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处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或劝退。
处分时间:
留校察看:一般不撤销处分。
记过:一般半年以上。
严重警告:一般三个月以上。
警告:一般应两个月以上,期满后学生提出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上报年级组至学校教育处,学生对错误有所改进,可撤销处分。
第二条:凡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有犯罪记录的学生,要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有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极坏,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此类学生不宜在普校进行教育,应开除或劝退。
第三条:对犯以下错误学生要给予记过处分。
(1)策划打架,并使他人受伤者。
(2)打架的主要责任者,勾结外校学生或校外无业社会青年来打架闹事者。
(3)持械参与打架者。
(4)向别人以任何借口截要钱财,情节严重者。
(5)为校外学生或青年传递信息,造成本校学生受到伤害者。
(6)造谣,中伤他人,造成班级不团结情节严重者。
(7)有偷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8)有意破坏学校财产,情节严重者。
(9)在校内吸烟喝酒者。
(10)在校外结伙打群架者。
(11)不尊重老师,严重顶撞老师,不服从教育或有谩骂教师的行为者。
(12)严重影响课堂记律,使课不能正常进行者。
(13)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又违反校规纪律的。
第四条:犯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要给予严重处分。
(1)参与打架,情节不是十分严重者。
(2)违反中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并不听劝告者。
(3)隐匿,拆毁他人信件的。
(4)无故不参与学校,集体重要活动的。
(5)有偷窃行为,情节不很严重者。
(6)严重违反课堂纪律,教师批评后仍不悔改者。
我在这学校混不了几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