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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奏请扩充学治馆,添设法政新班,以六个月为一学期,三学期毕业。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清政(和谐)府成立责任内阁,五月,内阁颁布官制,设立制诰、铨叙等局,吏部便裁撤,学治馆归并学部①。


IP属地:天津79楼2010-03-04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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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隶清吏司: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刑名案件。
    奉天清吏司:兼掌盛京、吉林、黑龙江刑名案件。收办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江苏清吏司:收办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等文移。并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安徽清吏司:收办镶红旗、宣武门文移。
    江西清吏司:收办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黄旗、西直门等文移。
    福建清吏司:收办户部、户科、仓场衙门、左右两翼监督、镶蓝旗、阜城门、福建将军等文移。关领汉官之俸,满、汉官员公费等。
    浙江清吏司:收办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将军、乍浦副都统等文移。刑部汇奏,汇题也由该司定稿呈堂。书吏任职期满,由该司行文吏部签发职衔,给与执照。
    湖广清吏司:收办湖广道御史、荆州将军文移。
    河南清吏司:收办礼部、礼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德胜门等的文移。并题请审定每年“热审日期”(每年立秋前凡处以杖罪以下的人犯减等或宽免)。
    山东清吏司:收办兵部、兵科、山东道御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统、东河总督等的文移。
    山西清吏司:收办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馆、中书科、内廷各馆、内务府等的文移。支领各司所用纸张物品,年终奏销。汇集各省年例咨报等事。
    陕西清吏司:收办大理寺、陕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将军等的文移,复核提牢厅支给囚犯的粮数,并掌甘肃、新疆两省刑名。
    四川清吏司:收办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将军的文移,核定秋审条例及九卿交办之案件。并保管、收发刑具。
    广东清吏司:收办銮仪卫、正白旗、安定门、广东道御史、广州将军等文移。
    广西清吏司:收办通政使司、广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拟朝审的题稿。发放囚衣。
    云南清吏司:收办镶黄旗、东直门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启等事。
    贵州清吏司:收办吏部、吏科、贵州道御史、正蓝旗、朝阳门等的文移。递升递补本衙门汉员、考试书吏。
    以上各司均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经承等官。每官均有满、汉员额。
    


    IP属地:天津89楼2010-03-04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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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刑部里还设有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之案;减等处,遇有恩诏,汇核各省及现审案件的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以送户部,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罪处,掌赎罪事务,凡罪犯赎罪者,呈案由请旨奉准后,将赎罪银数送户部。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改革后,法部不再掌审判工作,而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各省刑名案件审判后,送大理院复判,都察院也不再参加会审案件,三法司制度从此废除。
      


      IP属地:天津90楼2010-03-04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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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寺
        清初仿明制,置三法司,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大理寺,为平(和谐)反刑狱的机关。主管官是卿、少卿。顺治元年设满、汉卿各 1人(满二品,汉三品),少卿满 1人(三品)、汉 2人(四品)。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改满卿为三品,满少卿为四品。康熙六年(公元1659年)又改满卿为二品。九年,满、汉卿俱定为三品,满、汉少卿均定为四品。
        大理寺的职掌是:平(和谐)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①。
        


        IP属地:天津92楼2010-03-0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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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寺分左、右两寺,各设寺丞 3人(满、汉、汉军各 1人),评事 1人(汉员)、经承 4人。
          左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奉天、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广东、贵州等省死罪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吏、户、礼部、都察院、内务府、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钦天监、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咨办事件。
          右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西、云南等省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宗人府,内阁、兵部、刑部、工部、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鸿胪寺、顺天府等衙门咨办事件。
          凡在京重(和谐)大(和谐)案件,左、右两寺官员各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与承办司会审,名为“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若无疑义,则报请皇帝裁决。各省督抚上报的大案宗卷,随本送“揭帖”一份至大理寺。左、右两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看所拟罪名与引用律例是否符合,预拟意见呈堂官,俟刑部定稿送寺,与所拟意见相合,即画稿会题。凡“热审”时,左、右寺会同刑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审决,将刑部审办之案,审拟呈堂,笞罪(以竹板责打)宽免、枷杖减等,人犯暂交该旗或各地方官保释,待立秋后再送刑部执行。
          


          IP属地:天津93楼2010-03-04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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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察院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设立都察院。皇太极下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①顺治初年又规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②可见,清代的都察院其职能与历朝的御史衙门差不多。都察院初设承政 1人,左右参政各 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 2人。五年则定左都御史满、汉各 1人。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不设专员。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
            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参预九卿一起议奏折;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都察院的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各房库共设经承25人,其中印房 1人,吏房 3人,户房 3人,礼房 2人,兵房 3人,刑房 4人,工房 3人,火房 2人,本房 2人,架阁库 1人,分理堂官交办的各有关事务及管理伙食、保管档案等事。其下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经历厅:原名司务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司务 1人,改称经历后,定经历满、汉各 1人(正六品)。承办科道差事、五城注销,并管辖吏役等事。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30所载,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议准吏、户、刑部一些具体事项归经历管理。
            都事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都事 2人,汉都事 1人,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改满、汉都事各 1人(正六品),负责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
            此外还有值月处、督催所等机构。
            


            IP属地:天津95楼2010-03-0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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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察院所属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
              十五道:是按省区划分的机构,计有京畿、河南、江南(包括江苏、安徽)、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道。十五道的职官各有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 1人),一般的监察御史,各道的人数不同,十五道共有掌印监察御史30人,一般监察御史26人,总数56人,满、汉各28人(满御史内有宗室 4人,蒙古 2人,汉御史内兼用汉军),笔帖式32人,经承49人。十五道总数为137 人①。
              十五道监察御史初有“坐道”、“协道”之分。“坐道”为空衔,并不办本道之事;“协道”也不固定办理某道事务。至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始固定各道职掌:除负责稽核本省刑名案件外,并令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各道所稽察衙门,《光绪会典》卷69所载如下:
              京畿道: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宛平二县,会办京察、大计、军政等事。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奉旨参治院事。
              河南道: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衙门及五城察院等。
              江南道:稽察户部宣课司、宝泉局、三库、左右两翼税务衙门及十京十三仓。
              浙江道:稽察礼部、都察院。
              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书科、总督仓场及所属坐粮厅、大通桥与通州两仓。
              山东道:稽察刑部、太医院。
              陕西道:稽察工部、宝源局。监督宝源局发放兵饷,覆勘工部承办在京之工程。
              湖广道:稽察通政使司、国子监。
              江西道:稽察光禄寺。
              福建道:稽察太常寺。
              四川道:稽察銮仪卫。
              广东道:稽察大理寺。
              广西道:稽察太仆寺。
              云南道:稽察理藩院、钦天监。
              贵州道:稽察鸿胪寺。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增设辽沈、甘肃、新疆 3道,改江南道为江苏、安徽 2道,改湖广道为湖南、湖北2道,共计为20道。
              


              IP属地:天津96楼2010-03-0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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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科
                清初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为独立机构,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始隶都察院。六科的职官各有掌印给事中(满、汉各 1人),给事中(满、汉各 1人),笔帖式80人,经承63人。六科总数为167 人。掌印给事中,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定为五品,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升为正四品。给事中,初为七品,雍正七年升为正五品。
                六科的具体职掌是:
                掌科抄:各科每日派给事中 1人赴内阁接收题本,按题本内容,抄给各有关衙门分别承办。另摘录两份,一份叫史书,供史官记注用;另一份叫录书,存储于科署,以备编纂用。
                掌封驳:《光绪会典事例》卷1014载,顺治初年规定:“凡部院督抚本章,已经奉旨,如确有未便施行之处,许该科奏还执奏。如内阁票签批本错误,及部院督抚本内事理未协,并听驳正”。“封还”和“驳正”是六科的主要职掌,但六科官员出于对皇帝及权臣的畏惧,为保住自己的官爵,这一职掌事实上是很少执行的。
                此外,六科还分稽各项庶政,并分别注销各有关衙门文卷(即考核各项案件是否限期办妥)。各种稽核分工是:吏科稽核人事,注销吏部、顺天府文卷;户科稽核财赋,注销户部文卷;礼科稽核典礼事务,注销礼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等衙门文卷;兵科稽核军政,注销兵部、銮仪卫、太仆寺等衙门文卷;刑科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工科稽核工程,注销工部文卷。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奏准,都察院本身由刑科稽察。
                六科又负责颁发官员敕书,凡内阁给官员之敕书,均交由六科发给,任满再送科缴还内阁。文武官赴任文凭,分由吏、兵两科注写期限。考察文武官员的“京察”,大计册、各项奏销册、文武生童学册,也均由六科分别察核。秋审,朝审案件,各道题签后,由刑科复奏,经御批,而密封交刑部施行。朝审处决人犯,由刑科监视行刑。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裁撤六科名称,设给事中20人。
                


                IP属地:天津97楼2010-03-04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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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都察院
                  五城都察院是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的机构。清代把京城分为中、东、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设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称为“五城察院”,或称“五城”。各城都设有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负责审理诉讼、缉捕盗贼等事。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兵马司指挥 1人(正六品),副指挥 2人(正七品),吏目 1人(未入流)。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为防止各地来京官员“钻营嘱托”,“交通贿赂”,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访缉”①。十年(公元1653年)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属,办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顿风俗”②。其具体职掌是:稽察京师十坊之境。十坊分隶情况是“中城分中西、中东二坊;东城分朝阳、崇南二坊;西城分关外、宣南二坊;南城分东南、东坊;北城分灵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挥、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挥相验。盗窃案件,由副指挥、吏目察看现场和审解。其余词讼案件,由指挥报巡城御史审断。杖罪以下案件,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五城察院还“掌赈恤之政令”。五城共设有 6个栖流所,10个粥厂,10个粜米厂, 1个普济堂, 1个育婴堂等,作为赈恤流民的机构。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于五城地方设厂15处,由佥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给满、汉军民人等发帑金,并令太医院医官施药。二十一年改为东、西、南、北四厂。至四十年(公元1701年),每年均遵例赈民。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设五城铺司巡检各 1人,管理街巷栅栏的启闭。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裁五城铺司巡检,由五城察院及步军统领酌派兵役专司街巷栅栏之启闭。
                  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五城各设公所,于每月朔望吉日,由御史、司坊官组织乡约(即地方官选择的耆老),宣讲皇帝诰诫官民的诏令(顺治颁布的“六谕民”、康熙颁布的上谕十六条、雍正的“圣谕广训”十六条),其目的是使民“共知向善”,“以敦风化”。实际上是要人民做驯服的工具。
                  


                  IP属地:天津98楼2010-03-04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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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掌理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关----理藩院
                    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皇太极创立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蒙古衙门”。崇德三年六月,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光绪会典事例》卷20记载,康熙曾追述当年设理藩院的用意说:“太宗文皇帝时,蒙古部落尽来归附,设立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可见皇太极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主要还是管理蒙族事务。随着清王朝统治范围的扩大,理藩院成为统管内、外蒙古、察哈尔、青海、西(和谐)藏、新(和谐)疆以及西南地区土司各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同时还兼办部分与外国通商及外事交接事务。
                    理藩院的职官,初设承政1 人,左右参政各 1人,副理事官 8人,启心郎 1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增加了员外郎和启心郎的名额,添设了堂主事、司务、副使、笔帖式等官。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官衔,定为“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十八年,清世祖认为理藩院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附属于礼部不合适,便下谕此后理藩院不必兼礼部头衔,于是又改称理藩院尚书、理藩院侍郎。并规定理藩院“官制体统”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可参预议政之事。
                    理藩院共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以及满档房、汉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俸档房等机构。职官有:尚书 1人(满员,从一品),左、右侍郎各 1人(满员,从二品),额外蒙古侍郎 1人,以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二品)。郎中12人(宗室 1人、满 3人、蒙 8人,均正五品),员外郎36人(宗室 1人,满10人、蒙25人,从五品),堂主事 6人(满2人、蒙 3人,汉 1人),校正汉文官汉 2人,司务 2人(满、蒙各 1人),各司主事10人(满 2人,蒙 8人),银库司官、司库、司使 5人(均为满员),笔帖式95人(满34人,蒙55人,汉 6人)。共设官172 人。此外还额设吏役147 人。
                    


                    IP属地:天津111楼2010-03-05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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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分掌论纂文史的机关----翰林院及有关机构
                      翰林院
                      清初置文馆于盛京,命儒臣翻译满汉书籍,并记注本朝得失。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文馆改为内三院,其中包括后来设置的内阁与翰林院的职掌。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沿明制置翰林院,为正三品衙门。二年又并入内三院,改称“内翰林国史院”,“内翰林秘书院”、“内翰林弘文院”,升为从二品衙门。十五年(公元1658年)七月,改内三院为内阁,又另设翰林院,设满、汉掌院学士各 1人,都兼礼部侍郎头衔。十八年(公元1661年),裁内阁、翰林院,又设内三院。至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再改内三院为内阁,翰林院又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①。其长官仍为掌院学士,满、汉各 1人,仍兼礼部侍郎头衔。康熙年间,因纂修各种文史书籍,需要大量文学之士,所以翰林院的编制人员很多,据《皇朝词林典故》卷22《纂修史书》条所载,编修、检讨等几至二百人,庶吉士也有五、六十人。雍正以后,翰林院人员大为削减,多调充其他官职,或京内科道、吏部,或京外道、府、州、县。以后凡在翰林院任职满六年之编修、检讨,由院保送,以知府任用,成为定例。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升掌院学士为从二品,从大学士、尚书中特选兼任。雍正曾说:“国家建官分职,于翰林之选,尤为慎重,必人品端方,学问纯粹,始为无忝厥职,所以培馆阁之才,储公辅之器。”②这说明翰林院为国家储才的机关。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定掌院学士不再兼礼部侍郎官衔。自此以后,翰林院就成为更重要的国家机关了。
                      翰林院官员名额,据《光绪会典》卷70的记载,有掌院学士满、汉各 1人,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都是满 2人,汉 3人,修撰、编修、检讨均无定额。以下尚有待诏满、汉各 2人,笔帖式满40人,汉军 4人,典薄满、汉各 1人,孔目满、汉各 1人,五经博士27人,堂供事 4人,供事14人,总员额为119 人。这些官员的任用资格是:掌院学士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简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等官,由各衙门应升之郎中等官文义优通者选任。修撰以“三鼎甲”(殿试前三名)中状元补授,编修以榜眼、探花补授。检讨则以“三甲”进士散馆补授。翰林院官员授职后,每隔几年再进行考试,称为“大考”。考后按成绩分为四等,一等特加重用,二等升阶;三、四等分别予以处分。
                      


                      IP属地:天津114楼2010-03-05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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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庶常馆
                        清初设庶常馆,隶内弘文院,为新进士深造之所,也是沿明制而设的。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定制,每年殿试后,选德才兼优之士为庶吉士,再入馆学习,名为馆选。因庶吉士又称庶常吉士,故其学馆称为庶常馆。庶常馆设满、汉教习 2人,由吏部开列翰林院掌院学士、内阁学士,题请皇帝“钦派”。或于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小教习若干人,由侍读学士以下各官内选用。分别训练庶吉士满、汉文课程。提调 2人,供事 1人。提调由掌院学士在编修、检讨内派充,掌庶常馆的行政事务。
                        庶吉士在馆学习三年,学习清文、翻译及汉文之经史、词、诗等。期满,由庶常馆教习奏请皇帝“御试”,分发任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在馆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给廪饩银四两五钱,到户部领取。器用什物,到工部支取。
                        起居注馆
                        起居注馆,是记录皇帝言行,编纂起居注的机构。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谕:“朕惟自古帝王,勤学图治,必举经筵日讲,以资启沃”①。选满、汉臣 8人,以原官衔充日讲官,每日为皇帝讲解经书,并规定每年二、八月春秋二季举行“经筵”之后,按日举行日讲。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遴选儒臣,簪笔左右,记皇帝一言一动,“书之册简,以垂永久”。八年又选择满、汉词臣数人“备顾问记起居”。九年始设起居注馆,满汉记注官均以日讲官兼。日讲起居注官满10人、汉12人,除翰林院掌院学士、詹事府詹事照例兼充外,余由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詹事府少詹事以下简充,掌记注之事。
                        记注体例,是将谕旨、题奏、官员引见、除授等依次记载。编纂记注每月分为 2册,每年计24册,先成草本,由总办记注官逐条查核增改,送掌院学士阅定,记明年月及记注官名,册中用翰林院印盖齐缝,然后封存铁柜。
                        詹事府
                        清沿明制,于顺治元年(1644年)设詹事府,为辅导东宫太子之机构,同年十一月裁撤,其事务并入内三院。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复置,设詹事、少詹事,以内三院官兼任。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废立皇太子后停止。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谕:“詹事府东宫僚佐,储贰未建,其官原可不设,第以翰林叙进之阶,姑留以备词臣迁转地耳”①。自此以后,詹事府官员专备翰林院迁转之资。
                        詹事府设詹事满、汉各 1人(正三品)、少詹事满、汉各 1人(正四品),左、右庶子满、汉各 1人(正五品),洗马满、汉各 1人(从五品)、左、右中允满、汉各 1人(正六品),左、右赞善满、汉各 1人(从六品),主簿满、汉各 1人(从七品)、笔帖式 6人。
                        詹事府的职掌是:凡皇帝坐朝或秋审、朝审以及九卿、翰、科、道会议之事,詹事、少詹事均得“侍班”或参加集议。凡纂修实录、圣训,詹事府詹事、少詹事例得充任副总裁官及纂修官。纂修其他书史,少詹事皆得充任纂修官。此外,有些职掌是与翰林院互兼的。清初规定,凡东宫千秋节(东宫诞辰)及元旦、冬至行礼庆祝、表笺文式,由詹事府坊局官撰拟颁发。
                        詹事府内部机构分左右春坊、司经局及主簿厅,其职官及分掌如下:
                        左右春坊:设左、右庶子满、汉各 1人,左右中允满、汉各 1人,左右赞善满、汉各 1人,掌记注、纂修之事。其汉员,分别兼翰林院侍读、侍讲、编修、检讨等衔。
                        司经局:设洗马满、汉各 1人,掌经籍、典制、图书刊刻的收藏。其汉员兼翰林院修撰衔。初设汉正字 2人,掌缮写讲章及装潢之事。
                        主簿厅:设主簿满、汉各 1人,掌文移;笔帖式满 6人,掌翻译。
                        詹事府的机构掌章奏、文移事务,另设满、汉主簿 2人管理。
                        从詹事府的具体执掌看,已无本府的专职,实际上变成了翰林院的辅佐机构。所以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改革官制,实行“新政”,便以詹事府名实不符,首先被裁撤,其事务归入翰林院。
                        清朝官制(中央首辅机构)
                        清代的中央首辅机构清初期,承袭未入关前的旧规,以满洲特有的旗制为其本部骨干,基本上按明代制度统治汉人。直到雍正、乾隆两朝,才逐步调整,得以比较稳定下来。
                        


                        IP属地:天津116楼2010-03-05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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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内阁自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设内三院起,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止,掌握国政有270 多年之久,但其势力不是始终如一的,是屡有演变的。初设内三院时,尚在关外,并有议政处分其权。那时只是初具规模。入关后,为加重内三院之职权,明命条陈政事或外国(对外)机密或奇特谋略,都由内三院转奏。并定内三院品级与六部同(先是低六部一级)。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正式改为内阁,只是沿袭明代官制,并不是加强内阁职权,相反却降低大学士的品级(正五品),减少了它的职官人数,其权势反而低于内三院。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再改回内三院,大学士品级又同于六部。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恢复内阁,大学士兼尚书。康熙亲政后,军国机要,始终归内阁。至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大学士升为正一品,在各部尚书之上(尚书为从一品),当时虽已设军机处,但任军机大臣者,除亲王外,其首领必是大学士,所以当时的大学士是勋高位极,因称内阁为“宰辅”。至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再设军机处后(军机处停设了二年),机要章奏都下到军机处。凡军国要务,都要由军机大臣承旨出政,内阁之权便轻,只是办理一些例行事务。赵翼在《檐曝杂记》中说:“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清史稿·大学士年表序》说:“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名存而已。”原来具有宰相身分的内阁大学士,成为进爵的虚衔,内阁便沦为办理例行政务、颁发文告的机关。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八月改题为奏,内外臣工的奏章,一般都采用奏折。改题为奏后,各省督抚就不须把题奏事件的副本交通政司转送内阁了,内阁便成了“闲曹”。这时的内阁公署,仅成了储存档案之所。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另组西欧式的责任内阁,旧内阁废。
                          


                          IP属地:天津120楼2010-03-05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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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军机处
                            清初沿明旧制,“章疏票拟,主之内阁。军国机要,主之议政处”①。到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因西北用兵,往返军报频繁,内阁距内廷太远,皇帝不便亲授机宜,故在这年元月,在内廷设立军机处,其全称为“办理军机事务处”。初设时名为“军机房”,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改名办理军机处。
                            军机处是分割内阁之权,所以说它是“内阁之分局”。军机处在清代统治了180 余年,成为大政所出的宰辅之区。它的体制特殊,职官简炼,有官而无吏。它的全部工作,由军机大臣主持,军机章京办理。
                            


                            IP属地:天津121楼2010-03-0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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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政使司
                              通政使司是沿袭明制。清入关后,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的。名为“通政”,是以政务比水,欲其上下常通之意。据《清朝文献通考》卷82载,通政司“掌受内外章疏,臣民密封申诉之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而进之于朝,核其不如式及程途稽限者。凡大政大狱,咸得偕部院予议焉。”其具体任务是,收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查有题本不合规制的,送内阁参处;有逾限期的,移交关系衙门议办。各省将军、副都统与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官,按季将奏过本章造具印册,咨送内阁查核。
                              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七月,通政使因“事务甚简,半属有名无实”,而被并入内阁。不久,旋于八月十一日又下谕恢复。至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改题为奏,职无专司,才被正式裁撤。
                              通政使司设通政使 2人(满、汉各 1人,正三品),副使 2人(满、汉各 1人,正四品),参议 2人(满、汉各 1人,正五品),经历 2人(满、汉各 1人,正七品),知事 2人(满、汉各 1人,正七品),笔帖式 8人(满 6人,汉 2人),经承15人。分设启奏科、稿房、吏房、礼房、上房、火房等单位。
                              通政司所属机构有“登闻鼓厅”,管军民击鼓伸冤之事,由参议 1人兼管,由知事率役巡查,并有笔帖式满洲 1人,汉军 1人,经承 6人,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分别办理所属事务。如有击鼓之人,由通政使讯供,确有冤枉,奏报皇帝交刑部审办。如系诬告,即送刑部按律加一等治罪①。“登闻鼓”,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于都察院,由御史一人监管。顺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移置长安右门外,以给事中或御史 1人更替管理。到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才并入通政使司。这是统治者表示为人民“雪冤”的设施。


                              IP属地:天津126楼2010-03-0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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