粮和钱。保甲摊派兵役、纳税,由山主承包,外寨人来抢劫由山主保护。3~5年后山主派人评定头等户、中等户和下等户,以确定纳粮、纳税,评定一次5~10年不变。
29.1.8、流官和土官双重管理
在民国时期,原土司辖区实行保长和土官双重管理。保长是最基层的行政长官,根据县政府的指令治理保内的各项政务。土官依据世袭传统享受特权,如收山捐、户口捐、狩猎贡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