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前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1、“合肥、淮南、淮北、马鞍山4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原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核后实施。
2、“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相关内容,公告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
3、“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符合要求的社会保障措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人民政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至少30日。”
4、“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各地应及时落实征地补偿等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5、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6、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1、“合肥、淮南、淮北、马鞍山4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原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核后实施。
2、“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相关内容,公告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
3、“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符合要求的社会保障措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人民政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至少30日。”
4、“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各地应及时落实征地补偿等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5、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6、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