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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空转、6年8审未查清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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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大法官您好!
我叫张艳,女,汉族,1972年6月22日生,住泾阳县。电话:19916297696。
2011年至2014年底,我担任咸阳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润佳公司)会计。2011年5月,润佳公司给我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我为公司筹集资金,载明我签订的合同、协议均代表润佳公司,一切责任由润佳公司承担。还给我出具一份《函告》,将我包括农业银行(尾号6064)的五张银行卡确定为润佳公司账户。
2013年11月23日,润佳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明给我和出纳贾某说,他已经和冯某民(一审原告,冯送民给润佳公司出借多笔大额资金)说好,冯送民愿借给公司50万元,并叫出纳贾某开好收款收据,等冯送民送钱过来。
当日冯某民未来交钱,至今收款收据尚在润佳公司。2013年11月25日,冯某民将50万元转入我尾号6064的农行账号, 2013年11月26日润佳公司就用该款归还了公司的债务,上述事实有银行流水、咸阳中院二审向泾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经审计公司审计的润佳公司会计资料可以清楚证实该笔50万元借款是公司借款。
2017年,润佳公司经营停滞并申请破产,冯某民一看润佳公司还款无望,就凭一张银行汇款回单,将我诉至泾阳县人民法院,说这笔款是我个人的借款,要求我归还。
这次起诉时冯某民还伪造了50万元资金的来源。泾阳县法院开庭后驳回了冯送民的起诉。
之后,冯某民第二次向泾阳县法院起诉,该案经省市县三级法院历时6年,8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我归还该款。
根据《委托书》、《函告》,我的行为属于代表润佳公司的职务行为,一切后果应由润佳公司承担。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次上诉开庭审理时,从泾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经审计公司审计的润佳公司会计资料已经证实,该款2013年11月25日转入,11月26日润佳公司用该款已经归还了公司债务,上述事实完全证明该50万元属于润佳公司的债务。
如此明白、确实的案件事实,三级法院历时6年8次开庭审理却认为是我个人的借款。我认为法院法故意歪曲客观事实,曲解法律院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我知道您的工作够忙没没有时间处理我所说的问题, 但一起无中生有,涉案50万元的虚假诉讼案件,历经省市法院6年时间8次开庭都未查清,甚至公安经侦侦查结果法院却不采信?
向您反映,实属无奈,6年8审缘何查不清案件真相?这可恐怕不是法官能力问题了!背后的司法腐败值得去深追,请求您能在百忙中能重给予重视,使冤家错案予以复查,以还法治之威严、还事实之真相,还百姓之情白!
顺致
反映人:张艳敬上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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