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商品执行的生产标准往往与我国的国标不一致,是按照生产国的标准进行生产的,适用原产地质量标准而非我国相关质量标准,而且部分商品生产商提供的质保国内并不能享受,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等也均为国外相关机构出具,采信及认定存在困难。
消费者下单后,商品采用“直购进口”方式运抵进境,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形成的是消费关系。486号文规定:“跨境电商企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跨境电商平台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但实践中个别跨境电商平台以“仅提供信息服务及风险提示,且消费者支付的资金并未进入国内平台账户”作为借口,仅协助消费者去和国外商家协商,不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且因跨境电商企业注册在国外,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外,市场监管部门对境外主体无管辖权,国外主体也不适用国内法律,这就造成国内消费者需要跨境维权。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投诉举报,只能以“无管辖权”“不适用国内法律”回复,极易造成复议诉讼,且消费者的诉求解决率、满意率偏低。
小编在这里对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提出一些建议: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平台和监管体系建设、提升跨境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和质量检测力度、加强国际间协调合作。
消费者下单后,商品采用“直购进口”方式运抵进境,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形成的是消费关系。486号文规定:“跨境电商企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跨境电商平台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但实践中个别跨境电商平台以“仅提供信息服务及风险提示,且消费者支付的资金并未进入国内平台账户”作为借口,仅协助消费者去和国外商家协商,不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且因跨境电商企业注册在国外,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外,市场监管部门对境外主体无管辖权,国外主体也不适用国内法律,这就造成国内消费者需要跨境维权。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投诉举报,只能以“无管辖权”“不适用国内法律”回复,极易造成复议诉讼,且消费者的诉求解决率、满意率偏低。
小编在这里对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提出一些建议: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平台和监管体系建设、提升跨境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和质量检测力度、加强国际间协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