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朋友问打假到底赚不赚钱啊?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同行的真实案例。
去年7月,职业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万余元,在南宁一大型商场的集品堂购买多盒已经过期的海参及燕窝。随后,他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如果按照退一赔十的规定,商家应该赔偿上百万元。有关部门协调无果。
今年2月2日,当事双方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法院认定,胡先生于去年7月13日在南宁一大型商场的集品堂购买了价值6.76万元的海参,集品堂南宁分公司为此出具发票。后胡某发现,当天购买的海参过了保质期,两天后到集品堂南宁分公司协商,店员同日出具说明,确认原告购买的海参已过保质期。
今年5月8日,胡先生方签收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集品堂南宁分公司向胡先生返还商品价款6.76万元,同时十倍赔偿67.6万元。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银行签购单及发票,以证明其在集品堂购买了10.69万元食品。法院审理查明,在这10.69万元中,3.93万元食品的购买人是孙某,并非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确认原告实际交易金额为6.76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律师称 “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索赔。”,相关材料证实,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善意消费者,不排除其依托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而通过诉讼来敲诈商家。
法院认为,原告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具备诉讼标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也就是说,原告的确花钱买了过期的商品,原告是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索赔 同时,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购买涉案食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法院确认原告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 最终胡先生通过购买过期食品打假索赔,一次获利67.6万元。这行赚钱容易,年入百万比比皆是,但我们一定要尊重自己的良心赚钱。
看到这里估计大家心里都会有个疑问,我知道合理合法的打假很赚钱,但想赚的多,前期买商品投入的成本也要多。有没有低成本高回报的打假方式呢?当然是有的,在我们这行,打假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的打假技术就不需投入那么高的货款,甚至有时候就不需要买东西,一样可以成功打假。
打假人应有社会责任感,打击假冒伪劣与有毒有害的商品,打假违规添加与不法厂商,这并不是违心的行为,正常商家是我们的朋友,与正常商家一起打击奸商才是正道
去年7月,职业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万余元,在南宁一大型商场的集品堂购买多盒已经过期的海参及燕窝。随后,他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如果按照退一赔十的规定,商家应该赔偿上百万元。有关部门协调无果。
今年2月2日,当事双方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法院认定,胡先生于去年7月13日在南宁一大型商场的集品堂购买了价值6.76万元的海参,集品堂南宁分公司为此出具发票。后胡某发现,当天购买的海参过了保质期,两天后到集品堂南宁分公司协商,店员同日出具说明,确认原告购买的海参已过保质期。
今年5月8日,胡先生方签收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集品堂南宁分公司向胡先生返还商品价款6.76万元,同时十倍赔偿67.6万元。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银行签购单及发票,以证明其在集品堂购买了10.69万元食品。法院审理查明,在这10.69万元中,3.93万元食品的购买人是孙某,并非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确认原告实际交易金额为6.76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律师称 “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索赔。”,相关材料证实,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善意消费者,不排除其依托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而通过诉讼来敲诈商家。
法院认为,原告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具备诉讼标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也就是说,原告的确花钱买了过期的商品,原告是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索赔 同时,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购买涉案食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法院确认原告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 最终胡先生通过购买过期食品打假索赔,一次获利67.6万元。这行赚钱容易,年入百万比比皆是,但我们一定要尊重自己的良心赚钱。
看到这里估计大家心里都会有个疑问,我知道合理合法的打假很赚钱,但想赚的多,前期买商品投入的成本也要多。有没有低成本高回报的打假方式呢?当然是有的,在我们这行,打假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的打假技术就不需投入那么高的货款,甚至有时候就不需要买东西,一样可以成功打假。
打假人应有社会责任感,打击假冒伪劣与有毒有害的商品,打假违规添加与不法厂商,这并不是违心的行为,正常商家是我们的朋友,与正常商家一起打击奸商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