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已经向检察院提交两次证据均被退回的情况下,明知当地医疗水平低下,犯罪嫌疑人病情不断加重,目前已到乳腺癌晚期(已在法定医院开具证明),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公安始终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去大医院医治,以收集证据为由,不断拖延犯罪嫌疑人看病的时间,因病情过于严重,当地各医院均不愿意接收,被推荐去北京大医院救治,并已与北京医院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当地公安始终控制犯罪嫌疑人在一定范围内且不得前往,多次申请均被拒绝,间接的判其死刑。
这个课题很有讨论性,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社会性问题进行探讨,一个濒死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选择更好医疗条件的权利?还是无休止的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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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伦理##热点新闻##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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