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1-1】
2022年12月25日20点,「本人」于淘宝活动抢单,“10粒/盒”为唯一数量标识
——注:该卖家链接(1号)销量基本从0变为100+;宝贝详情顶端,「卖家」公开组织好评返现。
2022年12月25日20点29分起,「卖家」坚持实发2粒、返现1元;「本人」以交易快照“10粒/盒”截图回复。
2022年12月27日,超过48小时发货时限后,「本人」于12315向「淘宝」发起投诉,指控卖家擅自变更订单数量、拒绝履行,以及公开组织好评返现。
2022年12月29日,「淘宝」客服介入(电联),于12315结案称“商家已及时告知买家订单为试吃装,收货后可返还货款,买家不认可”
——即支持卖家单方篡改订单内容、好评返现之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29日,「卖家」称疫情问题、无法发货,具体包括“我们所有人都在生病”、老板住院。
2022年12月29日,「淘宝」客服违法处理后,「本人」于12315向「余杭」发起投诉,除以上事件内容外,明确要求如收不到货、令赔付商品市价。
2023年1月6日20点,「卖家」于2号链接再次进行活动,除图片展示区别、明确2粒数量外,实际发货商品与1号相同,「厂家」信息亦相同
——注:该1号链接销量亦基本从0变为100+。
2023年1月11日,「卖家」称「余杭」介入,首次展示全店疫情报备截图(2次报备),无疫情凭证、含承诺书模块(见“淘宝天猫自动免责计划”)。并称无法发货、建议退款,具体包括称因「厂家」疫情,只有把手里的货发出、余下的没办法发,以及“有货再上架这个厂家的”。
2023年1月11日其后,「卖家」于「淘宝」以疫情报备、12315「淘宝」介入、12315「余杭」介入,谎言投诉「本人」延迟发货骗取赔付、以获取平台免责以及支持不发货
——注1:该内容为「卖家」与「淘宝」内部事件,作为消费者的「本人」没有任何知情权、参与权。
——注2:该内容「本人」首次得知是2月9日「余杭」介入,投诉描述为一审卖家举证时方才公开。
——注3:投诉描述包括隐瞒数量欺诈、组织好评返现,称「厂家」疫情无货、快递员染疫发货地无法正常快递、快递停运,已告诉淘宝客服、能发时会发货,等等。
2023年1月11日同时,某「淘宝」客服,称代替「卖家」来协商退款,没有其它实质内容。
2023年1月11日其后,「余杭」电联单方告知,「卖家」表示同意发10粒,但称疫情无货,建议退款、不支持赔付,随后当即挂断。
2023年1月11日其后,「本人」于12315向「新会」发起投诉,除以上事件内容外,包括陈述「卖家」欺诈、在售发货情况、「厂家」生产证注销等内容。
2023年1月12日,「余杭」于12315结案,同11日电联单方告知内容;包括「淘宝」称无法强制发货、无法赔付。
2023年1月12日,「新会(所?)」介入,电联称「卖家」未欺诈(仅开头一句话);执意称生产证是自然到期,「厂家」未及时更替,该事要找「泉州」那;发货要找「淘宝」处理;「卖家」登记地址是个仓库、手机无效,联系不到人;如「本人」有需要,可将其列异处理。
2023年1月12日其后,「新会」于12315结案称,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结合「卖家」提供的资料...不予立案。
【部分1-2】
后注1:「厂家」食品生产证已于2022年12月13日注销(非自然),2023年1月公示企业注销公告,6月企业注销。
后注2:于2月9日投诉中,「卖家」贴图中包含了,与「新会」的微信聊天记录;11-12日,「卖家」变更了企业经营范围等。
后注3:1号链接,25日活动,至12月底下架前,数次反复下架上架、基本保持现货在售;2号链接,6日活动后,至1月11日「卖家」称“有货再上架这个厂家的”时,依旧现货在售;于11-12日,全店商品下架。
后注4-1:据2个链接评论区内容,倒推默认评论时间,于2次活动后,皆有集中发货,共至少百余单。
后注4-2:据1号链接评论区内容,某买家贴图极兔物流包裹,12月27日18点“新会网点”揽收、28日3点经“中山转运中心”。
后注4-3:据当时「本人」其它快递物流信息,12月28日0点后,某中通快递经“中山转运中心”发往上海。
后注5:“淘宝天猫自动免责计划”,2022年12月中下旬,「淘宝」推出无需提供疫情凭证、仅签署承诺书(承诺疫情属实、疫后发货),即可通过疫情报备;其中包括最多延长60天发货、提前报备产生“受疫情影响”之文案、可反复报备、遭投诉可不提供其它凭证等规则解释。
【部分2-1】
2023年1月12日后,「本人」通过江门市官网等投诉「新会」虚假处理不一致、举报「卖家」,「新会」称12315回复为“参照国家总局指导意见范本作出的结论性答复,以平台答复为准”,以及称以答复过该投诉、拒绝处理。其后上报「区纪委」。
2023年1月12日后,「本人」通过浙江省官网投诉,2月9日「余杭」来电,结论称卖家已投诉、平台支持不发货。
【部分2-2】
2023年2月7日,「卖家」谎言「余杭」,包括谎称链接销量来源、「厂家」称没注销过生产证
——注:该内容为一审卖家举证内容。
2023年2月9日,见1号链接等再次上架,下单截图证据、未支付,于12月25日的订单,投诉卖家拒绝履行承诺,平台不予支持(因报备至3月14日、卖家1月11日投诉,无法发起发货投诉)。
2023年2月9日同时,9日订单遭卖家投诉恶意下单、关闭
——注:该投诉至一审卖家举证,方才公开。
2023年2月9日其后,1号链接再次下架。
2023年2月13日,杭州来电(非固话),响铃1声。
2023年2月13日,「新会」或「卖家」伪造投诉表单、处理内容(日期2/13,无签名),称「卖家」“同意诉求、给10元”(「本人」从未提出过10元一说)、“电顾2次无听”;结论“多次投诉、多次拒听、不再受理”
——注1:该内容为一审时卖家举证。
——注2:综上,1月12日「新会」虚假处理,至此「新会」皆是拒绝处理的态度。
——注3:此后,「新会」拒不承认该处理单效力,称以平台回复为准、未给「卖家」提供伪证。
2023年2月17日,「区纪委」相关短信称,已向「新会」批评建议件。
2023年2月17日23点后,江门来电未接,莫名短信骚扰称“亲,有个事情想请教你,我也遇到同样事情,能帮个忙吗”(回复“你是谁?”)“肯定认识你啊”。
2023年3月7日,「新会(局?)」来电问诉求,「本人」回复“发货”——无其它内容
——注:2月底,「本人」已开始准备法院起诉「卖家」。
2023年3月14日,「新会(局?)」来电,「本人」告诉其已法院、回答其无需「新会」再处理——无其它内容。
2023年3月17日,报备已超时,经过多次电联「淘宝」等申诉,在线客服判定卖家发货违规、称无货,并按平台发货规则进行赔付
——注:链接2、包括淘特端,「卖家」基本已于2月处于在售状态;于2月「余杭」介入后,仅主要变更掉了「厂家」信息。
2023年3月30日,收到「新会」特快文件答复书,1、解释生产证问题,表示称生产日期在注销前、且在保质期内;2、称「卖家」已疫情报备;3、称「卖家」同意发货、是「本人」不接收调解结果
——注:据评论区,「卖家」商品为预包装散件,包装外部无商品信息、依法需主动提供相关标签,但「卖家」所提供的标签缺省「厂家」、生产日期(包括伪造)等信息。
2023年6月,「浦东院」称发给「卖家」文书,快递员称(工商)地址找不到人(拆迁),需要提供其它联络信息;「本人」报出爱企查上的「卖家」手机。
2023年6月其后,将登记地址不符、“表单”上报「新会」。
2023年7月6日,「新会」特快文件称,执法人员敲门无人应答,该登记地址即联系地址;其后来电称“表单”无效称以平台回复为准。
2023年其后,上报“表单”、骚扰等给「区纪委」,来电“非专业”但耐心询问
——“非专业”包括称深夜来电、短信,可能是「新会」办案工作中;至今未知该人是谁。
2023年11月9日,「新会」特快文件称,该地址「卖家」正常营业,「新会」也未在办案中给「卖家」提供伪证
——因「新会」回复相悖,至今该「卖家」工商登记地址状况不明
——“表单”事件,无人负责、追查,包括「新会」、「区纪委」、法院。
【【【以上,法院相关、举证资料内容见旧帖】】】
【部分3】「检察院」
民事申诉:该通道上报后无条码记录、即不接受处理,同“最高院”直接显示关闭该通道,包括诉讼监督、抗诉。
举报:回复称,该事项不属检察院管理,应向「高院」、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反映
——“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举报: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